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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第五巡视组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意见阶段性整改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至11月9日,省委第五巡视组对我厅进行了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并于2019年1月30日反馈了巡视意见。

在对我厅近年脱贫攻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指出扶贫领域存在4个方面9类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意见。

厅党组坚决贯彻省委巡视整改要求,从问题根源入手,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阶段性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巡视整改工作厅党组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扎实推进巡视整改。

(一)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要求。

2月2日,以厅党组文件形式将省委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印发至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2月15日,厅党组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四川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分工方案》,厅领导班子及成员全面认领整改任务。

2月28日,厅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十一届省委扶贫领域专项巡视集中反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全厅上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担起政治责任,将巡视整改作为践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作为检查“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聚焦巡视反馈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二)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真抓严改。

厅党组切实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处室、各单位承担具体整改责任。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09月05日 16时04分 357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食品医药民族民政“优抚对象”“医疗”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07]383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二○○七年九月四日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城乡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川民发[2006]45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

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经审核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川民发〔2020〕145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川民发〔2020〕145号成都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成都市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谁审批、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成都市市本级开展社区基金会登记和管理工作试点。

试点期限为3年。

二、把握具体问题(一)社区基金会的定义、业务范围和宗旨:社区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区困难救助、慈善帮扶、环境营造、发展治理、养老托幼、文化娱乐等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其宗旨为“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其业务范围应聚焦到“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解决社区问题、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发展”等领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试点期间,成都市登记的社区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为成都市民政局。

(三)名称格式:社区基金会名称格式为“成都市+字号+社区发展基金会”,如: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四)原始基金:社区基金会的原始基金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数额不低于400万元,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统称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类困难儿童群体特别的关爱,是维护感染儿童合法权益、帮助感染儿童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儿童发展、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行动。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本项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儿童系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额度全额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川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内部运行,强化法人治理机制,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制订《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换届工作机构第三章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四章换届筹备第五章换届选举程序第六章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第七章纠纷处置第八章附则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告栏、婚姻法律法规 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 花镜、签字笔等服务设施;填表区域展示当事 人填写规范的各类声明书样本。
婚姻登记区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 登记窗口采取半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 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婚姻登记员与当 事人之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 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 备。
为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婚姻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登记机关
第一条 各市(州)应当积极推动婚姻登
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县(市、区)集中办理婚姻 登记。少数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户籍人口 密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婚姻登记处,但必须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婚姻登记处的设 置条件和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 台前体现婚姻登记处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 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婚姻家庭辅导室应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设 在相对安静的区域并设有明显标志,应当配备 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营造温馨、舒适的良好 氛围。婚姻家庭辅导员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 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关系辅导、家庭关系辅导、 离婚调适辅导。婚姻家庭辅导室应有相应的 资料储存柜,以保障前来辅导个体的隐私性材 料保密。
(二)负责省级婚姻信息数据库、部省数据 交换系统省级端口、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应用系 统及相关软硬件和网络环境的建设运行维护;
(三)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应用系统的 授权管理;
(四)加强部省数据交换系统省级节点巡 检和日常监控,确保婚姻登记增量数据即时、 准确交换至全国婚姻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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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行政区域界线,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毗邻人民政府联合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及时进行勘定。勘定工作包括: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县级民政局主管科(股)长及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联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五条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发生变化的地段,应详细记载变化情况,并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修测结果标注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变化较大时须重新测制边界线地形图,以保证边界线与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三)因生产、建设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协商一致。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当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时,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编号按《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沿线毗邻乡成立联检工作组,具体负责实地踏勘检查工作。
第十条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双方县级民政部门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联检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提出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地联检工作。
第三章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广泛宣传法定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有关各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并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由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边界线两侧不在边界线上的双立界桩丢失、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需要移动时,可不再重新设立该号双立界桩,按作废处理,并在联检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章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图表项目填写应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十六条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确需设立的,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增设界桩。
第十七条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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