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托凭证(CDR):方案设计与运作
中国存托凭证(CDR)简介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中国存托凭证(CDR)简介王慧(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摘要:近些年来,我国不少优质企业在境外上市,造成了资本市场的重大资源流失。
我国政府为鼓励这些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2018年3月重提CDR,2018年5月3日,小米向港交所提交了上市申请,2018年7月16日,小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CDR,成为中国首家发行CDR的企业,揭开了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的新篇章,本文将对中国存托凭证(CDR)进行简要介绍。
关键词:中国存托凭证(CDR);积极影响;经验借鉴保护投资者一、CDR概述CDR来源于DR——Depository Receipt,存托凭证,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
它允许海外企业以及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将一定数量的股份存放在国内的托管机构,通过发行商在境内发行和交易股票存托凭证。
通俗来说,A国投资者想买在B 国上市的一家公司的股票,而B国的上市公司正好也需要来自国外的融资,因此B国公司可以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托管在A国的一家银行或券商,该银行或券商将这些股票打包成代表B公司股票的凭证,即存托凭证,在A国市场上发行,A国投资者只需要以本国货币买入存托凭证,就相当于持有了B国公司的股票,并通过计算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兑换比例和汇率换算后的价差进行套利。
DR最早出现在美国,称为ADR-美国存托凭证,90年代在欧洲地区迅速盛行,出现了EDR-欧洲存托凭证,而后又有HDR-香港存托凭证,TDR-台湾存托凭证等,因而CDR就是中国存托凭证。
目前全球共有3000多只存托凭证,其中美国存托凭证ADR占据存托凭证市场的80%以上。
花旗银行存托凭证报告统计,2017年全球存托凭证成交额达到3.4万亿美元,筹资156亿美元,表明存托凭证已成为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推出CDR的背景在我国,企业上市周期较长,在主板上市从申请到挂牌大概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在美国一般一年左右即可完成上市,上市周期缩短使得企业能够避免因为上市,前期投入过多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
中国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编辑]中国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有关监管部门正在进行谨慎决策,考虑是否放开发行CDR的政策。
它是在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ADR)的启发下而推出的一个金融创新品种。
CDR最早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强烈的内地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香港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都也作出了积极反应。
而自2001年以来,理论界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对是否推行CDR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按照存托凭证的定义,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CDR。
这样,H股、S股公司显然已经被排除。
实际上这些公司早已通过增发A股开始其回归之旅,如广州药业、中新药业等。
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通过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在A股市场上筹集的人民币也无法自由汇兑出境。
因此可以想象,现阶段有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司,必须在国内有投资项目,并拟将筹集资金完全投向国内项目。
根据以上分析,显然以香港红筹股机会最大,如中国移动(香港)、中国联通(香港)等;其次是在内地业务较多的蓝筹股,如汇丰、长安、和黄、新世界等。
从1993年起,中国企业陆续在纽约证交所上市,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上市格外引人注目,这个项目的融资总额高达35亿美元(57亿零500万新元),为当年世上最大的上市项目。
中国人寿保险的股票就是以摩根大通创立的存托凭证形式提供给了美国投资者。
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亚太区主管谢国良说,存托凭证是协助世各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效主流工具。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_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_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互联互通存托凭证(CDR)正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CDR的引入,有助于促进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增加国内公司的融资渠道,为我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是指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通过发行CDR的方式,将其境外的股票或其他交易资产通过境内银行存管,并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使得国内的投资者可以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的企业,也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
此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也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便捷的投资渠道,帮助他们参与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来。
首先,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有助于促进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由于CDR的引入,国内外的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在两个市场之间进行投资,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CDR享有境内投资者一样的投资机会,而不再需要在境外市场上操作。
同样,国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购买CDR来获得海外企业的投资机会。
这种互联互通的机制,促进了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互利共赢,加强了市场的整合和发展。
其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能够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通过引入CDR,国内的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参与到境外市场的投资中来,从而熟悉国际市场的投资机制和规则。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投资者的国际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CDR的引入也吸引了更多的境外投资者来投资中国的企业。
