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探讨

商号权的性质和法律保护探讨作者:依力亚尔·阿吉木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商号以文字的形式出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
目前商号权保护在我国还处于薄弱阶段,因此商号在使用中商事主常因商号权而引起纠纷。
文章就因此谈谈几个看法,先简介了商号的概念和性质,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保护一、商号的概念以及商号权的性质商号,即商事主经商的字号,或称为企业名称。
商号作为公司特定化的标志,是公司区别于其他的重要标志,是公司具有法律经营权的表现。
一旦商号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就具有商号权,便可以用在商品包装、合同和挂在牌匾等商业上,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限制性,只有在该注册的厂商销亡而消失。
有些厂商中,某些图形、文字既是用来当做商号又是用来当做商标。
但大多数的厂商的商号和商标还是区分的。
一般来说,商标和商事主的产品是相关联的,而商号则是与生产该产品的厂商或与经营该产品的特定厂商相关联的。
目前我国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里对企业名称有明确的保护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事主的身份和人格有密切相关,和主体同生同灭。
商号权具有财产精神权属性。
商号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自己的商号,有权禁止他人擅自盗用、冒用或重复登记,另外还有权对他人侵害其商号权进行司法诉讼请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可以设为抵押、转让或许可使用。
商号的法律要件包括消极要件和积极要件。
在消极要件方面,共有五项:一是不能用数字以及汉语拼音字母作商号,除外文名称外;二是禁止使用部队的番号,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党政军机关、政党的名称;三是禁止使用国际组织、外国地区或国家的名称;四是不得误解或者欺骗公众;五是不能有损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积极要件主要包含两项:一是要求商号具有显著特征,二就是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

浅论商业名称的保护权作者:崔华洁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12期摘要: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对相关商品质量的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
现代商业社会,商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商业名称作为商主体的重要标志,在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商品名称的保护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名称权的冲突和侵权问题。
关键词:商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俗称的商业名称,在日本、台湾等地区被称为“商号”,但其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还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实即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划)。
商业名称是商主从事营业的基本人格标志,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包括符号性、唯一性、营业性、财产性、公示性等。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的取得方式,必须要经过登记注册然后公示之后才能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企业使用同一名称而造成混乱,否则就不会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当名称专用权受到侵犯时(例如盗用),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利。
《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用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商业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和第29条也做出这方面的规定。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商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有着类似的性质,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所生之权,因而都应受到人格的保护。
一旦商业名称被登记注册之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是专用的,具有排他性,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这样的效力。
理论上,商业名称权具有一种绝对权的性质,但它在学术上产生了三种分支,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中说。
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过程中用以对自己表彰的名称,具有排他性会因为是否登记注册而有所差别,与财产权无关。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保护机制和案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企业名称权的定义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对自己所使用的名称的排他使用、管理和处置权的权利。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名称更是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资产。
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注册登记制度、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
1. 注册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注册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
在中国,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实行“先审后登”的制度。
企业在使用自己的名称时,必须先经过注册机关审查并获得注册证书,才能合法使用。
2. 不正当竞争惩处制度企业名称权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也受到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包括违反注册登记制度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
如果他人侵犯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责任制度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禁止抄袭、禁止冒名、禁止混淆等规定。
如果他人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案例1. “ETAM”案法国ETAM公司是一家著名的时尚服装品牌,其名称被侵权公司表示“E.T.A.M”使用。
ETAM公司起诉侵权公司,法院驳回了侵权公司的申诉,并判定侵权公司赔偿ETAM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
2. “LV”案LV是指法国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的缩写,该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
曾有一家企业使用“LB”作为品牌名,路易威登公司认为该企业侵犯了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
3. “梅塞德斯-奔驰”案梅塞德斯-奔驰是世界上著名的汽车品牌之一。
第五章 商业名称

