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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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07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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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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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八章 第十章 第十二章 第十四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保荐机构 定期报告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交易 停牌和复牌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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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布部门:中国⼈民银⾏⼴东省深圳分⾏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国家发⾏的各类债券。

地⽅⼈民政府发⾏的各类债券。

⾦融机构发⾏的各类⾦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民银⾏批准发⾏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件的汇编⽂件。

(4)发⾏⼈,是指依法发⾏有价证券法⼈。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期为计算基点,发⾏⼈设⽴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设⽴不到三年的为⾃设⽴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所运⽤的资产、或其产⽣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公开竞价⽅式进⾏的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1、公司宽限期结束;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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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9月28日在本所上市。

证券简称为“三态股份”,证券代码为“301558”。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788,851,223股,其中111,231,855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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