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10月全省地方税收收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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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

2008年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发布日期:2009年01月07日来源 : 中国税务报字体:【大】【中】【小】2008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全面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

会议批准了上述报告。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了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等税收措施,并得到会议的批准。

3月13日,根据国务院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

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者所得税优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3﹞72号【发文日期】2003-07-14【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转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为纳费人)进行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类型。

单位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注册类型;产业;行业;统筹行业;省级企业编码;管理区域;专管员;代理人;代理机构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

个人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保机构;姓名;住址;性别;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户籍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纸质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县(区)分局税政股(科)(以下简称税政股(科))根据社保机构移交或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户籍管理档案。

国税发2008 120号文

国税发2008 120号文

国税发[2008]120号:09年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为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1 20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近年来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 001]37号)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据此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新办企业”标准重新作出界定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根据120号文,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辽地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一)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

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二)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随着参保面的扩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将新增费源纳入管理,分类掌握管理好存量和增量缴费人员;正常缴费单位、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无力缴费单位费源的真实情况。

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取得本市08年扩面的计划数,要细化为企业职工扩面计划和自由职业者扩面的计划数。

在此基础上,随时掌握扩面计划完成的进度,即新增参保人数是从哪个月份参保缴费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统计测算费源,进一步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辽地税发[2001]111号和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缴纳的政策。

杜绝由经办机构基数核定后,地部机关征收的作法。

(四)加大清理欠费力度。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2008~2010三年所得税贡献率偏低成因的说明

对本公司以前年度所得税贡献率偏低情况的说明尊敬的铜山区国税局领导:我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收到贵局的“纳税提醒函”后,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贵函中提及的三项“涉税风险问题”进行了自我核查,对其中提及的“营业税并入所得税”和“25份发票认证”等两项问题,已分别做了账务核查和向出票厂家取得了相关完税证明。

现特针对贵函中提及的关于本公司2008~2010年度“连续三年所得税贡献率偏低”的涉税问题,作出情况说明如下:一、2008~2010三年的所得税贡献率基础数据核查情况:二、对以上连续三年来所得税贡献率偏低情况的说明:公司自2002年7月成立以来,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前期(2002年~2005年)公司主要为“徐工(原徐州装载机厂)”搞些简单的结构件加工业务,当时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利润率一般在2%~3%之间,按照当时33%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贡献率在0.66%~0.99%之间。

第二个发展阶段是2006年公司从大彭镇的租赁厂区,搬迁至现在厂区后(2006~2010年),随着生产作业场地的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业务领域也由原先单一的为徐工一家搞配套件加工,逐步拓展了卡特彼勒、布兰肯、安徽合力、郑州宇通等外资和外地厂家。

尽管公司在这一发展时期的业务规模,由年销售收入五千万以下逐步扩大到了一个亿以上,但所属产品结构却基本上还是维持在低附加值加工作业状态;随着近年来徐州地区工程机械配套件加工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决定产品盈利能力最为主要的配套件产品的交货价格,除了直接制约于主机制造厂家(客户)核定的低毛利率因素之外,还要承受客户逐年要求降价的压力,再加之近年来钢材市场价格波动起伏很大,致使公司产品经营只能维持在4.5%~8.5%之间的低毛利率水平上徘徊。

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因公司继续扩充对低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和投入,而对盈利能力无实质性提升的产品结构,直接制约和影响了公司产品在制造环节毛利率的提升空间。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l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l800元;测量范围l000一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l800元;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l700元降低为1500元;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辽地税函[2008]17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7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清算政策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不同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要按照清算项目,采取行之有效的清算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纳税人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以各种理由不进行清算,或在规定的清算期限内故意不提交和少提交清算材料的,有权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清算土地增值税。

三、各级稽查机构在实施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对符合《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之规定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做出稽查结论(不包括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稽查结论),以后对该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开发项目的开发进度,强化跟踪管理,详细统计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

要认真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按要求上报省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省局。

辽地税发[2010]3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八、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九、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七、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煤炭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煤炭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提取育林基金,专项用于“煤炭部门自营坑木林基地和采伐迹地更新”,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其结余部分应按其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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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10月全省地方税收收入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8]12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10月全省地方税收收入情况的通报
(辽地税发〔2008〕12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2008年10月份,全省地方税收全口径收入完成79.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6亿元,增长12.2%,完成省计划的9.4%;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68.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9亿元,增长15%,完成年度计划的9.6%;省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
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9亿元,增长11.2%,完成年度计划的9.7%。

一、10月份收入主要特点
1.增幅持续回落。

本月全口径收入增长1
2.2%,比同期回落24.2个百分点,在前9个月29.9%的累计增幅基础上又回落了2.2个百分点,累计增幅比同期回落了7.1个百分
点。

2.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是本月收入的增长点。

3个税种合计增收7.7亿元,占全口径收入总增收额的89.5%。

企业所得税本月减收1.3亿元,下降12.2%。

3.受市场变化影响,钢铁、采矿业税收收入减少。

黑色金属采选业、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受价格下滑和减产影响本月分别减收0.4亿元和0.4亿元,下降
4.2%和14.1%。

4.14个市收入差距在加大。

本月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的有大连、沈阳、锦州、营口、阜新、铁岭和朝阳7个市,增幅最高与最低的地区相差了 73.2个百分点。

二、主要税种收入完成情况
1.营业税。

完成30.4亿元,同比增收3.9亿元,增长14.7%。

本期营业税的主要增长点是金融业,同比增收3.2亿元,增长44.5%。

其次,交通运输业增收了0.4亿元,增长29.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收了0.4亿元,增长54%。

2.个人所得税。

完成7.9亿元,同比增加0.8亿元,增长11.8%。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成5.2亿元,同比增加0.7亿元,增长15.5%。

二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1.7亿元,同比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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