这些投资者的参与不仅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多的资金支持,还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了更多的国际化要素,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再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拓宽了国内公司的融资渠道。
以前,中国的企业如果希望在境外上市,往往需要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财务和监管等困难。
引入CDR后,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发行CDR在国内市场融资,而不再需要直接赴境外上市。
浅析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浅析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1. 引言1.1 中国存托凭证的定义中国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代表外国股票在中国境内流通的证券,简称CDR。
它是通过中国境内发行的一种金融工具,可以让中国投资者有机会投资并持有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
CDR实质上是通过中国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以人民币交易,并以人民币交割的存托凭证。
它的发行和交易将有利于丰富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CDR的引入旨在吸引更多外国优质企业来中国上市,让中国投资者能够分享到全球优质企业的成长机会,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CDR还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资金流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CDR的引入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1.2 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开始探索证券化和资本市场改革。
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引入外资并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也逐渐走向成熟。
2000年代初期,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公司数量和规模增长迅速,这促使中国政府加大对存托凭证的支持力度。
于是,2008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台了《关于发行和交易存托凭证公司的若干规定》,为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奠定了更为明确的制度基础。
随着中国存托凭证市场的逐步完善,2010年代以来,中国存托凭证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高峰。
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来进行融资,投资者对存托凭证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
中国存托凭证经历了从初创阶段到快速发展阶段的历程,目前正处在稳步成熟阶段。
未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完善,相信中国存托凭证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 正文2.1 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前景分析中国存托凭证是指由境外基金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权益证券,能够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的便利途径。
cdr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cdr中的专业名词解释CDR(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
它允许投资者持有和交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无需直接参与境外交易。
CDR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CDR中的一些专业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概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是一种由国内托管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它代表着一定数量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通过存托凭证,投资者可以间接持有和交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无需直接参与境外交易。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通常由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共同承担,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投资者”。
投资者是指购买和持有CDR的个人或机构。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和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CDR。
投资者在购买CDR时,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公司基本面、行业前景、市场风险等。
然后,我们来解释一下“境外上市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上市交易的公司。
这些公司通常拥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国际化的竞争优势。
境外上市公司通过CDR的发行,可以吸引国内投资者参与其股票交易,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接着,我们来了解一下“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用于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各种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
CDR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方式投资境外上市公司,并享受其成长和回报。
最后,我们来解释一下“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负责存储和管理CDR的银行机构。
