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试点操作(DOC 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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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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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规范转融通业务操作,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用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保证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

转融通主要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转融通业务的总规模,决定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融资融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委会”)是公司转融通业务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经理层授权下开展工作,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融委会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决定公司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转融通业务规模;(二)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听取和审议与转融通有关的业务开展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业务计划等;(四)审议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五)经理层授予的其他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职权。

第七条信用业务部是负责转融通业务管理和运作的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客户需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与跟踪,拟定转融通业务发展规划,拟定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制度及流程,提交融委会审批;(二)根据公司资金、证券情况及净资本状况提出转融通业务额度、期限的管理建议,提交融委会审批;(三)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并对营业部出借人资质审核;(四)按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参与人资格、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人资格等相关材料;(五)负责制定转融通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六)根据客户的融资融券、证券出借需求进行转融通资券的融入、展期、偿还及证券出借的管理;(七)负责实时监控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比例、现金比例、转融通业务规模、转融通合约期限等指标;(八)处理涉及转融通业务的客户投诉、业务应急;(九)负责转融通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三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第五条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转融通业务介绍与交易管理

转融通业务介绍与交易管理

转融通业务介绍与交易管理汇报人:2023-12-23•转融通业务概述•转融通交易流程•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目录•转融通业务产品与服务•转融通业务案例分析•未来展望与建议01转融通业务概述定义与特点定义转融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合法交易平台,以融资或融券的方式进行的证券借贷交易。

特点转融通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双向交易、风险对冲等特性,能够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的活跃度。

转融通业务能够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和机会。

市场流动性价格发现风险管理转融通业务有助于形成更准确、透明的证券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投资者的预期。

通过转融通业务,投资者可以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多元化配置。

030201转融通业务的重要性转融通业务起源于欧美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动,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交易品种。

起源与早期发展目前,转融通业务已经成为全球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亚洲地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投资者需求的增加,转融通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当前发展状况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监管的完善,转融通业务将进一步向智能化、便捷化方向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高效的交易服务。

未来趋势转融通业务的历史与发展02转融通交易流程熟悉转融通业务的操作规则、费率结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等。

了解业务规则确保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开立了证券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和风险测评。

账户开立与审核根据融资融券的需求,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抵押。

资金准备交易前准备03清算交收完成交易后,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进行清算和交收。

01下达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下达融资融券的交易指令。

02交易确认与匹配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指令进行匹配,并完成交易确认。

交易执行定期报告与审计证券公司会定期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报告,并对交易进行审计。

合约展期与平仓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或平仓操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升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转融通业务账户是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以其持有的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向其提供借贷资金的业务。

转融通业务账户是客户在本公司开立的一个特殊账户,该账户具备特定的使用限制和处理流程。

第三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等因素,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开办的所有转融通业务账户,相关的交易对手、合作方和普通客户等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融通业务账户开户第五条客户在开立转融通业务账户之前应当先进行合法身份认证,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

客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企业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客户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向其开立的转融通业务账户存入一定的担保物,为该账户的正常转融通操作提供保障。

客户应当确保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实时性,避免因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担保物的资产损失。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担保物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本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资金调度等操作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担保物比例、交易规模、质押证券种类等控制。

第三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第八条转融通业务账户的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风险和条款,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违规操作和交易损失。

第九条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时应当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交易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客户在进行转融通业务账户交易前,应当确保其转融通业务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导致的交易失败和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 (1)二、证券账户开立 (2)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4)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7)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7)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12)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16)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16)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19)三、保证金替换 (21)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22)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22)第四章其他事项 (23)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23)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24)三、收费标准 (27)四、数据接口 (27)附件一 (28)附件二 (29)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以下简称《担保品管理细则》)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总部进行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还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上海市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证券公司转融通业务介绍-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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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融通业务的定义呵作用
转融通业务的定义
•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运用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在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现自有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融出给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 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我国转融通业务采取集中模式,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办理。
• •
作用:增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用资金和证券
出借人准入资格
• 上市公司机构股东,且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 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 •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证券金融公司和我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我公司出借证券的出借人,需在我公司开立普通证券帐户和普通资金帐户 6
出借人资格审批
7
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0
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其它法人机构投资者
《委托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证券金融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融资余额/融券余额的比例高达百倍(129倍),而国际发 达市场为1/4,证券公司的券源数量成为融券业务发展的瓶 颈; •“两融”规模仅占两市成交金额的0.7%。
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
• • • 标的证券范围扩大; 参与证券公司范围扩大; 客户参与门槛可能降低。 因上述原因,融资融券市场对资金和券源的规模、流动性有更大需求。

