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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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整治租赁房屋的治安环境、组织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治安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共同维护租房市场的安全秩序。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要求第四条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应合法齐全。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屋顶、门窗、电、水、气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条接触户外空气的门窗、阳台、露台等应装有合适的防护设施,防止坠落和外部入侵。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门窗应安装可靠的防盗设施,保障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消防设施应齐全,消防通道应保畅通,消防安全标志应明显。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安全可靠,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缮和更换。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三章租赁房屋入住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人应在入住前向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人入住后应按时缴纳租金,并与房屋承租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人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治安管理部门或房屋承租人报告,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租赁人的隐私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泄或使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章租赁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五条治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房屋的防盗、消防、卫生、通风、各类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应颁发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明确租赁房屋的安全状况。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查或未通过安全检查的,治安管理部门应责令房屋承租人进行整改,限期改正。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第一条本责任书的目的为了维护出租房屋的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租赁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与义务,并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出租方责任1. 出租方应当在出租房屋前将房屋的安全性能检查齐全,并保证房屋的主要设施设备完好。

2. 出租方应当对房屋的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性,并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 出租方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完善。

第三条承租方责任1. 承租方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

2. 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秩序。

3. 承租方应当妥善保管房屋的钥匙,不得私自复制钥匙或将钥匙交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共同责任1.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和解决出租房屋中的问题。

2.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求助。

第五条生效期限及修改1.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署生效,有效期为租赁期限内。

2. 如需修改本责任书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上予以确认。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责任书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另行约定。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人:(出租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签署人:(承租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以上责任书共计 1300 字。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1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一、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保证带领或督促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任人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________、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保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进行审验。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保证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保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发证、安全检查和日常查验等管理制度。

对租赁双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查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八、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2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2篇)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2篇)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__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租赁房屋、厂房、仓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租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租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六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房屋安全标准;(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措施得当,无安全隐患;(四)有完善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合法;(二)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知识,能够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三)有责任心,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身份证、户口簿;(三)租赁合同;(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三)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房屋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二)使用电器、燃气等设备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消防设施。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与房屋出租单位(人)签订如下责任: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经常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给与奖励。

如有违反,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五、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出租条件和安全规定,严禁出租危险房屋,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时,要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撤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八、服从公安机关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村(居)委(负责人签字):承租人签字:20年月日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一、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年月日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租户和居民的安全,维护社区的平安和谐,制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身份登记:每位租户和居民在入住前都需要向房东或物业管理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进行登记备案。

在租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进行更新登记。

2. 安全检查: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盗、防漏水等方面。

如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3. 设施维护:房东或物业管理处需要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如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

同时,要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灭火器、安全疏散通道等。

4. 治安巡逻:房东或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小区的治安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 消防安全:租赁房屋及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租户应定期对家中电器进行安全检查。

6. 矛盾纠纷解决: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7. 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在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偷窃等。

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

8. 邻里关系维护:每位租户和居民应尊重邻居的生活,不得产生噪音干扰或滋生矛盾。

如遇邻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 安全宣传教育: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租户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10.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租户,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租约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保护租户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租户和居民也应意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房东和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治安和社区的安全。

2024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2024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2024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2024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篇1编号:派出所:本人(受委托管理)出租房屋座落于,共间。

现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向你们保证承担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如下: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

承租人属外来暂住人员的,及时带其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半个月交换《循环卡》一次。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和服务处所、主要经济________等情况进行了解登记并报告你们和计生部门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举报、制止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计生部门。

五、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在签订此治安责任保证书后才出租房屋。

房屋停租后,7日内主动办理停租注销手续。

若违反以上规定,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特些保证。

保证人:年月日(本治安责任保证书一式二份,房屋出租人或委托管理人、公安派出所各存一份)2024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篇2派出所:本人(单位)将坐落(地址)私(公)房屋平方米出租,为履行治安责任,保证做到以下几条: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督促承租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保证在承租之日起三日内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________、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人变更后与派出所重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当地计生部门,并配合处理。

5、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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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
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
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
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
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
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
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
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月工资两倍以下
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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