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大部分触电事故为单相触电,是指人体某一部分接触了带电物体,致使电流流过人体叫做触电。触电人体被电流伤害,所造成人体伤害的情况,按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1.电击

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内部器官(例如心、肺和大脑等)所造成的内伤,破坏了人体的心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触电死亡事故多数是由电击所致。

电击伤人的程度,要根据流过人体电流的大小、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途径与频率以及触电者本身的情况而决定。电流通过心脏与大脑时最危险,通电时间愈长,危险性愈大。2.电伤

电伤也叫电灼,是指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常发生在人体的外部,例如电弧的灼伤、电流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使该局部受伤,在肌体上留下伤痕、通电金属在大电流下熔化飞溅而使皮肤遭受伤害等。

二、触电电流和电压对人体的伤害

人体触电后,电流和电压对人体会产生各种不同的伤害甚至使人丧失生命。以下主要因素对触电后果起着重大影响。

1.电流大小与伤害、

电流是触电伤害的直接因素。当电流通过人体的时候,根据电流的大小不同,人体的感受和所受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若流过人体的电流为20毫安(mA),人即麻痹难受,几乎自己不能摆脱,特别是人手触电,肌肉收缩反而握紧带电物体,有发生灼伤的可能。如果流过人体的电流为50毫安,人的呼吸器官会发生麻痹,以致造成死亡。家庭用电一盏25瓦的白炽灯,灯泡流过的电流为114毫安,如果流过人体,就足以致人死命。2.电压高低与伤害

触电后电压愈高,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大,接触电压高,使皮肤破裂,降低了人体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随之加大。相反,电压愈低,流过人体的电流也就愈小。

家庭的供电电压一般为220伏(V),人触电后相当触电时间与伤害

电流作用于人体的时间愈长,人体电阻愈小,则通过人体的电流愈大,对人体的伤害就愈严重。如工频50毫安交流电,如果作用时间不长,还不至于死亡;若持续数10秒(s),必然引起心脏室颤,心脏停止跳动而致死。4.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

由于人体的触电部位不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亦不同,所通过的途径和触电的结果有密切关系。电流通过头部使人昏迷,通过脊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若通过心脏、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可导致精神失常、心跳停止、血循环中断。可见,电流通过心脏和呼吸系统,最容易导致触电死亡。

5。人体电阻的大小与伤害

人体电阻就是电流通过人体时,人体对电流的阻力。人体各部分的有机组织不同,电阻的大小也不同。如皮肤、脂肪、骨路、神经的电阻比较大,其中皮肤表面的角质外层电阻最大,而肌肉、血液的电阻比较小。人体的电阻愈大,触电后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小,因而危险也就愈小。人体电阻不是一个不变的常数,接触电压愈高,人体电阻小;接触带电导体时间愈长,人体电阻也愈小。

6.电流的种类、频率与伤害

交流电频率愈高(如大于200赫),由于电流途径有趋肤效应,很少通过人体心脏部位,只能造成灼伤而不会有生命危险,而日常用的电源多是频率为50赫的(工频)交流电,频率较低,对人体触电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

安全用电常识

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那么,用户如何安全用电呢?首先应采取保证用电安全的各种措施,但是有了保安措施,并不就是万元一失了。假如在安装、使用、检修电器设备和器材时不懂得用电安全知识,还会造成电力和触电事故。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应该预防为主。现将安全用电常识的要点介绍如下:

1.遵守安全用电有关制度,发现隐患尽快处理(1)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难私拉乱接

(2)低压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合理选用熔丝(保险丝)、熔片(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线代替。

(3)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堆柴草、栽树等。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破坏斜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4)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缠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5)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斜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6)电线断落时不要靠近,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要派人看守,周围10米之内,禁止人员进入。并赶快找电工修理。

(7)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他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2.室内布线及开关、插座和灯具的使用安全

