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01 范围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 J032—94)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
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储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指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其他等级公路石料压碎值不大于(﹪)2830洛杉机磨耗损失不大于(﹪)3040视密度不小于(t/m3) 2.50 2.45吸水率不大于(﹪) 2.0 3.0对沥青的粘附性不小于(级)43细长扁平颗粒含量不大于(﹪)1520水洗法<0.075mm颗粒含量不11大(﹪)软石含量不大(﹪)55石料磨光值不小于(BPΝ)42实测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 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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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道路与桥梁工程的设计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项目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重要环节。
为此,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设计需要遵循相应的质量控制规范要求,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本文将介绍道路与桥梁工程中常见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1. 道路工程中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在道路工程的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控制规范要求:1.1 设计规范选择与适用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设计要求,选择并适用相应的设计规范,包括国家、地方规范以及行业标准。
在选择与适用设计规范时,需要考虑道路分类、流量、设计速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确保设计合理、有效。
1.2 几何设计要求道路的几何设计要求了解和合理应用规范中的各项参数,如道路纵、横断面的设计要求、曲线半径确定、切坡设计、标线等,以保证安全、顺畅的通行条件。
1.3 施工性设计要求在道路工程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避免设计上的过度复杂,从而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施工效率。
1.4 材料选取与使用道路工程中使用的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与使用,以确保道路使用寿命、耐久性和可靠性。
2. 桥梁工程中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在桥梁工程的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质量控制规范要求:2.1 桥梁类型与设计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选择相应的桥梁类型,并遵循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桥梁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2 结构设计要求桥梁结构设计需要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要求,确保桥梁的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
2.3 施工性设计要求在桥梁工程的设计中,需要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尽量简化施工过程,提高施工效率。
2.4 施工控制与监测桥梁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施工控制和监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修正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以上是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设计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细化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衡重式路肩挡土墙 施工方案

挡土墙施工方案目录一、编制说明 (3)1、编制依据 (3)2、编制范围 (3)3、编制原则 (3)二、工程概况 (4)三、施工准备 (4)1、测量放线 (4)2、现场布置 (4)3、材料试验送检工作 (4)4、施工队伍 (5)5、住房 (5)四、施工作业及质量要求 (5)1、基础开挖 (5)2、基础及墙身片石混凝土施工 (6)3、台后填土 (8)4、试验抽检 (8)五、质量保证措施 (8)1、质量管理和组织机构 (8)2、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9)六、安全防范措施 (9)七、文明施工 (11)一、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⑵《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渝交委路[2011]110号)⑶《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渝交委路[2012]30号)⑷《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建设标准化指南》⑸《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2、编制范围K40+025-K43+700段挡土墙施工。
3、编制原则⑴坚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合理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
⑵坚持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
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管理;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实施现场三点(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控制原则,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及《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建设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制定环保、水保措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布局合理、文明有序,切实做好环保、水保及文物保护工作。
二、工程概况本段挡土墙主要为衡重式路肩挡土墙,桩号分别为K40+033.4 -K40+050.0、K40+053.4-K40+100.0、K40+230.0-K40+302.0、K40+481.5-K40+489.0、K40+670.0 -K40+691.5、K40+699.5-K40+710.0、K41+260.0-K41+280.0、K42+775.0-K42+920.0。
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管控措施及强制性要求

