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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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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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监管规范,主要源于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实施条例》等系列证券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3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于200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及系列副法,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及相关的金融活动的立法和管理的态度。

该法规定,证券市场活动应当办事合法、诚实守信,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新股本市场的建设和合理运行,负责证券市场的登记结算、承销及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998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2002年3月25日修正)规范了证券机构的营业经营范围及客户的减持清单及证券登记结算、备案等流程。

该法规规定,证券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营业备案登记簿,每月1日或每三个月一次公开报表,按照市场发展及营业管理规定完成证券登记结算,同时组织证券投资咨询,推出新股发行众筹模式,建立企业行为规范手册,提供投资者安全保障。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是运用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开展证券服务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散户证券资金为基础,投资结构完善、合法有效的一项金融产品,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组建,建立独立审计机制,专业运作投资管理机构,并受法律法规和证券管理监督管理。

四、《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上市公司基本标准办法》(2009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明确了上市企业的权利义务,遵守上市企业财务披露和审计要求,投资者投诉窗口客户关系管理,强制失信证券投资人清退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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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全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一、公司法2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4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5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6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7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8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9法院提起诉讼。

10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1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2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13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4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5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16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7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8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19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0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21二、证券法22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23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24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25民币3000万元26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27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28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910%3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31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32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33司不低于6000万元34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5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36年的利息。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当今社会,证券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对证券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政策制定。

一、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律主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维护市场秩序。

2. 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则是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约束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对证券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机制、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内容,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二、证券行业的监管政策1. 投资者保护政策投资者保护政策是各国政府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政策包括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等。

2. 监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行。

监管机构负责审批、监管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监督市场交易活动,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的泄露。

4. 市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规则,包括交易规则、资金管理规则、市场细则等。

这些规则对证券交易行为和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5. 跨境监管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证券行业已逐渐形成国际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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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关键信息项1、协议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协议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证券交易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违规行为及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投资者保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监管机构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11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和执行均应依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2 协议的修订本协议可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要求的调整或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协议应在相关平台或渠道公布,并在指定的生效日期起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21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发行审核程序的履行等。

发行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1 证券承销承销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承销协议的约定,履行承销职责,确保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12 发行定价证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操纵发行价格。

31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11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每种交易方式应符合相应的规则和要求。

312 交易时间明确证券交易的具体时间段,确保交易的有序进行。

313 交易指令投资者下达的交易指令应符合交易规则,包括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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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常务委员会
3
属机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监会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
公司概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 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分类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回忆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续存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01.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02.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 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 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无经营之主权,受总公司委托或授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人数: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舍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有两家或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 董事长与副董 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以连任

2024年6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6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4年6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登记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具有专科以上学历D.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职考答案】C【本题解析】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7)具备从事业务所需的相应专业能力,符合相关从业条件;(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属章节考点】第5章第4节——证券投资咨询人员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

A.50人B.30人C.200人D.100人【职考答案】C【本题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3.根据《证券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属于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A.100B.1000C.500D.200【职考答案】D【本题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D 项符合题意;(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所属章节考点】第1章第4节—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4.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在实施某些风险处置措施过程中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由证监会对其进行行政重组。

上述风险处置措施不包括()。

A.接管B.停业整顿C.托管D.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职考答案】D【本题解析】被停止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

证券行业的法规与合规要求在证券市场中,法规与合规要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介绍证券行业中的一些主要法规与合规要求,并探讨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证券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的定义、发行与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合规要求1. 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与公正的行为,因此严禁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这些活动。

相关法规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遵守行为准则,防止信息泄露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2.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是证券行业合规的重中之重。

相关要求包括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范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其他违法行为,加强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等。

3. 客户资金与证券账户管理证券公司需要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来预防潜在风险。

此外,对证券账户的管理和操作也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透明、公正、合规。

4. 合规报告与监管证券公司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情况进行披露和检查。

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日益加强,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法规与合规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法规与合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并保护其投资利益。

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推动市场的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合规要求可以有效地预防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防止市场的异常波动,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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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法律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制定与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3.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4.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5.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6.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四大类。

7.《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 50 人以下。

9.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由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0.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2.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13.发起设立的手续比较简便。

1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包含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

17.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必备的需要报备登记的。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并依法登记。

1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9.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同意。

在表决决议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

20.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

2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2.有限公司成立后应该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缴纳出资额与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4.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决议的,需要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通过。

26.董事每届任期不能超过三年,但可以连选连任。

27.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其中员工代表比例不能够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够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3 年,并且可以连选连任。

28.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0.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程序,其他股东20 个工作日内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3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2 人以上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3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由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承销,由商业银行代收股款。

3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35.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36.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需要向股东大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37.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前10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有半数以上董事到场即可召开。

38.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不同于股东大会)。

39.股份有限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40.监事会的限制性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监事会每6 月至少召开一次。

4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最少一年一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最少一年两次。

42.股票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有着同等的权利。

4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起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

4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5.股份责任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6.上市公司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47.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通过。

48.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50.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1.公司合并应当自决议发生 10 日之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2.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方式。

债务债权由新设公司继承。

53.公司分立应当自决议发生 10 日之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4.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的方式。

债务债权由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5.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占股本比例未达到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6.虚假登记出资的,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57.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58.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9.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建立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而合伙企业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债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60.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组织不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允许他们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61.合伙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6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63.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和依法取得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4.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65.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66.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若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7.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68.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注“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69.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并且其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够以劳务出资。

70.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且有限合伙人由于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1.有限合伙制度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完美结合。

既解决了普通合伙企业融资渠道窄的问题,又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度低的问题。

7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立即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73.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 15 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第三方机构担任清算人。

74.清算决定发起后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在报纸上公示。

7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依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6.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2)公平原则。

证券交易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平等。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偏袒任何一方。

77.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8.设立证券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 亿元。

79.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80.证券公司经营上述(1)-(3)项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经营(4)-(7)其中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4)-(7)中两项业务及以上的,注册资本5亿以上。

81.内幕消息的定义: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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