(1)室内布线及电器设备,不可有裸露的带电体,对于裸露部分应包上绝缘或设罩盖。当发现闸刀开关罩盖、熔断器、按钮盒、插头、插座等有破损使带电部分外露时,要及时更换。

(2)家用电器要用有接地极的三极插头和三孔插座。

(3)开关要装在相线上,不能装在零线上。采用螺口灯座时,相线必须接在灯座的中心弹舌片上;灯泡拧进后,金属部分不应外露,否则应加安全圈。

(4)悬挂吊灯的灯头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米,在特殊情况下可降到1.5米,明插座安装高度一般离地面1.8米。

(5)尽量不用灯头开关,因为手经常接触灯头容易触电。

(6)要避免插头、插座不配套,例如铜接头太长,插进插座后还有一段露在外面。插头要插到底,不可将一段外露。

(7)清洁灯泡时,要用干布擦,手不要触及灯头和灯泡的金属部分。对螺口灯头的灯泡,一定要拧下来擦。

(8)操作闸刀开关时,要把胶盖上好后再进行,以防止电弧或保险丝飞溅伤人。

3.安装检修与操作使用安全

(1)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其他人员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2)严禁使用“一线一地”(即用铁丝或铁棒插入地下来代替零线)的办法安装电灯。

(3)对临时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临时使用的电线绝缘性能要符合要求,不可用裸导线或老化破旧的电线。

(4)要单线操作,以防双线触电。在检修时,手不可同时触及相线和零线或地线以及接线桩头。在连接分支线路时,接好一根线,先用绝缘胶带缠好,再接另一根线。

(5)对于移动性的用电器具,无法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时,则使用者应站在橡皮垫、绝缘毯等绝缘材料上操作。

(6)在检修时,若有可能因不慎而触及邻近带电裸导体,必须事先加以遮护。

(7)在检修电器和线路时常用的电工钳和起子,凡与手接触的部分,均要有良好的绝缘。严禁使用穿心或铁柄起子。

电力安全知识问答

1、在低压电气设备上进行停电工作时应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答:(1)填用工作票或口头联系;

(2)停电;

(3)使用防护用具。

2、在高压回路上工作,必须遵守些什么?

答:(1)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2)至少两人在一起工作;

(3)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必须由有经验的人担任;

(2)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拭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放在帽内;

(3)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的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一起工作。

4、高压验电器如何使用?

答:(1)必须注意高压验电器的额定电压和被检验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要相适应。

(2)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手握在罩护环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检验。检验时应渐渐移近带电设备至发光或发声为止。

(3)验电时也应同样渐渐地向设备移近,直到直接触及到设备导电部分一直无光声指示,则判定为无电。反之,如移近过程中突然有发光发声指示,应立即停止验电。

5、电气设备操作的安全技术规定有哪些?

答:(1)断路器、隔离开关的停送电操作顺序。停电时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应按上述相反的顺序操作。

(2)配电变压器停送电操作。送电先合两边相跌落熔断器,后合中相。停电先拉中相,后拉两边相。

(3)发生带负荷拉隔离刀闸时,不论情况如何,均不允许将错拉的隔离开关再重新合上。

(4)严禁用隔离开关拉开接地故障电容器、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等。

(5)电气设备停电后,由于随时有未得到通知而突然来电的可能,在未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

6、引起电气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答:(1)短路;

(2)过负荷;

(3)接触不良;

(4)铁芯发热;

(5)散热不良;

(6)设备工作温度高;

(7)电弧与电火花;

7、电气运行中发生了事故应遵循什么原则进行处理?

答:发生事故时,应遵循:(1)值班员应沉着、果断、忙而不乱,迅速正确地进行操作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具体要求是:迅速寻找并消除事故的根源,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对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威胁;(2)想方设法保护设备继续运行,对重要设备应保证不停电,对已停电的用电设备应尽快恢复供电;(3)改变运行方式,使供电恢复正常。

8 、发生误操作后应如应对?

