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宁党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关于新时代全面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升全区科普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为重点,推动科普工作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区域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价值引领。
突出科普工作政治属性,强化价值引领和意识形态风险防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成人教育【发文字号】宁政发[1997]7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7.08.05【实施日期】1997.08.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7]71号1997年8月5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追加教育。
第三条全区各级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区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继续教育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行署、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单位负责、条块结合的培训体制。
专业技术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综合性培训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全面提升我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坚持服务企业、尊重劳动、提升技能、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主要任务。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的政策措施,建设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在企业中初步形成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使技能人才规模、结构、素质更好地满足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
二、完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三)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24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12.26【实施日期】2005.1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46号2005年12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评审办法(试行)一、技师学院的性质与任务技师学院是培养、培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职业资格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术技能的需求,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学制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任务,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
通过系统教育和正规培训,使教育、培训对象既能掌握本职业所必须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又能了解本专业高新技术有关知识;既能系统掌握职业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操作技能,又能攻克技术难关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既具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又具有培养徒弟、传授技艺以及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二、技师学院的设置(一)技师学院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主要通过利用现有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资源举办。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
(二)技师学院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
(三)批准设立或筹设的技师学院属高级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范畴,不独立建制,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为主,开展全方位、高层次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67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67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7]114号2007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67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67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宁夏“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5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的一些重要专业技术领域,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依托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积极开展具有宁夏特色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重点行业领域中的中高级人才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和特色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与智力保证。
二、总体目标用5年时间(2007年-2011年),在现代农业、现代制造、现代管理、能源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特色优势产业等6个行业领域,实施有宁夏特色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训 7万名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简称“567工程”),培养一批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增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重点行业领域和特色产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和竞争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宁党办[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44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今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时对加强人才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把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抓好全区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人才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小环境”,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8日关于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来我区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工作,努力建设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小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深刻认识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区人才发展“小环境”相对于全国人才发展大环境而言,是指自治区、市、县 (区)、乡镇(街道)和各系统、各部门(单位)内部形成的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用人导向、体制机制、制度措施、条件氛围等要素的总和。
人才发展“小环境”建设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发展大环境建设的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0.29【实施日期】2015.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表彰王进等17名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自治区技术能手”的决定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职业院校、中央驻宁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开展了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 评选工作,决定授予王进等17名同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和王磊等39名同志“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珍惜荣誉,不骄不躁,精益求精,继续深化技术改革创新,积极发挥传帮带引作用,当好全区技能人才队伍的排头兵。
全区广大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塞上技能大师”和“自治区技术能手”学习,立足本职、钻研技术、提高本领,形成技能就业、岗位成才的新风尚。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深入开展学先进、学技能活动,不断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总工会2015年10月29日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名单(共17名,依职业资格等级按姓氏笔画排序)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组织好初赛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全区决赛的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为确保竞赛活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岗位大练兵、技术大比武、技能大提高”为宗旨,以“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主题,以“增强自信、追求幸福”为目的,本着“崇尚技能、提升水平、注重质量、突出奉献、加大宣传、推动发展”的工作原则,组织全区各行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竞赛安排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的主要活动包括:(一)全区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
竞赛工种:电焊工、砌筑工、挖掘机驾驶员、装载机司机。
竞赛标准: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主办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办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财政厅,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固原农业学校。
(二)全区汽车维修职业技能竞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各类企业均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9〕83号)有关规定,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宁党办〔2009〕20号)、《关于实施“国内引才312计划”的意见》(宁党办〔2011〕6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打造西部人才高地为目标,以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明晰服务职责、细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优质服务,营造西部最优、比东部更优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周到细致,体现个性化服务;(二)坚持全面务实,公开透明,体现社会化服务;(三)坚持突出重点,优质高效,体现便捷化服务;(四)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协作,体现长效化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二)荣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奖和高技能人才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三)全职从海内外引进且继续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业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四)全职从海内外引进的博士,以及毕业于国家“985工程”、区外“211工程”大学回宁就业创业的宁夏籍博士和我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赴区外深造(含按合同约定)归来的博士。
第五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下列服务:(一)科研服务。
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项目的,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医疗保健。
自治区每年为经过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银川地区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其它市县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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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16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8
【实施日期】2007.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
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62号2007年8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人才培养“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
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我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
根据自治区《“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划。
一、技能人才工作现状
我区技能人才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统筹城乡就业培训为重点,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技能人才培养的各项政策,因地制宜,强化措施,创新载体,积极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全社会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事业更加重视和支持,技能人才培养的环境逐步改善。
二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技能教育培训机制逐步建立,以统筹城乡就业为目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局面初步形成。
三是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格局初步形成,多功能、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已经建立。
四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有了新的进展,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基础明显加强。
五是教育培训院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技能人才队伍明显壮大。
六是技能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就业渠道不断拓展,社会各界参与技能人才培养更加主动积极。
七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稳步推进,以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推动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局面已经形成。
全区15个技工学校 (技工班)、22个就业训练中心、188个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平均教育培训14万人次;已建立6所技师学院,4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引导院校和140多家企业实现校企结合;建立通用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47个,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29个,鉴定职业 (工种)涉及20多个行业;先后有30多万名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职业院校师生参加了各类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有2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17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2个行业企业获得“全国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
截至目前,全区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劳动者总量已达 272723人,其中:初级工83863人、中级工 141358人、高级工44194人、技师3171人、高级技师137人,持有高级工以上职
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占持证总人数的17.41%。
“十一五”期间,我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着历史性发展机遇。
国家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更加重视,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证;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技能人才需求的拉动,成为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内在动力;随着技能人才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一个有利于技能人才快速成长、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培训格局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培训机制基本建立,为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我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识还有差距,轻视体力劳动和技能劳动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技能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仍滞后于城乡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要求,技能人才短缺、老化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改变;技能人才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技能人才开发资金不足。
二、“十一五”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开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的目标为统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构建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8个环节,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为宁夏跨越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区情、覆盖城乡、突出重点、注重长效”的原则,立足于服务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努力实现“社会氛围明显改善、工作机制运行和谐、培训规模稳步增加、培训体系较为健全、技能人才数量与质量显著增长、培训基地格局较为合理稳定、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目标。
具体任务是:
1.新培养高级工400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1000名以上;持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占持证总人数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