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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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制度缺陷

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制度缺陷
记 立 法 体 系 中 , 有 法 律 、 政 法 规 , 有 规 章 以 及 既 行 又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不 存 在 统 一 的 商 事 登 记 法 或 者 尚 商 事 登 记 程 序 法 。 而 且 从 上 述 法 律 位 阶 丰 富 、 定 规 琐 碎 庞 杂 的 体 系 中 , 们 能 够 发 现 一 个 实 际 运 作 的 我
资 料 查 询 办 法 》(19 9 6年 )、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合 法 》( 9 7年 )、 19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 9 8年 )、 19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0 0 20
后 , 着 《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随 私 《 理 条 例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一 系 列 相 关 法 律 《 等
我 国商事登记程序 立法现 状及 其制度缺 陷
余 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 集 团公司, 北京 10 1) 0 0 I

要: 商事 登记 程序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 的核心 , 从某种程度上讲 。 商事 登记程 序的好坏 直接决 定 了商事 登记 制
度的优劣。我国商事 登记制度历经 几十年 的发展, 虽然取 得 了一定 的进 步, 怛其现 存问题也 是不 容忽 视的 , 商事 登 记 程序立法问题尤 为突出。缺乏统 一的商事登记程序立法 、 采用折 中审查主 义、 前置 审批设置繁 多、 适用三 级审批 机 制 、 示方 法以公告 为主, 这些都是 我国商事登记 程序立法现状 的具 体表现 而登记 依据 及其 程序 不统 一、 公开 性透 明度较差 、 审查 原则明显不 当、 登记 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明 确等 问题 更是严 重制 约 了商事登记 程序 应有 作用的 发挥 , 阻碍 了商事 登记 制度设立 目的 的实现 。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黄娟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律法规、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1]商事登记是对商事经营中重要的或与经营开展有直接关系的事项的记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号、商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注册资金、财产责任、经营期限等等都是商事登记的必要事项。

商事登记制度产生最初的意义在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以私法条款为本位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不断扩张,使商事登记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从而使商事登记的性质发生了一些变化。

现在,学界对商事登记的性质争议颇多,主要有三种观点:(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承认,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解决商事主体资格问题,即商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尽管登记的权利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在于解决私法主体意志。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该说认为,商事登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监督或行政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商事主体资格以及为了商事营业的变更、终止等,向登记机关所实施的商事法律行为,因而认为商事登记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

商事登记法在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但在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了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无论是片面强调国家的公权干预而忽视商事登记解决主体资格的本质目的,还是片面强调商事登记立法对私人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商事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身份都是有失偏颇的。

商事登记立法中的效力问题探讨

商事登记立法中的效力问题探讨

商事登记立法中的效力问题探讨商事登记立法中的效力问题探讨在《商事登记法》的立法过程中,商事登记的效力是一个基本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商事登记法》的基本定位和基本制度的设计。

本文拟从企业登记注册的实践出发,对此做一粗浅的探究。

探讨商事登记的效力必须建立在明确商事登记的概念基础上。

商事登记概念均包含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商事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将其设立、变更、解散等事实记载于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二是其申请经由登记机关审查核准、颁发相关证照并予以公示。

因此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是由行政相对人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注册行为组成。

一、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及其效力分析目前对商事登记究竟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存在激烈争论。

这一性质的界定将直接决定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法理上讲,按照通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

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原来没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在法律上是禁止一般人行使的(法律上的禁止,有的是明示,有的是默示),属于法律禁止的解除:而确权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加以确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是使个人、组织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2)法律效果不同。

许可是准许许可人今后可以行使某种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行政确认是对即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二)商事登记的性质决定其效力商事登记若属于行政许可,则具有创设效力,登记事项要生效须以登记为前提,未登记,不生效:登记行为是相关事项的生效要件,除产生对抗效力外,具有创设效力。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改革制度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二是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息不对称 。 而信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 生产成本高 , 消费不 具有排他性 , 一般商人对它无力或不愿投资。 豆 过国家建 立起的商事登记信息机制 , 能有效地防止在 “ 自由竞争” 中
由 于商 人 的逐 利 本 性 而 可能 引致 的 信息 披 露 的 缺 失性 和
1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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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 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记 的含 义 .
商事 登 记 , 是指 商 主题 或 者商 主题 的筹 办 人 , 了设 为 法 规 细则 以及 其 他特 别法 规 定 的 内容 和程 序 , 由当事 人 将 商 事 登记 事项 向营业 所在 地 登记 机关 提 出 , 登 记机 关 审 经 查核准, 将登 记 事项 记载 于 登记 簿 的法 律行 为 。
21 立 法 形 式 极 度 分 散 .
登记的探讨有必要涉及其存在的价值 。 效率与安全是商事
登记 所应 当追求 的两大 价值 。
目前我 国没有统一 的商事登记的法律 , 其规定零散地
规 定在 不 同 的法律 法 规 中 。 我 国立法 规 制 的登记 划分 来 从
一是 关 于 企 业 的登 记 管 理 立法 , 包 括 了法 人企 业 和 它 在一个熟人组成 的社会 中, 人们之间的交易 主要依赖 看 ,