答:应注意:

(1)误拉或误碰开关引起跳闸,如该开关控制的电路无并列关系,则可立即合上后再向负责人汇报;对有并列关系的,先汇报后,再按调度的命令处理。

(2)误合备用中的断路器,可立即拉闸后再汇报。

(3)误拉或误合断路器,应立即停止操作,检查设备是否受到损害,并向领导汇报。

9、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含义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查处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大部分触电事故为单相触电,是指人体某一部分接触了带电物体,致使电流流过人体叫做触电。触电人体被电流伤害,所造成人体伤害的情况,按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1.电击 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内部器官(例如心、肺和大脑等)所造成的内伤,破坏了人体的心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触电死亡事故多数是由电击所致。 电击伤人的程度,要根据流过人体电流的大小、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途径与频率以及触电者本身的情况而决定。电流通过心脏与大脑时最危险,通电时间愈长,危险性愈大。2.电伤 电伤也叫电灼,是指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常发生在人体的外部,例如电弧的灼伤、电流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使该局部受伤,在肌体上留下伤痕、通电金属在大电流下熔化飞溅而使皮肤遭受伤害等。 二、触电电流和电压对人体的伤害 人体触电后,电流和电压对人体会产生各种不同的伤害甚至使人丧失生命。以下主要因素对触电后果起着重大影响。 1.电流大小与伤害、 电流是触电伤害的直接因素。当电流通过人体的时候,根据电流的大小不同,人体的感受和所受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若流过人体的电流为20毫安(mA),人即麻痹难受,几乎自己不能摆脱,特别是人手触电,肌肉收缩反而握紧带电物体,有发生灼伤的可能。如果流过人体的电流为50毫安,人的呼吸器官会发生麻痹,以致造成死亡。家庭用电一盏25瓦的白炽灯,灯泡流过的电流为114毫安,如果流过人体,就足以致人死命。2.电压高低与伤害 触电后电压愈高,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大,接触电压高,使皮肤破裂,降低了人体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随之加大。相反,电压愈低,流过人体的电流也就愈小。 家庭的供电电压一般为220伏(V),人触电后相当触电时间与伤害 电流作用于人体的时间愈长,人体电阻愈小,则通过人体的电流愈大,对人体的伤害就愈严重。如工频50毫安交流电,如果作用时间不长,还不至于死亡;若持续数10秒(s),必然引起心脏室颤,心脏停止跳动而致死。4.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 由于人体的触电部位不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亦不同,所通过的途径和触电的结果有密切关系。电流通过头部使人昏迷,通过脊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若通过心脏、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可导致精神失常、心跳停止、血循环中断。可见,电流通过心脏和呼吸系统,最容易导致触电死亡。 5。人体电阻的大小与伤害 人体电阻就是电流通过人体时,人体对电流的阻力。人体各部分的有机组织不同,电阻的大小也不同。如皮肤、脂肪、骨路、神经的电阻比较大,其中皮肤表面的角质外层电阻最大,而肌肉、血液的电阻比较小。人体的电阻愈大,触电后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小,因而危险也就愈小。人体电阻不是一个不变的常数,接触电压愈高,人体电阻小;接触带电导体时间愈长,人体电阻也愈小。 6.电流的种类、频率与伤害 交流电频率愈高(如大于200赫),由于电流途径有趋肤效应,很少通过人体心脏部位,只能造成灼伤而不会有生命危险,而日常用的电源多是频率为50赫的(工频)交流电,频率较低,对人体触电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是作为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 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

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 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 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 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 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 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 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 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1.低压触电时脱离电源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时,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物体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来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时救护人员尽可能站在绝缘垫上或干燥木板上,以防止自身触电。 如果触电者紧握电线不放,可用有绝缘柄的钳子或干木把斧头等电线

安全用电常识-试题与答案 (2)