托管银行会与境外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合作,确保CDR的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托管银行承担着重要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职责,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对CDR中专业名词的解释,相信读者对CDR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CDR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金融: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4日,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继国务院3月30日发布指导意见后为中国存款凭证(CDR)的监管框架提供了更多细节信息。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中所描述的CDR上市/交易机制与当前A股上市/交易系统基本一致,其中存在的些许差异旨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例如两地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投票权差异以及托管要求等。
此外,官方在解读此征求意见稿时表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我们认为这说明沪伦通已进入监管规则设计的最终阶段。
虽然我们在此前研究中深度分析了中国券商将如何受益于CDR,但是我们在下文中着重探讨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能影响中国券商运营的最新信息:支持CDR交易的做市活动:因为我们认为,证监会希望做市商帮助改善CDR流动n 性和估值定价。
我们认为,通过促成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大宗交易,作为CDR做市商的券商不仅可以获取经纪佣金,还将从交易利差中获益。
CDR上市交易的承销商有望成为该只CDR的做市商,就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中那样。
针对做市活动的监管细节仍有待明确,例如对于做市商的要求等。
对于CDR投资者的要求:该征求意见稿中的豁免条款显示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n 金自然可投资于CDR,但并没有明确条款显示私募投资基金可否投资于CDR。
我们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可能投资于CDR的,因其可以修改基金合同或成立新的基金来投资CDR。
至于保险企业、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它们的上级监管部门(中国银保监会)可能会就CDR投资发布具体监管措施。
目前在个人投资CDR是否需满足额外要求的问题上尚无具体监管细则。
考虑到CDR是一个新型投资品,我们认为证监会将制定附加要求,就像投资创业板(需在通过风险评估后去券商营业部现场开户)和参与沪港通/深港通(在开通之前20个交易日经纪账户的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那样。
沪伦通:证监会声明显示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本征求意见稿n 所述的存托凭证互挂方式。
金融创新产品系列讲座之二中国存托凭证CDR

证券 , 并存 人 存托 机构 在俄 罗斯 的托 管银行 ( 即保 管机 构 ) 。一旦 托 管银 行存人 了相关 证 券 , 会通 将 知在 美 国本 土 的存 托 机 构 以相 应 的额 度 发放
ADR 给那些投 资者 的经纪人 。而在美 国发行 的 ADR 会按汇率折算成美元计价 的形式 , 从而在纽
托凭证 (American Deposito汀 Receipt, ADR) 、 欧洲存托凭证(European Deposito巧Receipt, EDR) 、 全球存托凭证 (Global Deposito叮Receipts,GDR)
等。 存 托 凭 证 最 早 起 源 于 美 国 , 即 美 国存 托 凭 证 。 1927 年 , 国金 融 界 巨子 J 美 P 摩 根 首创 了
证 为例 : 某 国的上 市公 司为使 其 股票 在 外 国流通 ,
将 一 定 数 额 的股 票 委 托 国 内 的 中 间机 构 — 通常 为银 行 , 为 保管 银 行 或托 管 银 行 。 称 由保 管 银 行 通
选择保 留 ADR 在本 国市场 或者交给存托机构注
销 ,并 由存 托 机 构 指 示 托 管 银 行 将 基 础 证 券 划 人 经 纪 人 账 户 以备 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例 如 : 某俄 罗斯 天 然 气 公 司在 达 到 了发 行 DR 的 要 求 后 , 要 在 纽 约 证 券 交 易所 发 行 ADR 。此 想 时 ,美 国的 经 纪 人 要 求 俄 罗 斯 当地 的经 纪 人 在 俄 罗斯 当地 市 场 上 购人 相 应 的此 天 然 气公 司 的基 础
ADR 的 交 易 流 程 :
1. 首 次发行 。由发行人 向境 内符 合 条件 的存 托 机 构 定 向发 行 普 通 股 ,并 交 由 当地 的保 管 机 构
中国存托凭证

中国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China Depositary Receipts,简称CDR)是指由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外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金融工具。
它是一种让中国投资者能够间接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方式,同时也是外国上市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途径。
本文将介绍CDR的背景、发行流程、影响因素及尚存的问题。
首先,CDR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中国投资者对于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需求。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限制和监管政策,中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外股票存在一系列的困难。
而CDR的发行,使得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和交易CDR的方式,间接获得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享受股票收益的同时,也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CDR的发行流程相对复杂。
外国上市公司需要进行CDR发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同时,需要选择并邀请境内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和交易所进行合作。
整个发行过程需要满足严格的合规要求,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影响CDR发行的因素主要包括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和公司自身因素。
政策因素是影响CDR发行的首要因素,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则和标准,对CDR的发行进行监管。
市场因素涉及到市场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
公司自身因素主要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值规模和发展潜力等。
目前,CDR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CDR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其市场认知和投资者教育还相对不足。
其次,CDR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尚未达到理想状态。
此外,CDR的发行标准和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最后,CDR的市场影响力仍有待提高,尚未形成较大规模的市场。
综上所述,CDR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机会,同时也为外国上市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渠道。
