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时政热点:严管救灾款物要落实法律责任

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审计结果,对问题及时有效地启动问责机制据7月2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发文称,因超强台风“威马逊”受灾的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群众,收到了民政部门发送的发霉食品。
海南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在7月21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实了这一说法,并对此事表示歉意,他表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目前,出现问题的290箱食物已全部封存。
据海南省三防办统计,“威马逊”已造成海南省216个乡镇受灾,受灾人口325.829万人。
大灾之后,受灾的群众急需各方的爱心援助,却不想,一些受灾群众拿到的竟然是发霉的食品,这令人情何以堪?海南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也表示,“我当了7年的民政厅长,经过无数的水灾大灾,发放的救灾物资从来没有什么问题,这次出现救灾问题食品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痛心,我非常痛恨这个事情。
”“威马逊”肆虐后受灾的群众、发霉的食品,这是一幅多么不和谐的灾后景象。
发霉的救灾品,让我想到了今年4月的一则相关新闻:4月23日是四川绵阳三台县新生镇德光办事处赶场的日子,而前来的村民意外在办事处院内闻到莫名的恶臭,工作人员打开散发恶臭的房间后,发现里面堆放了大量食品、衣物,甚至还包括6年前“5·12”地震时分发的部分救灾物资也已经霉烂。
每次自然灾难后,各地热心人士的爱心,都会涌向受灾地,大量的救灾物资温暖了灾区群众的心,使他们坚定了对生活、对未来的信心。
但是,在爱心涌动下,总有一些令人痛心的事情让我们的爱心打折,一次又一次地暴露出救灾款物管理上的霉点。
2008年6月,民政部专门颁布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民政部令35号)解读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网站(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则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接受捐赠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6月18日通过,现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的监测预报、宣传教育、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减灾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民政部规范救灾捐赠资金管理

目 .
也
可 以集 中到 中央 财政 汇 缴专户 统一 安排 .
使用 。 各受灾省要 尽快建立健全捐赠资金
使用指导协调机 制 进一 步加强 和规 范捐 .
赠资金 的管理 使用 . 全面掌握各类捐赠资
金 的来源 和使用方 向 实行专账管理 及 时
,
,
妥善处理 捐赠资金使用 中出现 的问题 。
《意 见 》指 出 , 经 批 准 的 全 国 性 社 会 组
汇 缴 和 使 用 问 题 , 《意 见 》指 出 , 中 央 有 关 部 门和单位要 及 时将捐赠 资金 接收 和使用情
况 报 民政 部 、财 政 部 . 并将 现 存捐 赠 资金 集
中到 中央 财政汇 缴专 户 。 民政部等部门要
及 时 向社 会公 布 中央 部 门和 单位接收捐赠
资金 的汇 缴情况 。 中央 部 门和单位接收 的
计 、 监察部 门的监 督 检查 。 对定 向捐赠 资
金 , 要 按 照 捐 赠 人 意 向优 先 安 排 使 用 。 对 非
定
向捐
赠
资金
,
要
突
出使用效果
根
,
据
国家
灾后 恢 复重 建 规 划 及 相 关 专项 规 划 安 排使
用 ,
主要 用 于灾 区 农 村 居 民住 房 、
中小 学
校
县
、
乡两
级
医疗卫
统 计 局 印发 的 《汶 j l I地 震 抗 震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统 计 办 法 》, 尽 快 使 用 “ 5 1 2 汶 川 特 大 地 震抗震 救灾捐赠信息管理 系统 ” 抓紧规 范
,
整理 各类捐赠 资金 信息 , 及 时汇 总上 报统 计结 果 ,密切 跟 踪捐 赠资金 拨付使用情况 。 要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的反馈 , 在资金 逐 级 向下拨付 的 同时 , 将有关信息逐 级 向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2.23•【文号】民救发[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1999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解读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解读一、民政部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这些“三孤”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意见》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汶川大地震产生了一批“三孤”人员,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当务之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温家宝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妥善地救助安置“三孤”人员,民政部通过部领导率领工作组实地调研,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目前,“三孤”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身份确认难。
地震造成大量人员离散或失踪,且临时安置点比较分散,给寻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暂时查找不到家人的儿童、老人、残疾人身份确认尚需一个过程。
《意见》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
二是明确了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和措施,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着眼于将来的长期妥善安置。
三是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三孤”人员提出了较全面可行的安置渠道: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集中抚养、学校寄宿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安置渠道,并特别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以及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等要求;对孤老和孤残,采取机构照料、居家照料、亲属照料、社区照料等多种安置渠道,并要求在具体实施中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医疗康复和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是明确了安置“三孤”人员的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福利机构日常经费、分散安置费用以及心里抚慰和疏导工作等方面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和资金渠道。
二、问:“三孤”人员安置的总体原则是什么?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总体原则,采取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三、问:对孤儿的安置有哪些方式?如何照顾和保护孤儿的特殊需求?“孤儿”身份确认后,主要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1.亲属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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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5.12地震灾害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工作,合理安排各种费用支出,加强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接收、审批及划拨
(一)资金的接收
1、当日捐赠现场接收的善款开据捐赠专用票据并及存行,并做好登记工作。
2、当日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入账的资金,及时下载银行查询名单汇总。
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核实到账或捐赠人提供划款证明后,开据捐赠专用票据。
3、收到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银行汇票及时交由银行进行下账处理。
4、收到的邮政汇款,确定保管人,并逐笔登记,及时提取存行。
(二)审批
1、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指定地区并要求及时拨付的捐赠款,由省慈善总会提出捐赠单位名单、数量、受助地区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有指定用途,但目前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款资金,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助方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2、非定向捐赠资金:由省慈善总会根据收到的捐赠资金数量,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⑴1000万以下,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⑵1000万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
(三)划拨:省慈善总会财务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保证捐赠资金的及时划拨。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和发放
(一)捐赠物资接收:
(1)捐赠物资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接收,开据物资接收票据,并及时进行登记。
由外省市通过空运、铁路、汽运等方式捐赠给省慈善总会的物资,由省慈善总会开据介绍信,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提取并负责落实分配方向和转运灾区相关事宜,及时做好物资分发的登记工作。
(2)对企业捐赠单价金额大的物质,并能提供总价值依据的,待分配、领取各种手续齐全后,由省慈善总会为企业开据免税票据,并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工作。
(3)对境外捐赠的物资,及时办理入境手续。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
(1)做好物资的收、存、发登记工作,建立台账,妥善保管捐赠物资,保证捐赠物资的及时运送。
对不能及时发放,单价金额较高的物资应转运安全的存放点。
(2)对不抵运成都直接运送灾区的物资,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追踪货物的是否到达受灾地区。
(三)捐赠物资的发放:
(1)由物资接收组汇总库存商品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调运各受灾地。
(2)对外省市直接运送赴川的救灾物资车队,及时填报捐赠物资分配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运送灾区。
(3)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
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