《安全用电基本常识》 一、填空题 1、人体触电有__电击___和__电伤___两类。 2、人体触电的方式主要分为____直接接触触电___和____间接接触触电___。另外,高压电场、高频磁场、静电感应、雷击等也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3、间接接触触电包括了___跨步电压触电、接触电压触电等。 4、决定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有_电流的大小_、_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_通过人 体的途径_、_电压高低_、_电流频率_、_人体状况_。 5、成年男性的平均感知电流约为_ 1.1_ mA,成年女性约为_ 0.7 _mA。 6、人触电后能自主摆脱电源的最大电流,称为_ 摆脱电流 _,成年男性的平 均摆脱电流为_ 16 _mA,成年女性约为_ 10 _mA。 7、在较短时间内引起触电者心室颤动而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称为_ 致命电 流 _,一般通电1s以上,_ 50 _mA的电流就足以致命。 8、电流通过人体的任何一个部位都可能致人死亡,以下电流路径,最危险为_ C _,次危险的是_ A _,危险性最小的是_ B_ 。 A.右手到脚 B.一只脚到另一只脚 C.左手到前胸 9、 30-----300 HZ的交流电对人体危害最大。 10、为了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发生触电事故,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 的金属部分与大地作电气连接,称为_ 保护接地 _。它主要应用在_ 中性点 不接地 _的电力系统中。 11、在中性点不接地的380/220V低压系统中,一般要求保护接地电阻Rd小于 等于_ 4 _Ω。

12、大接地短路电流(其值大于500A)接地电阻一般不超过 0.5 Ω。 13、漏电断路器是一种高灵敏的控制电器,它与空气开关组装在一起,具有短路、_ 过载 _、_ 漏电 _、_ 欠压 _等保护功能。 14、新标准下,我国交流电路三相线分别采用 _红_ 、黄和绿颜色标示。 15、 16、 17、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可用_ 拉 _、_ 切_ 、_ 挑 _、_ 拽、_ 垫 _等。 18、防止直击雷的保护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网;消雷器。 19、安全用电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安全用电包括两方面: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1、触电伤害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电击和电伤。 22、电流流经人体的心脏、中枢神经和呼吸系统是最危险的。 、最常见的电伤有以下三种:电灼伤、电烙印、皮肤金属化 、按照电流通过人体的不同生理反映,可将电流分为感知电流、摆脱电流、致命电流三种。 、常见的人体触电形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二、判断题 1、安全用电是衡量一个国家用电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2、触电事故的发生具有季节性。(√) 3、由于城市用电频繁,所以触电事故城市多于农村。(×) 4、电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属于电伤。(√) 5、跨步电压触电属于直接接触触电。(×)

触电的危害分析及防范措施

触电的危害分析及防范措施 随着电力的广泛应用,电气设备在各行各业的运用已相当普遍。如果电气设备安装不恰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尤其是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电报安全知识,不仅会造成电能浪费,而且会发生电气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给国家与人亿带来重大损失。事实上,在机械、化工、冶金等工矿事业中存在大量电报不安全现象,电气事故已成为引起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电气安全已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两具方面。人身安全是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安全是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 电气事故往往不是音单一原因引起的,为了搞好电气安全工作,必须采取包括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不断推出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完善和修订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 什么叫触电?它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带电全与人体之间闪击放电,或者电弧及人体时,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就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按其开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电击是指电流流经人体内部,引起疼痛发麻,肌肉抽搐,严重的会引起强烈痉挛。心定颤动或呼吸停止,甚至由于因人体心脏,呼吸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的致命伤害,造成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电伤是指触电时,人体与带电体接触不良部分发生的电弧灼伤,或者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分的电烙印,蓍由于被电流熔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等侵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皮肤金属化。这此伤害会给人体留下伤痕,严重时也可能致人于死命。电伤通常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造成的。 电击和电伤也可能同时发生,这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是常见的。 常见的触电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触电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多数是由于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或者是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是休体过于靠近带电体等引起的。 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当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而人体的某一部分触及三相导线的任何一相而引起的触电事故称为单相触电。单相触电对人体的危害与电压高低,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等有关。人体发生触电的次数占总触电次95%以上,除了单相触电外,还有两相触电。它指人体两处同时接触不同相的带电体而引起的触电事故。两相触电事故属于这一类间接触电事故。 人体接触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外壳是不带电的。但当线路故障或绝缘破损时,接触这此漏电或带电的设备外壳时,就会发生触电危险。触电情况和直接接触带电体一样。大部分触电事故属于这一类间接触电事故。

