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由谁完成-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鉴定和认定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是确定犯罪事实和权威的司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进行探讨。
一、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在刑事案件中,当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时,往往需要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辩护人或者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的选择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院一般会指定对应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工作。
3. 鉴定程序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查验、检验、实验、测量和观察等环节,以及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等方式。
鉴定人员必须执行科学、公正、严谨的方法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结果,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二、认定程序1. 提交证据在刑事审判中,鉴定报告作为一种证据,需要被提交给法庭。
一般由鉴定人员或者鉴定机构提供,并且需要经过法庭的认可。
2. 参与辩论在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等各方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辩论过程有助于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鉴定结果的判断法院会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鉴定结果进行判断。
法官在判断时应当注重权威性鉴定的结论,并综合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规范要求1. 专业资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通过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只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和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提供可信的鉴定结果。
2. 依法鉴定鉴定程序中的每一环节都应当依法进行,包括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正透明鉴定结果需要向庭审公开,并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法院应当对鉴定结果进行适当的审查,确保鉴定公正透明。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鉴定与认定程序及规范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的机关是谁?

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的机关是谁?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由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近年来,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
通过对模糊不清的物证、书证进行鉴定,可以去伪存真,确定证据的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那么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的机关是谁?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的机关是谁?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由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刑事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是什么?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
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发布时间:2016-03-09 16:23:39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吗

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吗?有一个案件,一个司法鉴定所在对一名被害人作出重伤鉴定后,没有在上面签名,只有签章。
最后该鉴定的法律效力被否认,即是无效(当时双方及诉讼参与人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大,在司法界和鉴定界也引起的不小的振动。
)的。
本人认为,对于司法鉴定人是否必须要签名,不能一概而论,在刑事、民事案件中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核心内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司法鉴定的程序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相关规定1、在公安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
但是鉴定结论一定要送达给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签字!2、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也即,在法庭上被害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如果被告人对鉴定结论也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公、检、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公安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两者并不强调审查有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而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重新鉴定的,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而同意该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要注意的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这就是个较抽象、灵活的概念,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掌握;第二种是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迳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

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案件在审理的时候有举证责任这⼀制度的,负有举证责任的⼀⽅需要为⾃⼰的主张或者对他⼈主张作出举证,以证实⾃⼰的诉讼是合理的,举证⽅有权申请司法鉴定,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申请司法鉴定签字及相关要求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申请是司法鉴定的第⼀道程序。
我国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司法鉴定提请实⾏与举证责任相⼀致原则,凡是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和侦查机关均有司法鉴定提请权。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定差别。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员、被害⼈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申请。
刑事⾃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提请,如果被告⽅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政诉讼中双⽅当事⼈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当事⼈。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头⽅式申请鉴定,但司法⼈员应对其申请进⾏如实记载。
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
3、诉讼当事⼈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怎么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运⽤专门技术和科学⼿段,根据鉴定⼈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种证据。
对⽅当事⼈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对⽅当事⼈没有⾜够证据⾜矣反驳的,公安机关和⼈民法院应当采信。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流程和基本程序是指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和步骤。
本文将从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方法选择、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介绍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
一、申请鉴定申请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第一步,也是鉴定程序的起点。
当事人或法院在需要进行鉴定时,应向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案件相关材料、鉴定要求、鉴定对象等信息。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供鉴定机构参考。
二、鉴定机构选择在收到申请后,鉴定机构将根据案件性质和鉴定要求,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其资质、信誉和能力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方法选择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专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采用现场勘查、实验分析、技术检验、文献研究等不同的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的选择应基于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四、鉴定过程鉴定过程是指鉴定机构按照鉴定程序和方法,对鉴定对象进行科学评定和判断的过程。
鉴定过程可以包括实地勘查、材料分析、实验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
鉴定专家应按照鉴定要求,严格遵守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过程和结果,对案件相关问题提出的科学评定和判断。
鉴定结论应遵循客观、准确、严谨的原则,不得带有主观偏见和个人观点。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鉴定专家签字盖章,作为法庭审理和裁决的重要参考。
在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中,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和独立。
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也应对案件相关信息和鉴定过程进行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的流程和基本程序是一个科学、严谨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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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由谁完成?
杀人、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
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公安机关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常用,那么,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由谁完成?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杀人、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人证、物证等资料。
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公安机关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常用,那么,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由谁完成?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由谁完成?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