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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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文件。
本条例着重强调了物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1. 物业服务内容:(1)基础维护:负责小区内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如绿化、道路、给排水等;(2)安全管理:负责小区安全设施的维修和运营,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3)环境卫生: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4)维修服务:提供小区内部的维修服务,如电梯、门禁系统等;(5)社区管理:协助居民开展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和问题等。
2. 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人员配置,确保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2)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确保服务的及时和有效性;(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问题;(4)物业公司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业主关系。
三、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权益保障机制:(1)物业公司应明确业主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权益;(2)物业公司应加强业主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票制度,保障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和公正;(5)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2. 业主权益维权途径:(1)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权要求;(2)业主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相关问题;(3)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收取:(1)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2)物业费的金额应公示和透明,业主有权知晓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3)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计算和审核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4)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物业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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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
与上位法和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
条例有哪些特点?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
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
解读:按照条例的规定,基层组织介入小区事务主要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
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业主大会成立后,则以
业主自行管理为主,基层政府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
协助。
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
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
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解读:条例对物管区域划分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于旧城区、城中村
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如果相关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则“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
屋买受人、受赠人、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占有房屋的人。
至于婚姻、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由于涉及另外的法律关
系,且在条例中难以列举完全,而未作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
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
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
备组。
”
解读:条例的多项规定旨在解决业主大会筹备难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组
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中的指导、协调作用;规定了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或者
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般情况下,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
主联名,这主要是考虑到筹备业主大会需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而规定在物业交付
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要求成立业主大会,不再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限制条件,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小区大部分业主入住后,仍然迟迟未能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第二十二条:“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
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
解读:《物权法》对业主表决采取了双过三分之二和双过半的计算规则。
物业
管理区域内业主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
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
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怎么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一些小区还因此产生纠纷。
为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省条例对此作了细化。
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
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
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
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
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
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部分物业管
理用房权属不明的情况。
此外,为了从制度上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其他
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
根据条例的
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述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
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簿中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
权查询。
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
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
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详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单位随意承诺减免物业服
务费用给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同时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
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
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
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
解读:《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条例对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给予进一步明确。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
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解读:根据该项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既包括“住改商”,也包括“商改住”),这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
义务。
但同时,对于“住改商”、“商改住”,条例也未一刀切地给予禁止,如果业主
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
求等。
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还要征
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
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
房的上方,给其他相关业主带来危害。
解读:条例对此专设一项禁止性规定,旨在遏制不断引发纠纷的此类现象。
同时,为了解决“房中房”执法难的问题,规定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
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