商事登记的界定及其价值取向

商事登记的界定及其价值取向
河 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9年 第 5期 ( 总第 16期 ) 1
商事登记 的界定及其价值取 向
吴 长 波 朱 明 月
( 、. 南政 法大 学 研究 生部 , 庆 4 03 ) 12 西 重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 出旨在确认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 、 营业资
度 ] ( ) 事 登 记 是 指 商 事 筹 办 人 为 设 立 、 更 。 3商 变
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
利性 营业 活动 和 事 业 之 总称 。 这就 是 说 , 事是 对 商 营利 性 主体从 事 的各 种 活 动 的 概括 ; 事 是对 各种 商
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 而依法定 的程序将法律规定
就 商 事登 记 而 言 , 国现 行立 法 并 未对 其 进行 我 明晰 的界定 , 界 也是 众 说 纷 纭 , 中 , 具 代 表性 学 其 较 的观点 如下 : 1 商 事登 记 是 指 商 主体 或 商 主 体 的 () 筹 办人 , 了设 立 、 更 或终 止其 主体 资 格 , 照 商 为 变 依 事 登记 法规 定 的 内容和程 序 , 向登 记机 关提 出 申请 ,
分突出 , 重安全轻 效率 , 即过分注重安 全价值 的保
障 , 以加强 国家 干预 的各 种机制 做保 障 , 并 而对 效率 价值 重视 不足 ; 法 对 商事 登 记 行 为 的性 质 定性 错 立 误, 等等 。从 根本 上来 说 , 上述不 足 的 出现与对 商 事 登记 基 本理论 问题 认识 的不 足存 在 直接 的关 系 。我
登 记 于登 记簿 , 以确立 商事 主体 的对 内对外 关 系 , 并 公 之 于众 , 取得 商 人 资 格 的一 项 强 制 性 商 事 登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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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不足
摘要: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立
法已逐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冲突。

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
不足之处。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现存问题
正文
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

商事登记立法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其制度缺陷也是不容乐观的,这些现存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商事登记程序制度功能的实现。

第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分散,妨碍了商事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

我国涉及商事登记的法规规章较多,如。

然而分散的立法必然导致登记立法体系的混乱与庞杂,甚至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不相协调和与实际不相适应之处。

另外,这种分散的商事登记立法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多为实施细则、办法等形式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商事登记应有的权威性。

从而导致人们对于商事登记的不重视,自然不会积极地遵守商事登记立法。

这种分散式的商事登记立法在市场经济渐趋成熟、市场主体较为稳定的今天,所凸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第二,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对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可能导致差别待遇现象的产生。

区分不同主体分别立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准入的不平等,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自由的竞争,降低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量,使得登记管理效率降低。

第三,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过于严苛,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首先,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等。

经营方式是企业自己的事,它可以自由选择和随时改变,要求登记经营方式,不利于企业随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大小,有利于保护交易第三人,但是应当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的类别划分口径,使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灵活。

其次在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也应当适当予以放宽。

比如资本金变更登记,仅仅之规定了资本金变更就必须申请变更,未作量的区分。

我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少量的资本金数额,时候报备也未尝不可。

第四,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一,混淆了登记的两种不同效力。

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即取得营业资格。

同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不仅会导致主
体营业能力的丧失,而且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亡。

如果企业的法人资格因此而终止,则清算阶段的法人将不再是法人,这对于企业未了结事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安排以及剩余财产的处置又是不利的。

因此,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第五,重视事前审批登记,轻视事后监督管理。

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将监督管理的重心放在企业的准入上,不仅程序烦琐,而且条件严格,但企业成立后的后续监管则常常被忽视。

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制度,使商事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事主体信用和经营基本情况的基本功能大大降低。

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上述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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