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淮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文件精神,根据《淮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现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幼儿园)。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二、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经审批机构确认具备办学能力。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违法犯罪记录,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在职在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
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学场地是租赁的,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论是自有产权房或租赁房,都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与教学场所地址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保障学生权益,济南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机构资质要求1.1 机构应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须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1.2 机构师资力量要求高,教师资格应符合教育部门规定,具有相关专业职称或资格证书。
1.3 机构场所设施要求完备,教学环境应安全舒适,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课程设置标准2.1 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学生学习需求,体现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2 课程设置应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标准,内容安排合理,结构严谨。
2.3 机构应对课程质量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教学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三、招生政策及管理规定3.1 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招生政策,实施公平的招生工作,不得有歧视性。
3.2 学生招生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得违反学生权益,不得超容纳规定人数。
3.3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对学生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四、教学质量保障4.1 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保证课程质量和教学进度。
4.2 机构应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4.3 机构应建立课后服务制度,提供学生学习指导和辅导。
五、课后服务及管理5.1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和表现。
5.2 机构应积极开展家长沟通工作,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3 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意见。
根据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
希望广大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设置,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模板】

XX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_____〔2016〕___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______〔2018〕___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______〔2018〕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_____〔2019〕__号),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权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本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与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确保合法经营。
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
2. 教师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通常要求教师具有相关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 培训课程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学生的年龄、学科特点和需求相适应。
课程内容要科学、合理,并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相关规定。
4. 教学设施与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同时,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5. 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公示培训费用,并合理定价。
费用公示应包括培训项目、费用标准、退费政策等内容,确保家长和学生了解费用情况。
6. 教学质量监管,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满意度等方面。
机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 诚信经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散布违法违规信息,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注册备案、教师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设施与安全、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教学质量监管以及诚信经营要求等方面。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课程教学以外,为学生提供特长培训、兴趣培养、学科补习等各类教育服务的机构。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广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办学资质,包括经营许可证、教学环境合格证和教师资格证等。
机构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关培训机构管理和教育经验。
2. 教学设施:机构应提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其它教学设施。
教室应保证明确的课程教学区域和通道,并配备适当数量的课桌椅、黑板、投影仪等教育设备。
3. 教学资源:机构应拥有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参考资料、教学媒体等。
教材应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大纲进行科学选编,确保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4. 师资力量: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应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培训工作。
教师应持有相关学科或特长培训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教学水平。
5. 学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报名登记、学生档案管理、课程安排和学习情况追踪等。
机构应确保学生的学习进程和成果得到有效监管,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和个别辅导服务。
6. 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评估和监测。
机构应定期进行教育质量检查和教学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案。
7. 安全保障:机构应确保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安全。
教学场所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应齐全有效。
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建立学生报警求助机制。
8. 财务透明: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透明合规。
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相关费用构成和退费政策等信息。
9. 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机构的资质、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管理、收费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举办者(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办学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
(三)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
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校外培训辅导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和标准缺失,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低质量的培训机构,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利益,制定一套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师资力量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其核心竞争力和质量保证的关键。
为确保学生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教师资格要求高:机构应要求教师具有相应学历和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有经验的教师应具备带领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和产生兴趣的能力。
2. 优质师资保障:机构应建立师资培养机制,包括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激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有效教学手段。
二、教学内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教学内容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全面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1. 定期课程检查:机构应定期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 全面发展的课程设置: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包含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讲解与梳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场所设施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适宜的教学设施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保障。
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安全保障: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教学设施完善:机构应提供先进的教育技术设备和教学用具,以提供高效的教学。
四、课时安排课时安排恰当合理是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的重要内容。
要求如下:1. 合理课时分配:机构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负担和身心健康,避免过度排课。
2. 个性化辅导:机构应提供灵活的辅导时间,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为学生提供个别化的辅导服务。
五、学生评价针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学生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可以反映机构的教学质量。
要求如下:1. 学生满意度调查:机构应定期进行学生满意度的调查,了解学生对授课内容、师资力量、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
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应当具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经费不得低于50万元。
二、培训场所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
培训场所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且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
(二)培训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培训场所应由校外培训机构专用。
利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产权清晰;租赁场所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四)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1.培训场所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备案)。
2.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提供餐宿,如有特殊需要
需提供餐宿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等相关许可。
3.培训场所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三、师资队伍条件
(一)校长。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及以上的教龄,或者从事5年及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5.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
(二)教师。
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办学管理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教育教学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教材)、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使用教材应当符合中央关于意识形态的规定和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四)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设立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在年度办学评估中被评为两次及以上先进学校或一次及以上优秀学校;
(二)近两年来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三)申请增设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具备本标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校外培训机构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它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和误导公众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