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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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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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法制民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3〕14号),结合我省当前民政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大量日常性的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全省民政系统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大贯彻实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为、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登记上岗,没有执法资格的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做好行政执法证年审和新式执法证启用工作。

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部门网站适时公开。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制度,树立规范、程序、证据意识。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厅办〔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社会工作服务储备项目的通知厅办〔2015〕68号各市(州)民政局、厅直属事业单位、民办社工机构: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支持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服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省民政厅拟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储备库,可以更好的按照社会工作规划及事业发展方向,提前筹划,推进社会工作深入发展。

入库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根据社区居民服务需求,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方法,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服务,引导和培养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和社区事务,培育社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发展能力和凝聚力,促进社区文明、和谐与稳定。

(二)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1.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社会工作服务。

2.特殊人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3.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

4.儿童及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

5.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

6.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服务。

7.社会救助对象社会工作服务。

8.灾害社会工作服务。

9.企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10.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服务或督导项目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服务、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殡葬服务、优抚工作、军休服务、健康照护、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或督导服务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川办发〔2021〕9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形成综合监管闭环(一)加强机构登记备案监管。

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另行规定),督促备案申请人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书面承诺,并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实施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并加强备案信息核实。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到2022年,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实现养老机构应备尽备。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

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确保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民政部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川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基本条件第三章评定机制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评第六章等级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活动。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分为一般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养老机构主要包含公办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一般养老机构评定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农村敬老院评定等级采用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川办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过程中,要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修订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求每三年组织修订,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平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实施。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川办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民政厅)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311万余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3%,高出全国3.04个百分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老有所养”的目标和“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四川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川民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4〕99号各市(州)民政局:《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2014年7月4日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四章筹建指导第五章许可程序第六章许可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川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策衔接、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四川省情,着眼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突出问题导向、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让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

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

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三)发展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事业。

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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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4]15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民发〔2014〕155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尽快推出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养老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和省发改委、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4〕798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服务项目储备和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
当前,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动各类养老服务
项目加快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对接国家、省有关支持政策,牢固树立项目引领和带动发展的意识,切实增强抓好一批重点养老服务项目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高度重视养老项目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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