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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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为了保障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其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和人民的生活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验收、勘察、咨询等各个环节中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设计,优化工艺,保障施工质量,重视工程验收,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各个环节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等,均要肩负起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实现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贯彻节约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型理念,注重科学施工、管理、监理,保证建筑物品质长久稳定,延长使用寿命。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等都应该参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中。

不同的单位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分工: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总体规划与设计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工作,而验收单位则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最终的评估和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确保建筑物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出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创新的原则,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九条建筑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安排施工作业,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主要质量节点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质量改进意见,指导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便于查阅。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等地面、地下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控。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搭配,落实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敬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意愿,保障环保和生态平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预算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及重要措施,明确本工程的安全风险等级,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讨论报告中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相应后果的严重性,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安全防备措施,以及预算中所需资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算中明确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资金,并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要求拨付,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所需费用得到保障。

第三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安全评估,进一步做好施工方案的质量安全评估和掌控。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高危工艺及其设备、工器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合理的风险掌控措施。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纸中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和工程目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风险和相应的防备措施。

第四章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和安全掌控措施,订立施工方案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拟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操作规程,并落实责任制,及早发觉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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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 ①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 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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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领取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2003年8月10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为什么 为什么? 年 月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规定? 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年 月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 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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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
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
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筑构配
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条同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
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政党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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