人体触电的几种形式及预防措施

人体触电的几种形式及预防措施 气行业从业者来说,更是每天和电都有亲密接触。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学习相关知识,希望圈友们能够提高警惕,注意用电安全。 人体触电的原因 人体组织中有60%以上是由含有导电物质的水分组成的,当人体接触设备的带电部分并形成电流回路时,就会有电流流过人体导致触电。人体触电的原因主要有: 1)人体触及到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和与之相连接的金属构架。 2)没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人体直接接触或过于靠近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 3)对电气常识不懂或一知半解,乱拉电线、灯具,乱动电器用具造成触电。 4)靠近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处或其他带电部分的接地短路处,遭到较高电位所引起的伤害。 为了使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安全电流值,我国把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为6V、12V、24V、36V和42V五种等级。安全电压等级和选用见下表: 人体触电的形式

1.单相触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 电流从一根相线经过电气设备、人体再经大地流到中性点。此时加在人体上的电压是相电压。 2.单相触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 在1KV以下,人触到任何一相带电体时,电流经电气设备,通过人体到另外两根相线对地绝缘电阻而形成回路。在6~10KV高压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电压高,所以触电电流大。 3.两相触电 电流从一根相线经过人体流至另一根相线,由于在电流回路中只有人体电阻,所以两相触电非常危险,触电者即使穿着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椅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4.跨步电压触电 输电线断线落地或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因绝缘损坏漏电时,电流经过接地体向大地作半环形流散,并在落地点周围地面产生强大电场。当有人走过落地点周围时,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压。跨步电压触电时,电流从人的一只脚经下身通过另一只脚流入大地形成回路。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

编号:SM-ZD-42262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 因素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电流大小的影响 电流的大小直接影响人体触电的伤害程度。不同的电流会引起人体不同的反应。根据人体对电流的反应,习惯上将触电电流分为感知电流、反应电流、摆脱电流和心室纤颤电流。 2、电流持续时间的影响 人体触电时间越长,电流对人体产生的热伤害、化学伤害及生理伤害愈严重。一般情况下,工频电流15~20mA以下及直流电流50mA以下,对人体是安全的。但如果触电时间很长,即使工频电流小到8~10mA,也可能使人致命。 3、电流流经途径的影响 电流流过人体途径,也是影响人体触电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电流通过人体心脏、脊椎或中枢神经系统时,危险性最大。电流通过人体心脏,引起心室颤动,甚至使心脏停止跳动。电流通过背脊椎或中枢神经,会引起生理机能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 1、一审阶段 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