然而,CDR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相信随着CDR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CDR将会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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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九期课题报告中国存托凭证(CDR):方案设计与运作 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 Design and Operation深圳大学课题组课题主持人:王艳课题协调人:傅浩课题研究员:王艳(深圳大学)孙培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春光(纽约银行)郑尊信(深圳大学) 顾奋宇(中央财经大学)2008年11月目录中文摘要 (4)一、存托凭证概述 (11)(一)存托凭证的概念 (11)(二)存托凭证的功能 (13)(三)存托凭证的国际发展情况 (15)二、发展中国存托凭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一)必要性分析 (20)(二)可行性分析 (22)三、国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重点问题分析 (23)(一)CDR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23)(二)基本模式的选择 (26)(三)CDR与基础股票的转换问题 (27)(三)存托机构的选择 (29)(四)外汇问题的解决方式 (30)四、中国存托凭证运作流程设计 (34)(一)CDR发行上市 (34)(二)CDR交易结算 (38)(三)CDR申购和注销 (45)(四)CDR持续信息披露 (47)(五)CDR监管 (48)五、运作中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0)六、政策建议 (51)(一)从港股起步 (51)(二)建立规则体系 (52)(三)完善监管合作 (53)附录1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政策演变 (54)附录2 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主要规章规定 (57)参考文献 (65)致谢 (66)中文摘要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DR)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每个存托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境外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
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相关境外有价证券的权益,而存托凭证的报价、货币、交易、结算及股息分配等与当地市场一致。
存托凭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企业海外上市及投资者参与海外市场证券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存托凭证业务中涉及存托机构(Depositary Bank)和托管银行(Custodian Bank)两个核心机构。
存托机构作为存托凭证的名义发行人和存托凭证市场中介,为存托凭证投资者提供服务。
包括帮助发行公司建立、维持和改进存托凭证方案;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注册、过户和注销;向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提供发行公司及存托凭证市场的信息;派发存托凭证红利;代表存托凭证投资者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等。
托管银行是由存托机构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负责托管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根据存托机构的指令领取红利或利息,用于再投资或汇回存托凭证发行国,并向存托机构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从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看,存托凭证这一制度安排为投资者进行海外股票投资提供了便利;促进了本土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特别是国际融资平台功能的发挥;增加了投资工具的品种,拓展了市场的广度与深度。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发行存托凭证的好处是,一是便于简化企业的股本结构,二是为上市公司选择合适的证券价格水平提供了便利,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发行存托凭证与发行股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由于存托凭证业务中有存托机构的参与,对存托凭证的监管力度要小于普通股票,发行注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一般较低。
第二,存托凭证的发行公司通常根据当地交易习惯,规划特殊合约规格以吸引当地投资者。
第三,由于绝大多数存托凭证的持有人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表决,发行公司更能够控制表决权。
此外,一些证券市场限制外国公司直接在本地市场发行股票,但允许发行存托凭证,这为外国公司进入当地证券市场提供了一种途径。
从各方面情况看,在国内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是必要的,而且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尽快建立中国存托凭证这一制度,有利于确立我国本土资本市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国际优秀企业成长的成果,拓宽投资渠道,有利于吸收金融市场流动性与调节国际收支平衡。
目前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可行的。
一是法律法规不存在根本障碍。
CDR可以视为《证券法》调节范围内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二是符合当前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在外管局的可控范围内申请一定外汇额度,完全符合外汇管理的政策和发展方向。
三是境内外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有了一定基础。
关于基本模式的选择。
根据公司是否参与、是否上市和是否融资等,存托凭证有多种模式。
为了确保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国内证券市场的习惯,建议采取境内公开发行而且发行人参与的模式。
在此前提下,发展CDR有融资和非融资两种基本模式:在融资模式下,基础股票的来源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上市公司通过CDR取得新的融资,这是境外市场的主流模式。
在非融资模式下,基础股票来自于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一般通过大股东减持或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没有因为CDR的发行而筹集新资金,这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更有吸引力。
我们建议首选融资模式,同时不排斥非融资模式,以扩大CDR的适用范围。
同时,为了确保发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国内证券市场的习惯,CDR应当采取境内公开发行而且发行公司参与的模式。
关于CDR与基础股票的转换问题。
如果CDR与基础股票之间不可以转换,那么CDR在发行上市后,与在境内上市的股票类似,只需要通过存托机构协调上市公司、登记结算等机构,将红利或利息转换成本币并向投资者派发,代理CDR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益。