转融通业务基础知识培训教材课程

多样化。
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国际转融通 业务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解决方
案。
监管政策调整
各国监管机构将加强合作,共同 应对跨境风险,推动国际转融通
业务的健康发展。
我国转融通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
市场规模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 转融通业务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服务质量提升
05
转融通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监管机构与职责
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 转融通业务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
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对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开展转融通 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维护市场 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监管法规与规定
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对转融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损失 的风险。为了控制市场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或证 券公司等机构需要对市场走势进行预测,并制定 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的风险。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证券金融公 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需要对市场流动性进行监测 ,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03
转融通业务参与方及职责
证券公司
01
充当证券借贷交易的对 手方,向投资者借入证 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02
03
04
负责对客户信用状况进 行评估,确定客户的信 用额度。
确保借入的证券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证券借贷交易到期时, 负责归还所借证券并支 付相关费用。
证券金融公司
01
02
03
04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等方式,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专门用于回购的资产管理计划(AMC),再由商业银行通过回购协议将AMC 转回自己名下,从而实现对信贷资产的再融资。

转融通业务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主体转融通业务的参与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转移方,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发行AMC并回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投资者可通过购买AMC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资产转移商业银行通过向信托公司转移信贷资产的方式,完成资产的转移。

资产转移的方式通常包括直接转让、利息权利转让和债权转让。

商业银行需要明确资产的性质、金额和交易方式,并与信托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资产转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信托公司作为转融通业务的核心环节,需要发行资产管理计划(AMC),用于回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

AMC的发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规、透明、公平的原则进行。

信托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包括资产池构成、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内容,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回购协议商业银行通过回购协议将AMC转回自己名下,实现对信贷资产的再融资。

回购协议需要明确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回购金额等重要条款,并经过双方协商和签署。

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回购操作,确保回购协议的履行。

五、风险控制转融通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对信贷资产进行准确评估和充分披露,确保信用风险的可控。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做好流动性管理,确保回购资金的及时到位。

另外,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转融通业务规则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满足其稳健投资的需求。

公司融券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公司融券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主要业务管理制度: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应在取得明确的资格批准后方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不得私自开展。

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业务资格标准、资格监督管理及推荐人资格管理三方面制订了明确的规定。

2、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品管理制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品的管理,分为证券品种、折算率、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的制定、调整、告知,和担保品的追加与超额提取两大部分。

3、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管理制度A客户资格管理制度:主要内容:设定客户申请开立信用帐户的条件,明确禁止开立信用帐户的条款及对申请信用帐户的客户进行资格认定的业务流程。

B客户征信评级制度根据客户性质、资产规模、投资风格、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征信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与层次。

征信评分采取加权评分法,征信评分的主要要素包括:客户资产规模、月均交易量、担保品市值。

并另设附加要素增设附加分。

C客户授信额度评估制度根据客户征信评级,确定客户所处信用评级,不同信用评级客户限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具体授信额度的评估依据:客户担保品市值、客户征信评级、客户申请额度、公司信贷额度管理及分配制度。

D客户授信额度审批制度证券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信用客户资格认定和额度审批采取审慎原则。

证券公司信贷管理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统一审批。

证券财务总监、风险监管总部有权行使独立否决权。

4、信用帐户管理制度融资融券客户信用帐户管理制度涵盖开立信用帐户必需资料,开立信用帐户的流程,信用资金帐户的挂失、解挂、注销等内容。

5、融资融券逐日盯市与追加保证金制度证券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建立逐日盯市制度,每日对客户担保品价值与客户的债务比例进行计算。

