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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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教育部部属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省属重点学校应开足开齐上述课程。其他学校应该努力创造条件, 通过2到3年的努力尽快予以开设。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 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 纳入学分管理。
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
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 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 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公共艺术课程与高等学校其他公共课程同样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实施美育 的主要途径。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艺术课程教学是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课程目标
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实践中,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 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 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 发展。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 指导方案
课程性质 课程目标
课程设置 保障
课程性质
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 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2-03-26 14:11 共3044人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3.24•【文号】教体艺厅函[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2]12号)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切实推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决定今年对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的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的状况;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3月至10月为各地自查时间,各地的自查报告于10月20日之前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1月中旬,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的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中应注意的问题各地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督导自查工作,使自查的过程成为推动、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在这次专项督导自查中,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找出差距,边查边改,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专项督导自查的主要内容一、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建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情况。

学校艺术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艺术教育管理制度

学校艺术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艺术教育应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注重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艺术教育活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艺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副校长、教务主任、艺术教师等成员组成。

第五条艺术教育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学校艺术教育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3. 监督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情况,评估艺术教育效果;4. 协调解决艺术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教务处应设立艺术教育专职管理岗位,负责艺术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艺术教师应积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创新艺术教育方法和手段。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第八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包括音乐、美术等。

同时,可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兴趣,开设舞蹈、戏剧、影视等选修课程。

第九条艺术课程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保证课时量和教学质量。

艺术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重视艺术实践环节,鼓励学生参与艺术表演、创作和比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内外艺术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教育活动,如艺术节、艺术讲座、艺术展览等,营造浓厚的艺术氛围。

第四章条件保障与评估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应保证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为艺术教育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加强艺术教师的培养和引进,提高艺术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艺术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艺术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山东省学校艺术教育网]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山东省学校艺术教育网]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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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一 : 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附件2: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本标准是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以及山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的通知》(鲁教体字[2009] 1 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印发)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实际制订。

目1的在于以示范学校作为典型和窗口学校,以点带面,推进全省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

凡经评估达到本标准的学校,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

一、学校管理(一)重视艺术教育,把艺术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专人负责,工作职责明确。

由校长或副校长分管艺术教育工作,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专业教师组成的艺术教育指导小组。

(二)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符合学校实际,运作有序,资料、档案齐备,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学校每学年和每学期的艺术教育工作,都有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校长、教导主任了解音乐、美术教学的新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每学期对音乐、美术山东省艺术教育网山东省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教师进行教案检查和指导。

,)分管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时数音乐、美术各不少于10节,并有听课笔记和教案检查记录。

(三)对全校艺术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研究、检查,并有各个时期的质量总结报告。

对艺术教师工作成绩有公正、全面地评价,在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考评、增资及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方面,能充分照顾到艺术教育工作的特点,做到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学校艺术工作制度

学校艺术工作制度

学校艺术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一项战略任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素质,推动学校的艺术教育,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开齐上足艺术课程,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设立艺术教育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

教研组长具体负责学科教研活动及学校艺术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

三、在学年初制定好艺术教育活动计划,认真落实,学年结束做好活动小结。

四、艺术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并参预教研活动,做出成绩,形成特色。

五、积极开展校内外艺术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艺术教育氛围。

六、培养学生广泛的艺术兴趣,组建舞蹈队、合唱队、美术活动小组、书法活动小组等课外活动兴趣小组,选派有艺术特长的教师进行指导,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内容和有专人检查。

要求每周进行一次活动。

七、每学年举办一次艺术节活动,开展各类艺术活动或者竞赛。

每次活动要求有文艺、美术、书法及朗诵演讲等内容。

八、认真、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类艺术活动和竞赛,并争取获得优异成绩。

九、深化改革、坚持创新,促进艺术教育的发展。

学校艺术教育环绕素质教育的实施,转变艺术教育观念,深化艺术教育改革,坚持艺术教育创新,促进艺术教育发展。

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艺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促使艺术教育的知识积累向能力转化。

注重以人文素质为核心的学习过程,哺育民族精神,加深对民族文化价值的认识和对世界多元文化的理解。

让学生在学习中更加热爱艺术、热爱生活、热爱祖国,促进学生的身心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十一、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开辟社会艺术教育信息资源,发展网上艺术教学,制作和运用多媒体教学课件,拓展学生艺术视野和思维空间。

十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校园的广播、黑板报、讲座、演出、展示、环境布置等整体设计应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艺术氛围。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北岩中学创建艺术特色学校实行方案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加强和发展艺术教育, 并把艺术教育作为全面实行素质教育的切入点, 凸现我校艺术教育特色, 使艺术教育工作更加规范化, 科学化, 把我校创建成为艺术特色学校, 特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艺术教育是学校实行美育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也是学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陶冶学生崇高情操, 促进学生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

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贯穿于学科教育之中, 又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

根据新时期教育教学规律, 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艺术教育的特殊意义, 立足本校实际, 我们的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 艺术课与文化课并重, 树立整体发展加艺术教育思想, 以艺术教育促进学校全面实行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目的任务创建一流的艺术特色学校。

三、健全制度1.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制度。

(1)每月领导小组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一次。

(2)每学期对艺术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3)每学期对艺术教育工作进行考评、总结、表彰、奖励。

2.建立学校行政、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分级管理责任制度。

(1)学校所有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艺术教育教学大纲和课程目的, 掌握基本内容, 制定出近、中、远期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创建方案, 并负责督促、检查、验收。

(2)学校教导处负责组织课堂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艺术教育的过程管理, 建立艺术教育、教研、教改制度。

艺术教育领导小组要经常进一步班级, 进一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 随时参与美术、音乐等任课教师的听课, 评课活动。

(3)教研组负责组织好课外教研、课外活动, 巩固和发展学校民乐队、合唱团、舞蹈团、书法美术绘画社等多个艺术爱好小组成果。

(4)教研组、年级组在学校行政、教导处的指导下, 按方案具体实行。

202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202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北岩中学创建艺术特色学校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发展艺术教育,并把艺术教育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凸现我校艺术教育特色,使艺术教育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把我校创建成为艺术特色学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学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学生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

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贯穿于学科教育之中,又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代替的特殊作用。

根据新时期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艺术教育的特殊意义,立足本校实际,我们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艺术课与文化课并重,树立整体发展加艺术教育思想,以艺术教育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目标任务创建一流的艺术特色学校。

三、健全制度1.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创建工作制度。

(1)每月领导小组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一次。

(2)每学期对艺术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3)每学期对艺术教育工作进行考评、总结、表彰、奖励。

2.建立学校行政、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分级管理责任制度。

(1)学校所有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艺术教育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掌握基本内容,制定出近、中、远期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创建方案,并负责督促、检查、验收。

(2)学校教导处负责组织课堂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艺术教育的过程管理,建立艺术教育、教研、教改制度。

艺术教育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班级,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随时参加美术、音乐等任课教师的听课,评课活动。

(3)教研组负责组织好课外教研、课外活动,巩固和发展学校民乐队、合唱团、舞蹈团、书法美术绘画社等多个艺术兴趣小组成果。

(4)教研组、年级组在学校行政、教导处的指导下,按方案具体实施。

(5)学校后勤积极支持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添置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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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教育部令第13号,2002年7月25日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已于2002年5月2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2002年7月25日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三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校艺术课程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

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六条配备专职教师进行艺术类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艺术类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七条将艺术类课程列入期末考核与毕业考核项目。

第三章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八条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九条学校每年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艺术展演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并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第十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挖掘校本以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

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
行审美教育。

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二条成立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七条学校应对于在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科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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