6种豁免情形: 国务院批准的企业法人 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企业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外商投资的企业等
2、字号 字号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 是商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
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2)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②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
③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
-德、法、瑞 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 -美、英、日
中国:自由主义
(3)折中主义:限制自由主义,多数国家
最初选择为真实主义,但转让、继承时可 以不变更该名称。
德国1998年以后采此主义。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继承登记 注销登记 废止登记
1、创设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商人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人而 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的法律行为。
程序: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与受理、审查、核 准发照、公告。
2、变更登记 商人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 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不 得擅自改变。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 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 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 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排他性
2、区域性
3、公开性
4、转让性
5、终身性
案例: 2004年11月,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公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时装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甲公司),年底时与该公司 仅隔一条马路的另一街区也成立了一家公 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制衣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乙公司),两家公司离得很 近,但属于不同的街区,在不同的工商登 记部门注册登记。因公司名称问题,两家 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认为其先设立并一 直以“蜜雪儿”这个名称对外营业,而乙 公司也使用“蜜雪儿”这个名称,也兼营 服装的销售。
论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例》 《 及 企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规 定》 。如 《 等 民法 通 则》 9 第 9条第 2 款规 定 了法人 、 体工 商户 、 个 个人 合伙 享有 名 称权 。第 10 规 2条 定, 法人 的名称权 受 到侵 害 的, 权要 求 停止 侵害 , 复名誉 , 有 恢 消 除影 响 , 赔礼 道歉 , 可 以要求 赔偿 损 失 。 企 业 名称 登记 管理 实 并 《 施办 法》 3条规 定 , 第 企业 自成 立之 曰起 享有 名 称权 。2 0 年 修 05
费者 的合法权 益 , 必须进一 步完善 商业名称权 的立法 保护 , 极加 商 法 典》 3 条 规定 , 积 第 7 如果 未经 他人 允许 使用 他 人商 号 , 成 商 造
强 对商 业名称 侵权 的法律 规制 。
一
号所有 权人 权利 遭受侵 犯 , 商号 所有权 人可 以请 求停 止侵 害 以及 赔偿 损 失。 14 年 的 《 大利 民法 典》 92 意 则将 商 号权 明确 为 知识 产
于 他人 特征 而使 用 的名 称 。 是商 主体 从事 营业 及其 他社 会活 动 0 的基本 人 格标 识 。近 代 意义 上 的商业 名 称初 始 于 中世 纪 地 中海 沿 岸 的商业 组织 , 人们 将几 个合 伙 人或 股东 的姓 联合 在一起 , 商 组 成新 的商业 名称 。 19 年 的 《 74 普鲁 士普 通法 》 10 和 87年 《 国 法 商 法典 》 开始 确 立 了商业 名称 制 度 , 并为德 国商法 典和 其他 国家
容 上 的双 重性 。商业 名 称权 是 一种 兼具 人格 权 和财 产权 属性 的
混 合 性权 利 。 首先 , 业名称 作 为经 营主 体 的一种 表达 符 号 , 。 商 始 的 公司 名称 受法 律保 护 。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商业名称

2、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模式
• 民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我国对商业 名称的专门立法保护主要就是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法规《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也对商业名称 权保护有所规定,例如: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 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 关系
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服务的 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及提 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及提供 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服务上的一 种标记。其主要作用是能够让消费者迅速 识别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商标标记包 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 颜色组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10条规定:
•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 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 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例如: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家乐福(中国)有限公司 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商业名称
பைடு நூலகம்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业名称

