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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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Ⅰ、ⅡB.Ⅰ、ⅣC.Ⅲ、ⅤD.Ⅱ、Ⅲ、Ⅳ、Ⅴ【答案】 B2、关于通过发审会后拟发行证券公司封卷及会后事项监管的相关要求,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A.Ⅱ,Ⅲ,Ⅴ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Ⅳ,Ⅴ【答案】 C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当披露的内容的是()。

A.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B.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C.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和比例E.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答案】 C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差错的有()。

A.Ⅰ、Ⅱ、ⅤB.Ⅲ、Ⅳ、ⅤC.Ⅰ、Ⅳ、ⅤD.Ⅱ、Ⅳ、Ⅴ【答案】 B5、可能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不影响净利润的有()。

A.Ⅰ、Ⅱ、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C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情形时,深交所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A.Ⅰ、Ⅲ、Ⅳ、ⅤB.Ⅱ、Ⅲ、Ⅳ、ⅤC.Ⅲ、Ⅳ、ⅤD.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B7、根据《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下列情形中属于通过发审会后需要暂缓发行的有()。

A.Ⅰ、Ⅲ、ⅣB.Ⅱ、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D8、深交所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有()。

A.Ⅰ、ⅡB.Ⅱ、ⅢC.Ⅰ、Ⅲ、ⅣD.Ⅱ、Ⅳ、Ⅴ【答案】 D9、关于董事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深证局发[2010]187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6.29【实施日期】2010.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87号)辖区各证券公司:我局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在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中,存在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有股份、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工作不扎实、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规范辖区证券公司及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保荐业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局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辖区保荐业务存在的典型问题(一)保荐业务相关人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3月,辖区某证券公司在对其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绩效评估考核自查中发现,公司一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在承揽负责某公司上市保荐工作期间,其配偶以拟上市公司子公司员工的名义通过信托持股协议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万股,并在信托持股协议解除后直接持有该公司上市以后的股份。

此外,该部门负责人的配偶还持有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其他客户的股份。

证券公司在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后免去该部门负责人相关职务,并予以开除。

目前,我局正在对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

(二)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辖区某证券公司在负责某发行人创业板上市保荐工作期间,未能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未及时发现拟上市公司隐瞒报告期内其子公司存在的火灾及处罚、合同纠纷等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质量和透明度而制订的。

2. 监管职责及原则深交所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履行监管职责。

上市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

3. 自律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监管制度,明确自律监管的职责、程序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4. 自律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自律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自律监管规则和程序,监督和管理公司内部业务活动,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5. 自律监管程序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程序应当包括自查、整改、报告和公示等环节,自检自查应当全面、深入,整改措施应当具体、有效,报告和公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6. 违规行为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7. 督促检查和处罚制度深交所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高效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8. 附则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所有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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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上市公司不予以配合的或者拒绝按照保荐人的要求予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二章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八条保荐人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之前,应当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期间以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上市后,保荐人与公司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人和公司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二)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三)公司应当及时提供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保荐人及时发表意见;(四)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人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保荐人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并按约定方式及时提交相关文件: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的有关事项;4.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5.《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对公司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6.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本所鼓励保荐人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

第十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人发生变更的,原保荐人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人提交以下文件,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一)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保荐工作报告;(二)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其他报告;(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人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三)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且不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保荐人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业务负责人担任保荐业务代表,组织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保荐业务;保荐人可以指定一至三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保荐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保荐业务代表和保荐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管理、保存保荐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及时更新保荐业务专区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保证本所与各保荐人联系畅通;(二)及时浏览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三)与本所进行日常沟通,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约见等;(四)指导、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承担保荐业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上市公司培训等义务;(五)组织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在保荐工作期间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保荐人应当合理安排过渡期间的保荐工作,原保荐代表人应当做好保荐工作的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四)按规定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相关文件资料;(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六)参加本所组织的会议等;(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保荐人出具专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跟踪报告、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持续督导文件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及时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公司网站及时披露上述文件,但披露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三章督导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第十七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本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第十九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第二十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第四章关注事项第二十一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以下事项:(一)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法规的变化、经营模式的转型、主营业务的变更、产品或者服务品种结构的变化等;(二)股权变动情况,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变动等;(三)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包括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化、管理结构的变化等;(四)采购和销售变化情况,包括市场开发情况、采购和销售渠道、采购和销售模式的变化、市场占有率的变化、主要原材料或者主导产品价格的变化、重大客户和重要资产的变化等;(五)核心技术变化情况,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六)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七)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如果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者澄清。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违规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违规事项持续状况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一)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三)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五)保荐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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