但这种模式由于缺少了CDR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联系,套利机制的缺失使得内地市场与海外市场割裂,CDR与基础股票可能存在较大的折价或溢价,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上市公司发行CDR的意愿。
境外基本上没有不可以转换的存托凭证。
因此,建议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可转换模式。
同时考虑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尚未完全开放,采取有额度限制的可转换模式可能比较稳妥。
这种转换模式可以适度发挥两个市场互动产生的效率,跨境资金流动和股票转换的最大数量可以预测,总体风险基本可控。
但难点在于额度的确定及其调节机制。
如果额度太小,可能使得转换效率受到很大限制,两地价格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如果额度太大,频繁的跨境资金流动可能对外汇管理提出很大挑战。
对此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充分准备。
由于我国内地投资者目前还不能直接到境外市场开户,因此普通投资者不能成为跨境交易的主体。
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选择若干家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或受委托的跨境交易,同时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从事自营的跨境交易。
关于存托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内的法律法规,存托机构可以有两个选择。
一是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境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从事存托业务符合国际惯例,保证了存托机构的独立性。
难点在于我国目前为分业经营,在于需要事先与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协调并获得批准,而且商业银行缺乏证券业务经验,可能需要一定时间的准备。
第二个选择是证券公司作为存托机构。
这种模式不存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也涉及不同监管机关的协调。
其缺点在于证券公司规模较小,网络分布和技术系统与商业银行存在一定差距,且证券公司作为存托机构存在一定利益冲突,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综合考虑,如果考虑让CDR迅速起步,建议首先选择综合实力比较强、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创新类证券公司或BBB以上级别)作为存托机构,同时积极准备引入商业银行作为存托机构。
关于外汇问题。
CDR代表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流通的基础股票,其外汇管理应包括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两个层面,涉及包括发行主体、CDR投资者、存托机构、托管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等CDR 参与主体。
根据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总体安排,结合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环境,我们对CDR的资金跨境流动进行了初步的框架设计。
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我们在第四部分对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业务流程进行了设计,包括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申请、上市准备、交易结算规则、持续信息披露、CDR 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对CDR的监管等。
在中国存托凭证的运作中,可能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下几点。
一是初始阶段,内地二级市场CDR价格可会大幅度偏离海外市场基础股票价格。
其次,如果CDR上市初期价格与基础股票存在较大价格差异,且CDR规模较大,可能会引发数额巨大的资金跨境转移,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或基础股票)较大规模的单向转移。
此外,与CDR有关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跨境执法将会非常复杂。
为防范上述见险,可以考虑采取的以下应对措施:一是选择股本规模大、流动性好、业绩稳定的海外市场蓝筹上市公司发行CDR,或几家公司同时上市,增加供给量;二是在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当CDR价格偏离股票正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将进行停牌;三是根据整体经济形势、国际收支状况和资本市场情况等多方因素确定单个CDR产品的可转换金额设定上限,以实现规模可控、风险可控,总体风险基本可控;四是当基础股票的转换为CDR(或CDR转换为基础股票)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时,将暂停该方向的转换;五是根据跨境监管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行内地与海外市场证监会、证券交易监管合作框架下的日常工作联络、定期会议磋商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本报告经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提出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三点。
一是中国存托凭证这一重大制度安排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建议 以在香港上市的优质蓝筹公司为起步阶段的CDR基础股票。
我国香港市场存在很多业绩稳定、流动性强的优质蓝筹公司,这些公司中很多对于在内地发行CDR有一定的需求和浓厚的兴趣,市场基础很好。
此外,由于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市场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已经建立了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框架及其“五方会议”机制,并且运转顺畅,为发展港股CDR奠定了良好的监管合作基础。
二是尽快建立相应的规则体系。
国内引入CDR的法规规则可为两个层次:高层次的是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CDR专项办法《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该办法可对海外公司发行CDR的条件、审核程序、存托机构的资质和职责、跨境资金安排以及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申购注销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考虑到这一办法一旦发布短期内将难以修改,因此条文和规定宜粗不宜细,更详细的规定可以通过交易所层面的规则和业务指引来完善;第二层次的是证券交易所制订实施细则,对CDR上市、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逐步完善监管合作。
如果首先以港股CDR作为启动的试点或首选,则其监管合作,可以参考目前A+H股模式下两地所采用的沟通渠道与合作方式进行,并纳入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框架及其“五方会议”机制。
涉及CDR的外汇额度和资金跨境流动监管问题,需要人民银行、外汇局、内地证监会之间,以及和香港金管局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