1998年20月,原告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 由向法院起诉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4万元;同时, 原告又以被告毛某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毛某停止违 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16万元,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被告动林摩托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明知 原告已于1995年4月登记成立,并已在摩托车行业 享有一定声誉,却故意于1996年11月在同一城市注 册成立与原告名称几乎相同、经营范围一致的东邻 摩托车零件有限公司,其意在于利用原告的商业信 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名称权; 被告毛某身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却利用原告的 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原告同类的营业活动, 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其违法 所得依法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 的营业收入每况愈下,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达50万 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动林摩托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却从中获利16万元。
(5)对联营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 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商业名称。联营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 字样。
(6)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 的法律规定。 商事名称中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类似字样的,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事的商事主 体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 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 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应当使用独立的名称,并可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商业 名称中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再设立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 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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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商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商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商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商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商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业名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
二、商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
对于商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
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人格权说。
认为商号权因商号登记前后的不同而有差别。
商号登记前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商号登记后则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其二,财产权说。
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其三,折衷说。
认为商号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1]
从理论上讲,商业名称权是商业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因而商业名称权不应因登记与否而有差别。
所以商号,无论登记与否,首先是应受保护的人格权。
在登记以后,商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所谓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
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
在此时商业名称依附于一定的营业及其商誉,要想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商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果必须通过登记才可创设,这正是登记具有创设功能的表现之一。
因为商业名称权象商标权一样,都是生活中无体财产权,为保障其权利取得和变动,所以设计登记制度,而且使之具有创设功能。
[3]尽管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商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业名称。
但已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名称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际可能和范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从现代社会的实际需要看,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日益扩张到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取向。
对商业名称专用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目的,在于防止已获法律保护的商业名称为他人以同样或近似的名称使用,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总之,商业名称权既有人格权的性质,又有知识产权的性质,同时也有商业维护自己的正当竞争权、排斥同业竞争者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性质。
所以其保护手段和方法也可以有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多种保护机制。
三、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世界各国对商业名称进行法律保护存在着不同立法模式:(1)在民商法中加
以规定。
商业名称是商业在活动中为表彰自己而使用的名义,是人格的载体,是商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法定必备要件。
为此,一些国家从民商事主体的角度,在民、商法典中对商业名称作了规定。
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专设“商号”一章;瑞士《债权债务法》第四编即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
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对商业名称作了规定。
(2)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如英国制定有1985年商业名称法,我国也制定有《商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这种立法体例,能将商业名称这一特殊问题从传统的民商法典中单列出来,进行全面展开,予以特别保护。
(3)在知识产权法中加以规定。
商业名称作为无形财产,属知识产权的范畴。
从各国国内立法看,西班牙、葡萄牙、巴西的工业产权法,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法,都分别对商业名称的保护作了规定。
例如美国《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对商标和商号作了定义并统一纳入到该法的保护,但同时规定,商标在联邦政府一级注册,商号在州一级政府注册。
[4](4)在竞争法中加以规定。
商业名称作为商业商誉的载体,代表着商业的形象,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重要法码。
防止商业名称的滥用以及淡化商誉,禁止不正当竞争,已成为各国竞争立法的重要内容。
在上述立法形式中,大多数国家并不固守单一的立法形式,往往运用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系统调节,以便相互配合和补充,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
如德国通过《民法典》、《商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形成了对商业名称的系统保护的法律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已越来越重视对商业名称的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保护。
对商业名称专用权保护与促进经济竞争,既相互一致、相辅相成,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
既然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存在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那么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极为必要,以维护法治系统内部的和谐统一。
[5]为协调其冲突,这就需要把商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限定在一定范围。
所以,在平衡和协调多元利益的基础上,大多数国家将商业名称的专用权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和行业领域,即商业对其名称只在一定的区域和所在行业内拥有专用权,在该地区和相同行业范围内,注册机关不给予其他商业以相同或相近的商业名称注册,其他商业擅自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已注册的名称视为侵权,权利人有权提出救济请求。
当然这也有例外,比如现代社会兴起的对驰名字号的特殊保护。
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的相互促进和相辅相成表现在对消费者的保护上,[6]具体表现为:在竞争法中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把禁止不正当竞争权视为其基本的内容和权属加以规定。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集中体现了这一法律现象。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班吉协定》的附件5《商号与不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都将厂商名称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纳入同一体例。
这些法律文件甚至也直接把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纳入同一体系。
商标和商号的性质、地位和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别。
但在竞争关系中,人们已越来越多地看到其联系和共性,因为侵犯商标权和假借他人名义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一些国家在商标法中也充实了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7]在商业名称的使用有违公平竞争时,对商业名称使用进行限制。
比如最近在中国服装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商业将国外知名服装商标商业如苹果、登喜路、圣罗兰等作为商业名称,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到香港注册登记公司,并以商业代理的身份出现在中国市场。
这种行为给国内的服装商业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和生存危机。
[8]这种做法逃过了商标法和商号法的规制,但明显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后果,所以需要采用竞争法的手段来限制商号的滥用。
因此在中国对商业名称进行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保护已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注释:
[1] 参见户田修三、中村真澄著《商法总则-商行为法》,清林书院,第56页。
[2]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 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页。
[4] [美]查尔斯·R·麦克马尼斯著《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陈宗胜、王利华、候利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63页。
[5] 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
[6] 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7] 谢晓尧、刘恒《论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载于《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49页。
[8] 吴尚《百元买“国际名牌”,万元作“中国代理”》,载于《中国工商报》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