路面工程施工质量管控措施及强制性要求1.路面基层施工质量管控措施及强制性要求⑴路面基层安排在气温较高季节组织施工,施工期的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
⑵施工不得在雨天进行。
雨季进行施工时,要特别注意天气变化,勿使水泥和混合料遭受雨淋。
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并将已摊铺未经碾压遭受雨淋的混合料清除。
⑶所需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
材料进场必须经试验室检验合格,否则不能使用。
⑷摊铺及整形时,严格控制厚度和高程,路拱横坡符合设计要求。
⑸混合料拌和时,应使其含水量略大于最佳含水量,以弥补运输及摊铺过程中的水分损失。
⑹碾压时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或急刹车,以保证表面不受破坏,同时其表面应始终保持湿润,如表面水分蒸发过快时,应及时翻开,增加适量水泥重新拌和,使其达到质量要求。
⑺路面用碎石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破碎机进行轧制,并配备使用干式除尘装置,减少集料中的0.075mm及以下颗粒含量。
沥青混合料必须将S14(公称粒径3-5mm)规格的粗集料与S16(公称粒径0-3mm)规格的机制砂组合使用,严禁单独使用S15(公称粒径0-5mm)的石屑。
机制砂必须采用专用的制砂机生产。
2.路面面层施工质量管控措施及强制性要求①沥青混凝土透层和粘层沥青洒布必须采用配有电脑控制洒布量和导热保温装置的沥青洒布车。
沥青洒布必须呈雾状。
透层油施工必须根据透层油类型确定洒布工艺,当采用高渗透乳化沥青时,透层油应紧接在基层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硬化的情况下喷洒;当采用煤油稀释沥青时,应在水稳层用土工布覆盖养生3~4天后及时洒布。
半刚性基层透层油渗透入基层的深度不得小于5mm。
②沥青供应必须实行检验合格进库制度和车辆运输验收封条制度。
改性沥青储存罐中必须配置搅拌设备,使用前应搅拌均匀。
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取样检验产品质量,发现离析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改性沥青禁止使用。
抗剥离剂必须按试验得出的掺量采用泵力循环搅拌法、强制搅拌法或支管掺配法等方法进行掺配,抗剥离剂的掺配必须均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道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施工质量控制1.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草及树根等杂物,粒径超过 10cm 的土块应打碎;2.土基在含水量较大,难以压实或者受冰冻局部翻浆时,必须进行处理,处理时每层压实厚度不得超过30cm,深处理层和下基层不得同次碾压;3.路基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的现象;4.路基施工完成后须经高程、压实度、弯沉等质量指标检验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基层结构混合料中石灰等级应达到三级 (含三级) 以上,粉煤灰的 SiO 和 AL O 含量、烧失量及粗集料压碎值等必须满足2 2 3规范要求;2.二(三)灰碎石一律采用工厂化集中拌合工艺,不得在施工现场“路拌”;3.二灰碎石、三灰碎石基层施工应采用粒料摊铺机摊铺,分料器内应始终充满混合料,摊铺宽度应小于机器最大摊铺宽度的 2/3,摊铺速度小于4m/min;4.二(三)灰碎石结构层密实度不得小于 97%,平整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5.基层结构层厚度偏差值、纵向高程偏差值和横向坡度偏差值均应控制在-10mm ~ 0mm 范围内;6.基层结构层的强度须经取芯试验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沥青砼面层1.沥青混合料应选择经配合比设计、检验高温稳定性、水稳定性和低温抗裂性指标合格,具有合格证的产品;2.沥青砼面层纵向接缝应采用热接缝(将已铺混合料部份预留 10 至 30cm 宽暂不碾压,作为后铺部份基准,作跨缝碾压);横向接缝应错位 100cm 以上,接铺时应涂洒粘层沥青,保证粘结坚固、压实充分、连接平顺;3.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普通应不得在低于 10℃(其它等级道路不得低于 5℃)、雨天和路面潮湿的状态下施工;碾压终了的路表面温度普通沥青砼不得低于 55 ~ 60℃,改性沥青砼不得低于 90℃;4.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满足配套使用的摊铺机和压路机,一台摊铺机的铺筑宽度宜控制在 6m 至 7.5m 以内,最宽不超过9m;摊铺机配备数量应根据设计要求、铺筑宽度、摊铺速度和保证路面纵向热接缝等要求确定,单台摊铺机配置的碾压设备至少包括双钢轮振动式压路机、胶轮式压路机 (压路机总质量不低于25 吨)和小型振动式压路机;5.沥青路面施工时,压路机应缓慢、匀速碾压,检查井周边、路边石根部应使用小型压路机碾压密实;6.沥青砼面层平整密实,无轮迹、裂缝、推挤、泛油、离析等缺陷,接茬平顺、无跳车现象;7.沥青砼面层厚度、整体弯沉、路面横向磨擦系数等质量指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面层总厚度偏差应≤-5mm。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旨在提高公众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一、监督机构及职责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由市交通局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等各个环节。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设计验收: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 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施工验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4. 工程维修:对公路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进行监督,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三、监督方法和措施为确保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方法和措施。
主要包括:1. 随机抽查:对正在进行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重要节点和工作阶段需向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报告,监督机构对报告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4. 教育培训: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监督和检查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四、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1. 通报批评:对存在较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2. 停工整改:对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3. 吊销资质:对多次违反质量管理要求和无法整改的施工单位,将依法吊销其资质;4. 法律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渝建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05.0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4.1.7石灰稳定土层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细粒土应尽可能粉碎,土块最大尺寸不应大于15mm.
