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讲_资产的计税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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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核算详解

递延所得税核算详解

递延所得税核算方法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是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的。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其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一个分支,他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的计税基础:比如为一项应受账款20000,提了2000的坏帐准备,则其帐面价值是20000-2000=18000。

但税法规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准备金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当期只能扣除20000*0.5%=100,则多提的1900准备金,当期不得扣除。

那么这项应收帐款的计税基础=帐面价值+会计处理大于税法边准的金额=18000+1900=20000-20000*0.5%=19900 负债的计税基础比如,期末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为10000,在以后实际支出时,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但税法对于负债的扣除依据,与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不同,而是采用收付实现制。

所以,当期没实际发生的职工薪酬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为0。

两者的计算公式你已经说了,简单来说就是下面两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可抵扣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抵扣的金额其实不管是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来看,还是从计算公式来看,两者的性质就是不同的,要追究其根本意义就比较困难,算是学术范围了。

而我们只要学会记忆计算方法和大致理解差别就行,如果实在不能理解就强制记忆我个人的理解是,负债的计税基础即税务局认为负债发生的过程中需要交税的部分,负债一般会转化为企业支出,有的支出税务不认可。

就像有的费用能税前扣除,有的不能税前扣除的那种感觉。

比如有某些不能税前扣除的应付工资100,在未来能抵扣的金额为0,那么这笔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就是100-0=100,就是说这笔工资支出100都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倒是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反过来理解资产的计税基础,即税务局认为资产在损耗过程中不用交税的部分,就像有的收入是应税的,有的收入是免税的感觉。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

所得税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主要讲解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一、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某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未作为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列示的项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例如,购入股票成本1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期末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则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例2】A企业于20×5年年末以3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20年,假定会计与税收均按直线法计列折旧,净残值均为零。

20×6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

该项固定资产在2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300-300÷10=27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在20×6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300-300÷20=285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7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85万元之间产生的差额15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①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颁布时间:2006-7-27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所得税会计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为依据,结合相关账簿资料,分析计算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其中,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一、税法总论。

1. 税法概念。

- 税收与税法的定义。

-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功能(财政收入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等)2. 税法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 税法要素。

-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 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和法人等)- 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税率。

- 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如车船税)- 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按日、月、季、年等)-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销售地等)- 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罚则(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则(解释权、生效时间等)4.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 税收立法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税收法规,仅限部分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分类,如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等)5. 税收执法。

- 税务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地税合并后的调整情况)- 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划分)6. 税务权利与义务。

注会考试《会计》讲义及习题 第十九章所得税

注会考试《会计》讲义及习题 第十九章所得税

第二节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四、暂时性差异(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教材例19-14】A公司20×7年发生了2 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

A公司2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 000万元。

该广告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根据当期A公司销售收入15%计算,当期可予税前扣除1 500(10 000×15%)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500万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500万元之间产生了5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将其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基础班讲义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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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章所得税第一节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三、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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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球球:1154798154(一)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教材例16-7】甲公司20×8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8 000 000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发生保修支出2 000 000元,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为6 000 000元.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分析:该项预计负债在甲公司20×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6 000 000元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6 000 000-6 000 000=0(元)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

某些情况下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教材例16-8】20×9年10月5日甲公司为乙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乙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被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12月31日,该案件尚未结案。

甲公司预计很可能履行的担保责任为3 000 000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分析:20×9年12月31日,该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 000 000元,计税基础为3 000 000元(3 000 000-0).该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概述(2),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会计概述(2),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

第一节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一、所得税会计概述(二)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所得税核算一般程序如下图所示:二、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教材例15-1】甲公司于2×16年1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 000 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1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 200 000元。

分析:2×17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 000 000-300 000×2-200 000=2 200 000(元)计税基础=3 000 000-3 000 000×20%-2 400 000×20%=1 92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 200 000元与其计税基础1 920 000元之间的280 000元差额,代表着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教材例15-2】甲公司于2×14年12月20日取得某设备,成本为16 000 000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17年12月31日,根据该设备生产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甲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9 200 000元。

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与会计准则相同,企业的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可予税前扣除。

分析:2×1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设备的账面价值=16 000 000-1 600 000×3=11 200 000(元),可收回金额为9 200 000元,应当计提2 000 000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该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 2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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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19年1月1日(转换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2×19年12月31日(过了1年)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

2×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假定A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2×19年和2×20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3 000万元。

【答案】
2×19年
2×20年
2×19年1月1日转换时的账面价值
=750-750÷20×4年=750-150=6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00 累计折旧 150 贷:固定资产 750 其他综合收益 200 2×19年12月31日(过了1年)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900-8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2×20年12月31日(过了2年)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900-85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19年12月31日 (1)账面价值
=900(万元)(公允价值) (2)计税基础
=750-750÷20×5年 =562.50(万元)
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20年12月31日(过了2年)
(1)账面价值
=850(万元)(公允价值) (2)计税基础
=750-750÷20×6年 =525(万元)。

相关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37.50万元(900-562.50),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4.375(337.50×25%)。

其中:确认其他综合收益=200×25%=50(万元)
分录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 50
所得税费用 34.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4.375
相关结论: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余额325万元(850-525),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1.25万元(325×25%)。

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125 贷:所得税费用 3.125 2×19年应交所得税
=(3 000-公允价值变动100-税法折旧750÷20)×25%
=715.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15.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15.625
2×20年应交所得税
=(3 000+公允价值变动50-税法折旧750÷20)×25%
=753.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3.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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