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调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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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制 史 上 少有 的 。”] I I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诉讼方式 , 在西方被誉为 “ 东方
经验” 在 中国也被认为是 “ 良传统 ” , 优 。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仅有第 9 、 1 5 、 8 中的 7 ( 8 条至第 9 条 ) 条 第 5条 第 章 条 第 5 l 条文 , 以及 《 民事诉讼法意见》 中的 7 个条文( 9 条至第 9 条 ) 第 1 7 对法院调解 作了规定 。其内容规定 简单 , 也过于原则 ,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 民事调解 工作 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 , 2 0 年 1 于 02 月与司法部联合制 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 民调 解工作 的意见》 同年又制定 了《 , 关于 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 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0 4年 l 月 1日起施 。2 0 1 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调解工作 的若 干规定 》 也是最 高人民法院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和审判实践经验 , 民事诉讼法 院调解 工作 对 作 出的新的司法解 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 国进程的不断 推进 , 立法机关 也需要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修正。 法院调解相对于法院审判的优越性 法院调解 ,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的主持下 , 诉讼 当事人就争议 的问题 , 通过 自愿协商 , 达成协议 , 解决其 民事纠纷 的活动 。 法 院调解 是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和解决 民事纠纷 的重要形式 。法 院调解有 以下 特 征 :1 () 法院调解是在人 民法 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 法进行 的。 在整个 法 院调解过 程中, 审判人员都居于主导地 位。 法院调解要依照民事诉讼 法 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民法 院审理 () 人 民事案件 和经济纠纷案件时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 能进行调解 的随时 都可以调解 。( ) 3 法院调解是人 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凡经法 院达成协议 的, 一般 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 , 并经双方 当事人 签收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 关 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 ,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 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但它不 同于法院 运用 审判权 以判决方式解 决争议的活动 ,它本质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 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 笔者认为一方面 , 法院调解具有诉讼的性质 , 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 的一种审判活动 , 也是 当事人 的一 种诉讼活动。另一方面 , 法院调解 本质上是法院行使 审判权 与当事 人行使 处分权相结合的产物 ,它必须 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为前提 和基 础。当事人是否选择法院调解解决争 议 的问题 , 取决于 当事人对其 程序权利 的处分 , 选择调解后 , 能否达成 调解协议则有赖于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狭义 的法 院审判是指法 院通 过判决的方式解决 民事 纠纷 的模 式。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院调解不是法 院判 决的必经程 序 , 法 但 它又属于法院裁判有些案件过程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院调解制度 与法院审判制度相 比, 其优越性 主要体现在 : ( ) 一 有利于比较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法院审判的原则是“ 以事实 为依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对诉讼 当事人 , 之间 的纠纷以判决 的方式解决 , 判决书具有强制约束力 。 这种方式虽然 可以在承担 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 , 以强制执行 , 障另一方 的合法 给 保 权益 , 在运用审判方式结案后 , 但 势必会加剧诉讼 当事人矛盾 。尊重诉 讼 当事人 的意志 , 在平等协商 、 谅互让的基础上达 成协议 , 互 从而真正 化解矛盾 , 解决纠纷 。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提出个人的见解。

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有中国特色、局限性、完善、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繁多。

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受儒家“和为贵”、“中庸”、“息讼”等思想的深刻影响,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优越性,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往往不要求法官遵循刻板的规则或模式,而是授权法官以灵活的方式为他们分清事实和责任,公平合理的提出他们可以接受的方案。

调解的随意性使得当事人不必在程序上耗费过多的时间,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

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

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的频繁与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经济纠纷不仅影响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解决经济纠纷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就解决经济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

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在国内,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在国际上,经济纠纷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

这些法律途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非诉讼途径非诉讼途径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与法律途径相比,非诉讼途径更加灵活和便捷,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非诉讼途径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

其中,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非诉讼途径。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和调解,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调解具有快速、便捷、灵活等优点,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三、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是解决经济纠纷的另一种途径。

专业机构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在国内,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

在国际上,专业机构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这些专业机构具有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可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四、互联网互联网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新途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

因此,互联网也成为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新途径。

在互联网上,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这种方式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综上所述,解决经济纠纷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通过法律途径、非诉讼途径、专业机构、互联网等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在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解决经济纠纷的机制,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摘要】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型运作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应伴随着新的形势不断地得到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法院调解;弊端;改革完善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异同。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三)法院调解的价值。

法庭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

可以较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

法院调解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法院调解在当前中国的司法运行模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

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民事诉讼调解中心作为司法机关之一,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正,加强法治意识。

因此,制定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提供专业化调解服务,减轻法院负担:建立并完善调解人员队伍,推行专业调解师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

2.促进纠纷快速解决,提高裁判效率:在法院和调解中心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通过调解将一部分纠纷解决在诉前阶段,缓解法院之负担,提高裁判效率。

3.加强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1.建立完善调解人员队伍:通过选拔、培训一批合格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或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成调解人员队伍。

并对他们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和职业素养。

2.推行专业调解师制度:建立调解师的注册制度,设置专业调解师资格考试,保障调解师的专业素质。

并加强对注册调解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3.完善调解机构建设:设立调解中心,统一管理调解人员和调解案件,提高调解的机构化程度。