(6)应在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或略小于最佳含水量(1﹪~2﹪)时进行碾压,直到达到下列按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的要求压实度:
基层: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7﹪
石灰稳定细粒土93﹪
底基层: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7﹪
石灰稳定细粒土95﹪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5﹪
石灰稳定细粒土93﹪
4.3.1一般规定
1.各级公路用石灰稳定土的7d浸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石灰稳定土的抗压强度标准表4.3.1
公路等级
层位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4.7.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11
指 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其他等级公路
视密度不小于(t/m3)
2.50
2.45
砂当量不小于(﹪)
60
50
4.8.1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矿粉要求干燥、洁净,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2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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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一、通用要求
(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工地建设标准化;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项工程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每个土建合同段内桥梁、隧道等混凝土结构物的钢筋,必须集中加工,统一配送;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和桁车或龙门吊装设备。
(三)钢筋安装依据结构或构件钢筋设计图,采取定位架或临时劲性骨架等钢筋定位措施。
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现浇梁在安装腹板和底板的连接钢筋时,连接钢筋与腹板和底板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方式,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悬臂式现浇梁各节段纵向钢筋连接接头必须错开布置,配置在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35倍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接头的截面面积不得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四)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和专用机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使用部位的结构混凝土强度。
钢筋混凝土构件底面应采用梅花形垫块;钢筋混凝土构件立面应采用绑扎圆饼形垫块,垫块半径应符合保护层设计厚度,中心穿于主筋上。
(五)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混凝土模板的制作、验收等管理制度,各类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模板(包括隧道工程二次衬砌施工台车)必须按批准的加工设计图进行制作,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模板必须使用混凝土脱模剂或隔离剂,严禁使用废机油;每次拆模后应及时进行除污和防锈工作。
(六)混凝土粗集料必须根据最大粒径采用连续两级配或连续多级配规格材料配置,其合成级配应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的相关规定。
(七)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必须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
1.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洁净且未含有害物质。
抽提的江河水必须经过澄清、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可使用。
当采用喷洒养护剂对混凝土进行养护时,所使用的养护剂应通过试验验证其养护效果。
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养护,顶面必须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结构侧面定时洒水;桥梁工程箱梁内必须采取喷淋养护装置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护。
3.普通墩柱混凝土必须在墩身周边包裹薄膜、顶部配置蓄水桶进行滴漏养护;桥梁翻模施工高墩养护必须采用在墩身周边包裹土工布并结合喷淋洒水(在底节模板底部周边设置喷淋水管)或喷洒养护剂的方法进行养护。
4.预制场预制构件必须采用喷淋养护装置,并用土工布覆盖至梁底进行养护,不得只覆盖梁顶部分。
5.隧道工程新浇二衬混凝土必须配备养护喷管或使用养护剂养生;洞身段养生期不等少于7天、洞口段不得少于14天。
(八)结构施工缝凿毛施工必须使用专用凿毛机,凿毛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九)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配合比试验,除强度指标外,还必须进行弹性模量指标试验,以作为构件张拉时间的依据。
(十)后张预应力孔道必须采用专用压浆料或专用压浆剂配置的浆液进行压浆。
