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7年12月14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的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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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平安中山-粤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平安中山-粤湾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为“平安中山-粤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
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0年1月2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平安中山-粤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平安粤湾”)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安粤湾”的转让业务。
二、“平安粤湾”设立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粤湾01优”,证券代码为“138247”,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内,按季度付息;循环期结束,按季付息过手摊还本金。
三、“粤湾01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平安粤湾”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
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平安粤湾”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金证券―华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金证券―华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
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华金证券-华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6年1月19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华金证券-华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华金华发物业”)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华金华发物业”的转让业务。
二、“华金华发物业”设立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华发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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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招商创融-深惠龙光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招商创融-深惠龙光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
让服务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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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招商创融-深惠龙光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2年2月10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招商创融-深惠龙光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深惠龙光城”)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深惠龙光城”的转让业务。
二、“深惠龙光城”设立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龙光城优”,证券代码为“136887”,到期日为2033年12月2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存在提前兑付并支付对应部分利息。
三、“龙光城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深惠龙光城”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深惠龙光城”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7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平安不动产-招创-京基集团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平安不动产-招创-京基集团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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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平安不动产-招创-京基集团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9年9月1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平安不
动产-招创-京基集团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京基集团CMBS”)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京基集团CMBS”的转让业务。
二、“京基集团CMBS”设立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9京
基优”,证券代码为“139871”,到期日为2031年8月1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分期定额还本。
三、“19京基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京基集团CMBS”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
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京基集团CMBS”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9日——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正文:----------------------------------------------------------------------------------------------------------------------------------------------------关于为“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8月28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专项计划”的转让业务。
二、“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专项计划”设立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美的01A”,证券代码为“139037”,到期日为2020年7月3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美的01B”,证券代码为“139038”,到期日为2020年7月3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三、“美的01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美的01B”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专项计划”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国君美的置业购房尾款专项计划”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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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
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7年12月14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的转让业务。
二、“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设立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新派优先”,证券代码为“119434”,到期日为2022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新派权益”,证券代码为“119435”,到期日为2022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三、“新派优先”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新派权益”的单笔
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