设定融资融券客户的多级预警线。

当客户保证金比例低于相应比例,监控岗应立即执行追加保证金操作。

转融通业务介绍与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座汇报人:目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种类与形式•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010203040506合同的概念与特点010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02合同的种类与形式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无需书面文件确认。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指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030201指只有一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的合同,内容简单明了。

简单合同指包含多个条款和条件的合同,内容较为复杂。

复杂合同指由一方提供的包含通用条款和格式的合同,内容相对固定。

标准合同指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签名或其他合法方式签署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保存和提取证据。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电子合同0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并邀请对方考虑接受。

要约对方对要约进行明确接受,并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以确保双方权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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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V2.0版)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前言为积极稳妥做好转融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根据证监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主要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内容进行了细化,拟定了《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从业务操作层面详细阐述了转融通业务的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参与人管理、征信与授信、交易管理、清算交收、权益处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及报告、会计处理等内容,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各方作为制定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规则或细则,开发转融通业务技术系统的参考。

在《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充分听取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前两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意见,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反复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只是确定转融通业务内容的一个基本文件,各相关单位结合未来系统开发和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对操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将再做必要的修改,以求进一步完善。

目录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 (3)第一节账户体系 (3)第二节交易单元 (7)第二章转融通业务参与人管理 (7)第一节出借人管理 (7)第二节借入人管理 (10)第三节征信与授信 (12)第三章转融通业务交易管理 (17)第一节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 (17)第二节交易期限管理 (23)第三节费用管理 (25)第四节转融资业务流程 (29)第五节转融券融入业务流程 (33)第六节转融券融出业务流程 (38)第七节交易控制 (46)第四章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 (49)第一节转融资融出清算交收流程 (49)第二节转融券融入清算交收流程 (51)第三节转融券融出清算交收流程 (54)第四节权益补偿清算交收流程 (56)第五节合约展期清算交收流程 (58)第六节合约提前索还清算交收流程 (58)第五章转融通业务权益处理 (59)第一节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权益补偿 (59)第二节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证券发生权益补偿 (65)第六章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 (70)第一节保证金构成与保管 (70)第二节保证金价值与保证金比例 (76)第三节保证金划拨 (81)第四节保证金权益处理 (88)第七章转融通业务风险管理 (92)第一节风险控制指标与保证金盯市 (92)第二节保证金处置与其他处理措施 (102)第八章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 (104)第一节信息披露............................................................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信息统计与报告. (105)第九章转融通业务会计处理 (106)第一节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106)第二节主要业务会计分录 (108)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第一节账户体系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由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人和出借人等参与主体的相关账户构成。

一、证券金融公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普通账户、转融通专用账户、担保账户和交收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用于自营业务证券交易以及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拨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普通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普通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严格限定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范围和用途。

(二)普通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普通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自有资金,也可与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三)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向证券出借人借入并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

(四)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五)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以自身名义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六)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七)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按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在清算交收过程中使用。

(八)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转融通资金收付及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和相关费用的收付。

二、证券公司(借入人)账户证券公司(借入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融资专用账户、融券专用账户、转融通担保明细账户(二级账户)和信用交易交收账户。

(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证券以及拟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商业银行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包括自有和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资金)以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四)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证券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六)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出借人账户出借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使用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已在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拟融出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和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的证券。

(二)资金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出借人应于办理转融通业务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上述账户信息,用于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券业务时的资金和证券划付。

第二节交易单元证券金融公司分别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和普通交易单元。

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在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办理转融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公司担保证券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处置证券公司保证金交易。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普通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普通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第二章转融通业务参与人管理第一节出借人管理一、出借人条件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证券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证券,具体参与方式分以下两种: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证券交易所有独立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可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融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资金账号、证券账户卡(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直接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证券金融公司审核。

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

受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并将报审名单和申请材料报证券金融公司复核。

(二)合同签署。

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随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证券金融公司;通过受托证券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由受托证券公司将合同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复核通过后,签署业务合同。

转融通业务合同经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生效后,通知申请人或受托证券公司并寄送业务合同。

(三)名单确认。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名单,并将出借人名单信息(含证券账户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通知证券交易所。

合格证券出借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受托证券公司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四、持续管理(一)证券出借人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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