在中心建设过程中,加强对调解设施和设备的投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5.建立法院与调解中心的联动机制:在纠纷登记环节,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采取调解,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将案件转交给调解中心进行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和调解中心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及时共享信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6.强化督导管理:建立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调解案件的质量监控,对调解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监督管理,落实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调解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参考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是我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在工作中,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总结如下:一、积极调解解纷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始终坚持积极调解的原则。

通过耐心、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寻找双方的共同点和妥协点,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可以避免双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会尽最大努力提倡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严正审判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深刻的利益冲突,双方不愿意妥协。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会依法进行严正审判,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理过程中,我会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会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判决时,我会依法判决,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性,做到价值观中立。

三、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意识到理论知识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真正掌握案件处理的技巧和方法。

因此,我会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办案方式。

同时,我也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习他人成功的经验,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

四、加强合作与沟通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合作与沟通非常重要。

我会主动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合作,共同分析和研究案件,共同解决问题。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我也会注重语言和沟通技巧,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五、保护当事人权益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我时刻将当事人的权益置于首位。

我会尽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我也会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他们获取法律救济。

对于弱势当事人,我会特别关注,确保他们在法律纠纷中获得公平待遇。

总结起来,办理经济纠纷案件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浅谈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调解制度的完善

浅谈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调解制度的完善作者:吕寒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取决于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因此对其不断地完善是必须的。

本文从民事诉讼一审调解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出发,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不足;完善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制度特别是一审程序中的调解占有重要的位置。

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彼此之间的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试试活动。

这个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法院调解制度因为存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而面临严峻的考验,改革完善这项制度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一、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一)诉讼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过于笼统、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对于法律关系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难以具体界定,这导致调解的适用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其次,从逻辑上讲,这有可能在造成诉讼迟延,加大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部分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与判决相比,调解可以使法官减少审案时间、增加办案数量,因此,有部分法官以所谓“默示”或“隐性”的自愿排除,甚至牵强地适用调解制度。

基于办案效率和风险较低的考虑,法官更多地愿意适用调解甚至于不惜以职权来威逼、强制当事人不得不接受法官组织的调解,侵犯了当事人正当自愿的诉讼权利。

(三)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法院都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这有悖于司法过程终局性的特征,在给了当事人一个重新协商的同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由于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也使当事人倾向于不断地指望调解能给他们优于一审判决的结果,从而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轻视一审判决的情况。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

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

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

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1。

2024年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3篇)

2024年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在____年依然占据了我们工作的重要部分。

在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对____年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队伍建设案件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办案工作的基础。

____年,我们在案件审理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我们加强了干警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

其次,我们注重团队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比如,我们建立了案件分工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避免了工作重叠和工作滞后的情况发生。

此外,我们还注重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形成了多部门协作的良好机制。

二、加强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案件的顺利办理至关重要。

在____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我们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获取相关数据,并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揭示案件的本质和关键信息。

此外,我们加强了与司法鉴定机构、证据保全单位等的合作,确保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团队合作____年,我们注重团队合作,通过加强内部合作和与其他单位的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首先,我们做到了信息共享,不同工作环节的干警之间保持密切的沟通和配合,避免了信息丢失和工作滞后的情况发生。

其次,我们注重内外部的协作。

与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帮助我们快速获取相关信息,并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同时,我们还利用团队的智慧和力量,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瓶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案件审理机制案件审理机制的完善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____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理机制,提高了办案效率。

首先,我们加强了案件分类和分流工作。

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和分流,我们能够更加科学地配置资源,提高办案的效率和专业性。

经济纠纷案件如何解决双方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如何解决双方纠纷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涉及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矛盾,无论是商业合作中的合同纠纷,还是投资争议中的金融纠纷,都需要一种有效的方式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经济纠纷案件中双方纠纷的解决方法。

1.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是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常见方式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指派一位调解员,负责协调双方的利益,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民事调解的优点是高效、灵活,并且可以保护双方的商誉。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其仲裁结果。

仲裁具有审判程序简单、成本相对较低以及争议结果的执行强制性等特点。

仲裁的决定通常是终局性的,双方必须遵守。

3. 诉讼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诉讼的优点是公正、权威,并且具有追究责任、强制执行的效果。

然而,诉讼程序通常较为繁琐,耗时久,费用较高。

4. 尝试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通常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进行,双方可以通过减少争议的范围、支付赔偿金或达成其他协议来解决问题。

和解的好处是能够保留双方的关系,减少时间和成本。

5. 专业调解除了民事调解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专业调解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

专业调解员是经过培训和认证的专业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争议解决能力。

他们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并提供中立的建议和意见。

总之,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方式多种多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无论是通过民事调解、仲裁、诉讼、和解还是专业调解,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保持开放的心态和积极的合作态度,以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重要的是,双方应该尽量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以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浪费,同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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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的完善摘要: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实体权益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被被誉为“东方经验”。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调解制度中的不足逐步显现,制约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用的发挥。