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在2003年8月的电路改造、2009年8月的变压器更换工程中,对受电设施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又未对设置安全防护栏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且在日常抄表时,也没有依据《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用电户进行安全检查,对该用户违反安全用电和更动供电设施的行为指出改正、督促治理和中止供电。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①赔偿原告方受害人李清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652036.51元;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被告县电力公司辩称:①导致原告触电的变压器产权所有人是某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一起典型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5日7时55分,陕西某发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5 机除尘A变压器温控仪故障,通知检修人员处理。10 时37 分,变配电班刘某开具工作票,16 时20 分,办理开工手续。19 时40 分,变配电班刘某(工作负责人)和钟某(死者,男32 岁)到现场开始工作。由于该变压器温控器和4个冷却风机共用一个16A 空气开关(见附图),初步判断某个冷却风机故障造成空气开关跳闸,温控器面板电源失去。为便于今后检修和故障判断,将4 台冷却风机电源改为由4个3A 空开分别控制。工作中进一步确认,一台冷却风机风扇卡死且电机线圈开路。21 时20 分许,刘某回班组找风机备品,离开时向钟某交代让其休息等待。22 时10 分,刘某回到配电室,发现钟某趴倒在地,面部周围有血迹,左手拿一根导线,身下压有一根导线。刘某判断其触电,立即切断电源并打电话呼救,随后同赶到现场的运行人员轮流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22 时23 分,公司值班医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随即送往医院,在第三陆军医院抢救后,确认钟某已无生命体征,诊断死亡。 二、原因分析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地点位于#5 机除尘配电室走廊,距离工作地点除尘A 变约2.5 米(见附图)。钟某左手握着一根试验导线的

接线柱,手心有坑状电击伤,接线柱有烧焦痕迹;右胸前压有带鳄鱼夹的另一根试验导线,右手握拳在右胸,右胸有电击伤。导致触电的导线为临时试验用导线,一侧通过硬导线插入临时电源插座孔,另一侧分别为接线柱和鳄鱼夹,临时电源取自附近的检修电源箱。从现场情况判断,该导线用来接取变压器冷却风机试验电源。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钟某违章作业,违反先接线后送电的作业程序,在取电试验过程中,身体接触导线带电部分形成回路,发生触电。 事故间接原因:工作失去监护,工作负责人没有按照安规和反措要求,将工作班成员撤离作业现场,工作班成员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并且在低压带电设备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带手套。 三、暴露问题 1.检修工艺标准不高。事故现场接取临时电源的导线不规范。由于距离较长,电源转接过程中试验导线没有使用专用插头,而是两根硬导线分别与两根软导线接长后,直接插在插座上。接线方式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由于存在接触不良问题,工作中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判断和作业过程,分散注意力,特别是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检修组织管理有差距。除尘A 变温控器缺陷于当日早晨发现,工作票计划消缺时间2 天,本可以充分利用白天进行。但因检修提出的工作内容、措施有误等问题一直拖至晚间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于19 时40 分才进入现场。车间、班组对回路改造的安全措施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释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1.10 【实施日期】2001.0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触电事故与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触电事故与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常见的触电方式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1.单相触电 当人体直接碰触带电设备其中的一相时,电流通过人体流入大地,这种触电现象称之为单相触电。对于高压带电体,人体虽未直接接触,但由于超过了安全距离,高电压对人体放电,造成单相接地而引起的触电,也属于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 人体同时接触带电设备或线路中的两相导体,或在高压系统中,人体同时接近不同相的两相带电导体,而发生电弧放电,电流从一相导体通过人体流入另一相导体,构成一个闭合回路,这种触电方式称为两相触电。 发生两相触电时,作用于人体上的电压等于线电压,这种触电是最危险的。 3.跨步电压触电 当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流散,在地面上形成电位分布时,若人在接地短路点周围行走,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就是跨步电压。由跨步电压引起的人体触电,称为跨步电压触电。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1.电流对人体伤害的类型 (1).电击 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造成的伤害。仅50mA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电击,神经系统受到电流强烈刺激,引起呼吸中枢衰竭,呼吸麻痹,严重时心室纤维性颤动,以致引起昏迷和死亡。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电击触电可分为三种情况: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 (2).电伤 电伤是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光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会在人体上留下明显伤痕,有灼伤、电烙印和皮肤金属化三种。 电弧灼伤是由弧光放电引起的。比如低压系统带负荷(特别是感性负荷)拉裸露刀开关,错误操作造成的线路、人体与高压带电部位距离过近而放电,都会造成强烈弧光放电。电弧灼伤也能使人致命。 电烙印通常是在人体与带电体紧密接触时,由电流的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而引起的伤害。 皮肤金属化是由与电流融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渗入表皮所造成的伤害。 2.对人体作用电流的划分 对于工频交流电,按照通过人体的电流大小而使人体呈现不同的状态,可将电流划分为三级。