预应力管道压浆施工,必须配置高速搅拌机进行水泥净浆的拌制。
二、桥梁工程专用要求
(十一)支座垫石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砂浆找平,顶面应平整、高程应精确。
支座安装、梁体架设前,必须对垫石顶面高程、平整度和四角高差等指标进行检查。
支座在使用前,必须对其规格和技术性能进行核对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支座在安装时,必须检查核对支座在顺桥向和横桥向的方向、位置,避免反置。
梁体预制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梁底支座预埋钢板埋设倾角符合梁体所处位置的设计纵坡要求。
(十二)预制梁施工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板必须采用标准化整体钢模,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预制箱梁及空心板梁芯模必须使用定型模板,不得使用气囊制作的芯模。
2.整体式模板侧模加劲竖梁的设置必须保证翼缘预留环形钢筋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有横坡变化的翼缘板模板必须设置调节螺杆。
4.翼缘梳形模板应采用组合型钢或设置加劲肋的10mm及以上厚度的钢板加工制作。
翼缘板钢筋安装后,预留环形筋外侧应采取型钢压条等定位辅助措施,防止混凝土浇筑时环形筋变形。
(十三)每个预制场在第一榀梁张拉完成后,均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锚下应力状态的检测,对张拉质量进行评价。
在预制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按预制梁总数量1%且不少于3个构件的频率,随机抽取预制梁进行预应力检测。
(十四)现浇梁顶板表面平整度必须采用高程导轨进行控制。
(十五)桥面泄水孔的顶面必须略低于水泥混凝土铺装层的顶面。
三、隧道工程专用要求
(十六)施工单位必须配置激光断面测量仪等测量设备,按照规定要求检查开挖、支护断面质量。
(十七)喷射混凝土施工必须采用湿喷工艺,严禁采用干喷工艺。
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满足边墙≤35mm,拱部≤50mm(用2m靠尺和钢卷尺检查最大间隙);检验段落该项指标合格率不应低于90%。
(十八)拱部锚杆必须采用专门锚杆机进行施作,侧墙及拱腰部位可采用一般气腿式凿岩机钻孔。
所有锚杆必须安装垫板、螺母。
锚杆施工质量执行工后检测。
挂防水板之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锚杆长度、数量、注浆饱满度进行检测,其中锚杆长度、注浆饱满度指标的检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锚杆数量的3%。
(十九)钢架安装必须确保两侧拱脚放置于牢固的基础上,同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锁脚锚杆。
(二十)隧道铺底、仰拱及边墙基底必须清理干净,基底超挖部分必须采用同标号混凝土回填,不得使用其它材料回填。
(二十一)二衬混凝土浇筑时,拱顶必须预留注浆孔,注浆孔间距应不大于3m,且每模板台车范围内的预留孔不得少于4个。
(二十二)复合式隧道路面水泥混凝土下面层施工必须配置三轴式整平机或滑模摊铺机。
四、路基路面工程专用要求
(二十三)路基填筑必须执行白灰打格布料和挂线施工,严格控制填层厚度。
(二十四)路堑石质边坡距设计坡面3~5m范围内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采用潜孔钻打眼;光爆后,应立即清刷边坡,从开挖线往下分级刷坡,下挖2~3m时,应对新开挖坡面刷坡。
(二十五)桥梁桥台、涵洞和挡土墙等结构物的回填必须采用天然砂砾或级配碎石等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填层厚度必须根据压实设备和工艺试验进行确定,并将每一层摊铺厚度标志于结构物上。
(二十六)路面用碎石必须采用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破碎机进行轧制,并配备使用干式除尘装置,减少集料中的0.075mm及以下颗粒含量。
(二十七)沥青混凝土透层和粘层沥青洒布必须采用配有电脑控制洒布量和导热保温装置的沥青洒布车。
沥青洒布必须呈雾状。
透层油施工必须根据透层油类型确定洒布工艺,当采用高渗透乳化沥青时,透层油应紧接在基层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硬化的情况下喷洒;当采用煤油稀释沥青时,应在水稳层用土工布覆盖养生3~4天后及时洒布。
半刚性基层透层油渗透入基层的深度不得小于
5mm。
(二十八)沥青供应必须实行检验合格进库制度和车辆运输验收封条制度。
改性沥青储存罐中必须配置搅拌设备,使用前应搅拌均匀。
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取样检验产品质量,发现离析等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改性沥青禁止使用。
抗剥离剂必须按试验得出的掺量采用泵力循环搅拌法、强制搅拌法或支管掺配法等方法进行掺配,抗剥离剂的掺配必须均匀。
(二十九)沥青混凝土拌和楼控制室必须逐盘打印沥青及各种矿料的用量和拌和温度,并定期对拌和楼的计量和测温进行校核(沥青计量设备的校核每月不少于两次);没有材料用量和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的拌和机不得使用。
(三十)沥青混合料的压实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压路机,初压和复压均不得少于两台;碾压段的长度,初压应控制在20~30m,复压及终压为50~80m。
SMA混合料严禁使用轮胎式压路机进行碾压。
初压、复压、终压段落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对松铺厚度、碾压顺序、压路机组合、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及碾压温度,路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设专岗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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