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对推进司法进程、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调解;适用原则;存在问题;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2-02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实体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法院调解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是调解活动的支持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调解可依以下两个阶段进行:1.庭审前调解审理前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受理后,庭审准备阶段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事、经济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审判人员主持对诉争内容进行的调解活动。

2.庭审中调解庭审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审判机关依据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诉争纠纷的活动。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审前调解是在立案后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调解;庭审中的调解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

法院调解的本质是诉争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非判决方式依法解决双方纷争的活动。

调解的前提是依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是否具有独立行使处分权为依据。

如果当事人没有独立处分权就没有在调解中的让步,没有让步与谦让就不可能平息纠纷。

在法院调解制度中,当审判权与处分权有时也会发生冲突时,法院不得将自己的选择强加给当事人,而必须受调解自愿原则的约束,尊重和接受当事人做出的选择。

二、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调解时人民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工作必须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反映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对于调解无效,没有条件调解或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是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尽管选择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但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能强迫或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方案。

同时,自愿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而不能强迫,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是意思不明的默示行为。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进行调解的基础。

(三)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一样,同属于审诉讼活动,是一种解决诉争的方式。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民事案件。

这些法律原则不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适用,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也同样适用。

应当做到:1.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的规定,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3.调解协议的达成在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下,通过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适度干预,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能不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三、法院调解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较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并且这种结案方式也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一直对法院调解青睐有加,并将其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审判实务上看,调解也是法院运用得最多的一种结案方式。

在法院处理民事争议中,相较于判决,调解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其优越性:1.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2.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四、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勿庸置疑,民事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不仅在国内拥有悠久的历史,并深入人心,而且在国际上也被赞誉为“东方经验”,成为有中国特色审判方式。

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逐步显现,制约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用的发挥。

(一)自愿原则与民事调解活动背离《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直接视为放弃调解,而越过调解程序。

二是调解程序滥用,为片面追求办案率,快速结案。

审判人员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均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甚至进行“强制调解”、“诱导调解”,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

(二)忽略调解程序,片面追求判决目标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调解程序往往会牵扯和花费审判人员比较多的精力去进行说服、教育、解释、开导工作,有的审判人员因为怕麻烦或缺乏耐心,对应该调解的案件不予调解,直接进行开庭审理,在不经意间可能就违反了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人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上述规定,对哪些种类的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从规定的几类案件可以看出,前四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甚至会使权利得不到维护的一方采取极端的手段,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后两类案值由于案件的性质或标的较小,调解条件比较好,当事人双方较易达成协议。

(三)调解程序及调解手段滥用在案件调解时,有的审判人员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分的情况下滥用调解程序手段进入调解程序,进行盲目调解。

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提出调解方案,或者听从或依据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后,无原则的让另一方迁就、让步,严重违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严重损害调解制度的公信力。

(四)过分强调调解率,案件久调不决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为考虑到社会影响方面,认为判决会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就采用无休止调解方式,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久拖不决。

这种情况使诉争双方争议的权益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特别是原告的合理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当事人的反悔权与调解本身特点及效益相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还可在调解书送达时,以拒签调解书的方式使已成立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这种做法与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

在实践中,会使得原本的调解工作很可能全部归于云烟,这也违背了司法效率和效益的原则,本质上不利于案件的进程和民事调解作用的发挥。

五、完善民事调解的必要性及措施通过上述可以看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法院调解必须强调当事人双方自愿,促使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运用民主协商的方法,自愿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这种结案方式一般不存在上诉问题,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一)从立法角度上,应促进调解程序规范化和严谨化在立法上细化和规范当事人民事程序的选择权。

鉴于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法官审判负担异常日益繁重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民事审判制度下,启动民事诉讼活动调解程序的主体应当是以当事人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的原则。

提倡在庭审前准备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试行调解,若双方均无异议,即进入调解程序。

进入审判程序后的庭审阶段,法官不再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分别提出申请,法官则处于居中地位,负责主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同时,应对法院调解的期限限定为10日为宜。

超过规定期限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

在此期间内调解达成合意的,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转入下一程序,移交审判庭及时判决。

从而避免对案件造成不必要的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及浪费司法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如果将此条改为“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后,即可生效”,就能够避免送达时一方当事人经调解后反悔,使调解协议无法生效的尴尬。

有效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大都希望案件能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因此努力种使调解成功,这样做的初衷无可非议,但由于审判人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在案件审理中既担当着调解的主持者,又承担着调解的引导者,这种双重角色使当事人滋生出一种不能不接受调解,否则就有可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吃亏或者败诉的心理。

对于操纵着案件裁判大权的法官,有时当事人不得不违心地接受调解,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实不能完全说是当事人自愿的,也可以说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

鉴于此,建议改革现有审判机制,实行调、审分离的审判机制,成立专门的与民事调解庭,挑选具有审判经验、适合做调解工作的法官担任调解员,专司调解。

对法院受理的案件,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以外,首先由调解庭在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进行调解。

根据案件的标的及复杂程度,选择适用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还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调解。

对于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一致的,由调解庭直接制作调解书,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双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庭移送至审判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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