(完整版)触电方式及防止触电的措施

触电方式及防止触电的措施 在用电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电气安全,如果稍有麻痹或疏忽,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触电事故,或者引起火灾或爆炸。人体是导电体,一旦有电流通过时,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触电的种类、方式及条件的不同,受伤害的后果也不一样。 一,触电的种类 1,单相触电 人体的某一部分接触带电体的同时,另一部分又与大地或中性线相接,电流从带电体流经人体到大地(或中性线)形成回路。 2,两相触电 人体的不同部分同时接触两相电源时造成的触电,对于这种情况,无论电网中性点是否接地,人体所承受的线电压将比单相触电时高,危险更大。 3,跨步电压触电 雷电流入地或电力线(特别是高压线)断散到地时,会在导线接地点及周围形成强电场。当人畜跨进这个区域,两脚之间出现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压Ust。在这种电压作用下,电流从接触高电位的脚流进,从接触低电位的脚流出,从而形成触电,如图4-1-3所示。跨步电压的大小取决于人体站立点与接地点的距离,距离越小,其跨步电压越大。当距离超过20m(理论上为无穷远处),可认

为跨步电压为零,不会发生触电危险。 4,接触电压触电 电气设备由于绝缘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接地故障时,如人体两个部分(手和脚)同时接触设备外壳和地面时,人体两部分会处于不同的电位,其电位差即为接触电压。由接触电压造成触电事故称为接触电压触电。在电气安全技术中接触电压是以站立在距漏电设备接地点水平距离为0.8m处的人,手触及的漏电设备外壳距地 1.8m高时,手脚间的电位差UT作为衡量基准,如图4-1-4所示。接触电压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体站立点与接地点的距离,距离越远,则接触电压值越大;当距离超过20m时,接触电压值最大,即等于漏电设备上的电压UTm;当人体站在接地点与漏电设备接触时,接触电压为零。 5,感应电压触电 是指当人触及带有感应电压的设备和线路时所造成的触电事故。一些不带电的线路由于大气变化(如雷电活动),会产生感应电荷,停电后一些可能感应电压的设备和线路如果未及时接地,这些设备和线路对地均存在感应电压。 6,剩余电荷触电 是指当人体触及带有剩余电荷的设备时,对人体放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带有剩余电荷的设备通常含有储能元件,如并联电容器、电力电缆、电力变压器及大容量电动机等,在退出运行和对其进行类似摇表测量等检修后,会带上剩余电荷,因此要及时对其放电。

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a526403.html, 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探究 作者:詹清铁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34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电力产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电网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增多的是触电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济损失非常大。基于此,本文针对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相关内容展开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限额赔偿 中图分类号:TE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4-0244-01 引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网建设在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加,给企业和员工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与此同时,触电案件在数量和索赔金额上也有了明显的增加。加强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有助于改善当前的状况。 1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概述 1.1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在输送或使用电能过程中,因电能通过人体导致的人身损害而引发的请求赔偿的纠纷。由于大规模的高电压建设工程的全面铺开,触电人身损害事故逐年上升,尤其是高压电致人损害所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1.2 分类触电案件的法律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触电案件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事故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案件与低压触电案件两种;根据触电案件受害人与事故电源的位置变动关系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主动触电和被动触电两种;根据触电案件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调整该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劳动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件三种;根据导致触电结果原因的量的多少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单因触电案件和多因触电案件。 1.3 触电案件的特点

