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7-中小板B: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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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进⾏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的交易参与⼈为“融资⽅”;其对⼿⽅为“融券⽅”。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额与债券⾯值之⽐。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按“买⼊”⽅向进⾏申报,融券⽅按“卖出”⽅向进⾏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次交易、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的本⾦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法,由本所另⾏制定。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节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证券。

4.1.2 投资者买⼊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该证券的第⼀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式产⽣,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的,以连续竞价⽅式产⽣。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式产⽣。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收盘价或未进⾏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该证券最后⼀笔交易前⼀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笔交易)为收盘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以及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制定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与传真:公司总部:************************(传真)上海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深圳分公司:*************(业务)*************(技术)*************(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为做好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提高规范工作质量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3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等业务处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一)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按照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除权(息)日,股票简称应进行变更,在简称前冠以“XR”、“XD”、“DR”等字样。

“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

(三)公司股票权益分派业务流程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执行。

二、股票缩股(一)股票发生缩股等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转让日(以下简称缩股日),参照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调整该股票当日开盘参考价。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缩股日,股票简称不变。

(三)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缩股股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除权(息)参考价(一)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缩股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二)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缩股日股票买卖,按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2.03•【文号】上证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23号各市场参与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上证50ETF期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5年2月9日起,本所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简称为“50ETF”,证券代码为“510050”,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证50ETF期权的基本条款如下:(一)合约类型。

合约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二)合约单位。

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50ETF”基金份额。

(三)到期月份。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4个月份。

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15年3月、4月、6月和9月。

(四)行权价格。

首批挂牌及按照新到期月份加挂的期权合约设定5个行权价格,包括依据行权价格间距选取的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基准行权价格(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行权价格存在两个时,取价格较高者为基准行权价格),以及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次选取的2个高于和2个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行权价格。

“50ETF”收盘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少于2个时,按照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使得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达到2个。

(五)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间距根据“50ETF”收盘价格分区间设置,“50ETF”收盘价与上证50ETF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的对应关系为: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100元以上为5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的
通报
各市场成员: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应当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2895家企业、116家信用增进机构按期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按期披露比率达到99.90%。

针对未按期披露的2家企业、1家信用增进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依规进行自律处理。

定期报告披露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各市场成员应当继续坚守合规底线,关注信息披露及时性,切实保障持有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注:企业统计范围包含CP、MTN、SCP、PPN发行人及承继方,不包含处于违约状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熊猫债发行人,以及处于破产状态的发行人。

融资融券测试

融资融券测试一、单选题1.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为()的客户,不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单选题] *积极型稳健性保守型(正确答案)稳健型和保守型2. 对于授信额度申请,自然人客户累计申请额度大于()万和机构客户累计申请额度大于()万需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合规人员等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单选题] * 1000,10001000,40002000,40004000,4000(正确答案)3. ()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单选题]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正确答案)4. 除信用账户个性化维保比例(追保)情形外,中泰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追保线为()。

[单选题] *130%140%(正确答案)150%160%5. 单只标的证券(上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除外)的融资余额或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单选题] *15%,10%20%,15%25%,20%(正确答案)75%,70%6. 当公司所有信用账户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占其总市值的比例高于()时,公司将暂停接受该只股票作为担保股票 [单选题] *11.60%12.60%12.80%(正确答案)14.60%7. 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不得再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单选题] *小于0(正确答案)大于0小于1大于18.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时,可以将资产转出,并且转出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单选题] *300 100100 100300 300(正确答案)200 2009. 客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依据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
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41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供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相关事项
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均可参与标准债券远期交易。

参与机构开展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附件1)。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进行,市场成员开展交易前需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X-Swap权限,并自行做好防火墙开通、系统账户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具体步骤请参见X-Swap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交易后处理平台用户手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我会制定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30日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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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
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根据《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2015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对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折算结果
2015年6月15日,申万中小板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尾差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的场内份额和中小板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自公告之日起可查询经注册登记人及本公司确认的折算后份额。

二、恢复交易
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和配对转换业务,中小板B (场内简称:中小板B ,基金代码:150886)将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0:30停牌一小时后复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5年6月17日复牌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2015年6月16日的中小板B 的份额参考净值,为0.924元(四舍五入至0.001元),2015年6月17日当日中小板B 可能出现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之中小板A 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将不改变中小板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本基金之中小板B 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原中小板 B 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由持有单一的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高风险收益特征的中小板 B 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申万中小。

折算后的杠杆倍数将大幅提升,由目前的杠杆恢复到约2倍杠杆水平,中小板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将相应增加。

3、由于中小板A 和中小板B 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折溢价率可能随之发生较大变化。

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此次通过折算所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可通过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分拆为中小板
A 和中小板
B 。

5、折算后,本基金申万中小板的份额数量会增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中小板A 、中小板B 和场内申万中小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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