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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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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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由于现代社会的告诉发展,协作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与⼈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盾,我国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些⾏为,那么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店铺⼩编带您了解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有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的意愿⽀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决定是否⾏使或如何⾏使⾃⼰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点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

当事⼈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当事⼈处分权⾏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当事⼈对诉讼的进⾏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当事⼈⾃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当事⼈⾏使处分权的⽅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审判决后,当事⼈不提起上诉、执⾏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都是对⾃⼰权利的消极处分。

(⼆)处分权的⾏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有权以撤诉的⽅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3.⼀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也可以撤诉的⽅式终结诉讼;4.当事⼈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效后,在义务⼈拒不履⾏⽣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决定。

处分权主义

处分权主义

此 例 如 依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作 機 械 式 的 適 用 , 法 院 如 為 確 定 經 界 線 為 c d 連 接線之判決,即超過甲請求之範圍,違反處分權主義。不過,實務及通說,均 認為法院可以如此判決,學說上則有激烈的爭論。於此僅作兩點說明。 確 定 經 界 訴 訟 , 有 無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之 適 用 ? 依照現在實務及通說,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 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經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原 告提起此訴訟時,祇須聲明請求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 縱原告有主張一定之界線而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其訴。亦即法院可 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本於調查之結果,定雙方不動產之經界。故無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之 適 用 確定經界訴訟之法的性質 原告提起如確定經界訴訟般之訴訟,祇須聲明其請求之目的所在即可,無 須主張為特定之聲明,縱原告有特定之聲明而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 其訴,亦即法院可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之訴訟,通說稱之為「形式上的 形成訴訟」 。此「形式上的形成訴訟」之意義為何?須從「形成訴訟」說起。 民 事 訴 訟 之 類 型 , 傳 統 上 分 成 三 類 , 即 : 1.給 付 訴 訟 , 2.確 認 訴 訟 , 3.形 成 訴 訟。 1 給付訴訟 給 付 之 訴,是 原 告 要 求 法 院 如 同「 被 告 應 給 付 原 告 ○ ○ 元 」 、 「被告應將○ ○土地返還原告」般之給付命令之判決之訴訟。 2 - 3
第2回
處分權主義~民訴法基本原則之一
當紛爭發生後,是否利用民事訴訟程序(訴訟之開始)之階段,依處分權 主義,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訴訟之審理、裁判,因當事人起訴始得開始;也 因 此 有「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不 告 不 理 」、「 無 聲 明,即 無 裁 判 」 、 「無原告, 即 無 法 院( 官 ) 」等 之 法 諺。但 是,訴 訟 費 用 之 裁 判( 民 訴 第 78 條 以 下 ) 、假 執 行 之 宣 告 ( 民 訴 第 389 條 、 第 390 條 ) 等 裁 判 , 因 具 有 公 共 的 性 質 , 即 使 當 事 人未為聲明,法院亦應依職權或得依職權為之。 內容(訴訟標的之特定.紛爭之實體的解決)之階段 依處分權主義,決定如何之權利、法律關係等,要求為如何之裁判(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 當 事 人 之 責 任 及 權 能,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 人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388 條 第 1 項 ) ;此 即「 當 事 人 聲 明 事 項 應 與 法 院 判 決 事 項 一 致 」 。 也因此有「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之法諺。當事人可以決定審判範圍(訴訟 標的之特定) ,以審判之形式(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形成訴訟) 。 終了(依當事人之意思使訴訟終了)之階段 訴訟終了中之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乃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後(原告起訴 後) ,在 訴 訟 繫 屬 中,得 依 當 事 人 之 意 思,使 訴 訟 終 了。如 原 告 得 隨 時 撤 回 其 訴 ( 民 訴 第 262 條 ) , 上 訴 人 得 於 終 局 判 決 前 撤 回 其 上 訴 ( 民 訴 第 459 條 ) ,當事 人 得 成 立 訴 訟 上 之 和 解( 民 訴 第 380 條 ) ,原 告、被 告 分 別 得 為 訴 訟 上 之 捨 棄 、 認 諾 ( 民 訴 第 384 條 ) 。 二 例說 以上之說明,或許過於抽象,難以理解,以下再以具體之例說明之。 例一:金錢借貸返還訴訟 甲 ( 原 告 ) 對 乙 ( 被 告 ) 提 起 返 還 300 萬 元 之 金 錢 借 貸 訴 訟 , 法 院 訊 問 證 人 ( 或 見 借 據 ) 後 , 認 定 實 際 借 貸 金 額 為 500 萬 元 。 問 : 法 院 得 命 乙 給 付 甲 500 萬 元 否 ? 此 例 法 院 若 判 決 乙 應 給 付 500 萬 元 , 則 正 好 違 反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規 定 。 然 如 此 規 定 , 法 院 必 須 判 決 乙 應 給 付 甲 300 萬 元 , 則 或 有 判 決 違 反 真 實 , 裁 判 不 公正之感覺。 不 過,既 然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根 據,在 於 訴 訟 標 的 之 權 利 關 係 之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有金錢借貸返還請求權之甲,既自己要求「 『 乙 給 付 300 萬 元 』 就 好 」 ,為國家 機關之法院,就不應該追根究底。假設債權人於訴訟外,對債務人為債務之免 除,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國家不可以「實際上債權存在,不可免除之」為由, 作 無 理 之 干 預。從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機 能 言,應 該 重 視「 程 序 保 障 」 ,亦 即,對 被 訴 之 被 告 而 言,依 處 分 權 主 義,可 以 「 針 對 原 告 請 求 為 防 禦 成 立,即 可 獲 得 勝 訴 」 , 換言之,原告請求之範圍,具有提示「被告防禦之目標」之機能。假設法院判 2 - 2