触电事故种类和方式

第一节触电事故种类和方式 一、触电事故种类 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 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寒,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电击的主要特征有: (1)伤害人体内部。 (2)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 (3)致使电流较小。 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1)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2)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 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1)电烧伤是电流的热效应造成的伤害,分为电流灼伤和电弧烧伤。 电流灼伤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成热能造成的伤害。电流灼伤一般发生在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上。 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伤害,分为直接电弧烧伤和间接电弧烧伤。前者是带电体与人体发生电弧,有电流流过人体的烧伤;后者是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对人体的烧伤,包含熔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电弧温度高达8000℃以上,可造成大面积、大深度的烧伤,甚至烧焦、烧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电流通过人体,也可能烘干、烧焦机体组织。高压电弧的烧伤较低压电弧严重,直流电弧的烧伤较工频交流电弧严重。 发生直接电弧烧伤时,电流进、出口烧伤最为严重,体内也会受到烧伤。与电击不同的是,电弧烧伤都会在人体表面留下明显痕迹,而且致使电流较大。 (2)皮肤金属化是在电弧高温的作用下,金属熔化、汽化,金属微粒渗入皮肤,使皮肤粗糙而张紧的伤害。皮肤金属化多与电弧烧伤同时发生。 (3)电烙钝是在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位的留下的永久性斑痕。斑痕处皮肤失去原有弹性、色泽,表皮坏死,失去知觉。 (4)机械性损伤是电流作用于人体时,由于中枢神经反射和肌肉强烈收缩等作用导致的机体组织断裂、骨折等伤害。 (5)电光眼是发生弧光放时,由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对眼睛的伤害。电光眼表现为角膜炎或结膜炎。

《安全管理》之人体触电的几种形式及预防措施

人体触电的几种形式及预防措施 ★ 用电安全是每个家庭都必须关注的问题,尤其对于我们电气行业从业者来说,更是每天和电都有“亲密接触”。今天小编跟大家一起学习相关知识,希望圈友们能够提高警惕,注意用电安全。 ★ 人体触电的原因 人体组织中有60%以上是由含有导电物质的水分组成的,当人体接触设备的带电部分并形成电流回路时,就会有电流流过人体导致触电。人体触电的原因主要有:1)人体触及到因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和与之相连接的金属构架。 2)没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人体直接接触或过于靠近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 3)对电气常识不懂或一知半解,乱拉电线、灯具,乱动电器用具造成触电。 4)靠近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处或其他带电部分的接地短路处,遭到较高电位所引起的伤害。 为了使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安全电流值,我国把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为6V、12V、24V、36V和42V五种等级。安全电压等级和选用见下表: 人体触电的形式 1.单相触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 电流从一根相线经过电气设备、人体再经大地流到中性点。此时加在人体上的电压是相电压。

2.单相触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 在1KV以下,人触到任何一相带电体时,电流经电气设备,通过人体到另外两根相线对地绝缘电阻而形成回路。在6~10KV高压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电压高,所以触电电流大。 3.两相触电 电流从一根相线经过人体流至另一根相线,由于在电流回路中只有人体电阻,所以两相触电非常危险,触电者即使穿着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椅上也起不到保护作用。4.跨步电压触电 输电线断线落地或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因绝缘损坏漏电时,电流经过接地体向大地作半环形流散,并在落地点周围地面产生强大电场。当有人走过落地点周围时,其两脚之间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压。跨步电压触电时,电流从人的一只脚经下身通过另一只脚流入大地形成回路。 触电的预防措施 为了更好地使用电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应严格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步骤,同时在生产生活中采取一些安全措施。 1.带电作业 带电工作人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电工进行,并有专业人员监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穿上绝缘靴,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等) 2.设备接地不良 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一般使用三级插头,其中带有接地符号的一极应接到专用的接地线上。禁止将接地线接到水管、煤气管等埋于地下的管道上使用。 3.便携式电具、电气设备 a.应建立经常或定期的检查制度,如发现故障或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时,应及时加以处理(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安全措施); b.使用12V或24V的安全电压; c.采用漏电保护开关或熔断器等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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