民事诉讼第二章试题

民事诉讼第二章试题

第二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进行哪方面的监督?()A.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B.既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全面监督D.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2.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正确的是:()A.民事诉讼中的处分, 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B.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C.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D.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3.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受到限制, 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国公民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权利加以限制, 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A.同等原则B.平等原则C.相对原则D.对等原则4.某市法院为了提高法院的案件受理总数, 从而降低二审改判率, 让法院干警主动下乡动员乡镇企业起诉债务人, 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支持起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原则5.二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达成协议, 并制作了调解书, 但在送达前, 一方反悔, 此时, 人民法院应:()A.不予理睬B.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予以强制执行C.及时判决D.重新进行调解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7.根据检察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依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实行监督的方式是:()A.上级人民法院宣布无效B.审判委员会宣布无效C.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由检察长提出质询8.有关公开审判制变, 正确的是:()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必开庭审理B.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公开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9.有关合议制度, 正确的是:()A.一审、二审案件既可适用合议制, 又可适用独任制B.实行合议制一定事事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C.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 可以由法院邀请, 而不必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D.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员组成10.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弟弟, 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者:黄德春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处分权的定义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使用、消费的权利。

2.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从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3. 处分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处分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处分权的具体规定1. 使用权(1)使用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使用权内容:使用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使用、消费等。

(3)使用权限制:使用权主体在使用财产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收益权(1)收益权主体:收益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收益权内容:收益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收益、收益的分配等。

(3)收益权限制:收益权主体在享有收益权时,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处分权(1)处分权主体:处分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处分权内容:处分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

(3)处分权限制: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③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处分权的行使与保护1. 处分权的行使(1)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含义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有权自由处置民事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自应使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其他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因而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事人实施处分行为。

(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因强迫、欺诈、利诱或重大误解形成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处分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如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了这样的处分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

(三)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部分损害;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作价赔偿。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或缩小诉讼请求的范围。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需要遵循的诉讼程序和处理流程。

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处分原则,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必须提到的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处分原则。

它要求法庭要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争议,公正处理。

这意味着法庭要公正地评估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且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充分考虑双方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实质公正”原则,它强调的是原告的实质性利益的保护。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要在确定最终判决之前,要正确地评估双方的实质性利益,并以此来判断最终的结果。

也就是说,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实质性利益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某一方的意见或偏见。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正适当”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在处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客观事实,合理地确定处罚标准,同时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要求当事人要做到公平正义,而且要保护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处理纠纷时要以公正适当
为准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处理,才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得到公平的处理,也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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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

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
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

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
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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