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对人体的危害及安全电压(一)

触电对人体的危害及安全电压(一)
触电对人体的危害及安全电压(一)

触电对人体的危害及安全电压(一)

直接造成对内部组织的伤害,它是危险的伤害,往往导致严重的后果,电击又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

直接接触电击是指人身直接接触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带电部分而遭受的电击。它的特征是人体接触电压,就是人所触及带电体的电压;人体所触及带电体所形成接地故障电流就是人体的触电电流。直接接触电击带来的危害是最严重的,所形成的人体触电电流总是远大于可能引起心室颤动的极限电流。

间接接触电击是指电气设备或是电气线络绝缘

损坏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其外露部分存在对地故障电压,人体接触此外露部分而遭受的电击。它主要是由于接触电压而导致人身伤亡的。1.1触电危害人体的影响因素

发生触电后,电流对人体的影响程度,主要决定于流经人体的电流大小、电流通过人体持续时间、人体阻抗、电流路径、电流种类、电流频率以及触电者的体重、性别、年龄、健康情况和精神状态等多种因素。

电流通过人体所产生的生理效应和影响程度,是由通过人体的电流(I)与电流流经人体的持续时间f(t)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参数时,由概率统计分析所得的I=f(t)曲线,在此,我们仅讨论交流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1.1.1感知阈和反应阈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触电的种类及触电对人体的影响 大部分触电事故为单相触电,是指人体某一部分接触了带电物体,致使电流流过人体叫做触电。触电人体被电流伤害,所造成人体伤害的情况,按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类。1.电击 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内部器官(例如心、肺和大脑等)所造成的内伤,破坏了人体的心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触电死亡事故多数是由电击所致。 电击伤人的程度,要根据流过人体电流的大小、通电时间的长短、电流的途径与频率以及触电者本身的情况而决定。电流通过心脏与大脑时最危险,通电时间愈长,危险性愈大。2.电伤 电伤也叫电灼,是指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常发生在人体的外部,例如电弧的灼伤、电流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使该局部受伤,在肌体上留下伤痕、通电金属在大电流下熔化飞溅而使皮肤遭受伤害等。 二、触电电流和电压对人体的伤害 人体触电后,电流和电压对人体会产生各种不同的伤害甚至使人丧失生命。以下主要因素对触电后果起着重大影响。 1.电流大小与伤害、 电流是触电伤害的直接因素。当电流通过人体的时候,根据电流的大小不同,人体的感受和所受到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若流过人体的电流为20毫安(mA),人即麻痹难受,几乎自己不能摆脱,特别是人手触电,肌肉收缩反而握紧带电物体,有发生灼伤的可能。如果流过人体的电流为50毫安,人的呼吸器官会发生麻痹,以致造成死亡。家庭用电一盏25瓦的白炽灯,灯泡流过的电流为114毫安,如果流过人体,就足以致人死命。2.电压高低与伤害 触电后电压愈高,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大,接触电压高,使皮肤破裂,降低了人体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随之加大。相反,电压愈低,流过人体的电流也就愈小。 家庭的供电电压一般为220伏(V),人触电后相当触电时间与伤害 电流作用于人体的时间愈长,人体电阻愈小,则通过人体的电流愈大,对人体的伤害就愈严重。如工频50毫安交流电,如果作用时间不长,还不至于死亡;若持续数10秒(s),必然引起心脏室颤,心脏停止跳动而致死。4.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 由于人体的触电部位不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亦不同,所通过的途径和触电的结果有密切关系。电流通过头部使人昏迷,通过脊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若通过心脏、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可导致精神失常、心跳停止、血循环中断。可见,电流通过心脏和呼吸系统,最容易导致触电死亡。 5。人体电阻的大小与伤害 人体电阻就是电流通过人体时,人体对电流的阻力。人体各部分的有机组织不同,电阻的大小也不同。如皮肤、脂肪、骨路、神经的电阻比较大,其中皮肤表面的角质外层电阻最大,而肌肉、血液的电阻比较小。人体的电阻愈大,触电后流过人体的电流就愈小,因而危险也就愈小。人体电阻不是一个不变的常数,接触电压愈高,人体电阻小;接触带电导体时间愈长,人体电阻也愈小。 6.电流的种类、频率与伤害 交流电频率愈高(如大于200赫),由于电流途径有趋肤效应,很少通过人体心脏部位,只能造成灼伤而不会有生命危险,而日常用的电源多是频率为50赫的(工频)交流电,频率较低,对人体触电造成的危害最为严重。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高压电引起的特殊侵权所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该10千伏高压线产权人供电局也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雇员是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本次事故被告谭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虽然此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但是此条线路建设先于该房,而且供电局在巡视线路时已经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无果后主动加高了电杆,保证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但被告谭某在明知房顶上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还要将房屋加高到三层,供电局巡线时发现了又再一次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并向被告谭某告知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至此供电局在事发前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被告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是作为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电力产业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发展,由此导致电力设施产权人与用电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突出。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诸多分歧、说法不一,其中《民法通则》和《电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某些规定,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也不尽相同,从而导致现实当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对此,本人结合本单位多年来的法律实务,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所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意见。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社会新能源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案件。尤其在中国现代广大农村,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电力在广大农村被普遍应用,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随着电力进入千家万户,涉电纠纷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在各地区法院中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尽相同,就此,本人结合我单位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引起触电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归纳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力设备安装不合格。电力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行业标准,一般也应由具有相应等级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安装。由于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第二、设备失修,因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所造成电力事故。该设备不仅包括供电设施,还包括用电设施。对于供电设施,应由电力管部门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以防年久失修;对于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户来进行维护管理。第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进行电气作业,不仅包括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还包括非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第四、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安全且电常识。广大农村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对电力知识亦是如此。在此情况下,受伤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因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而触及电力设施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就不可避免。第五、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电力设备所造成的触电事故。第六、产权人将建好的电力设施委托他人代为维护、管理,因代管人疏于维护等原因而导致的触电事故。第七、由于高压线路保护区而产生的高压线路产权人与线下住户的相权问题。 二、触电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 1、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 一类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适用范围是大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作业人均要承担责任。 另一类为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非高压电(1000伏以下)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 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

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有两种类型的伤害,即电击和电伤。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破坏人的心脏、肺部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工作,及致使人处于假死或丧失生命。在低压系统,在通电电流较小,通电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电流引起人的心室颤动是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通电电流更小,通电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窒息必会成为电击致死的原因。 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通常所说的触电事故基本上都是指电击而言的。分: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由此引起的触电叫跨步电 压触电)。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电伤多见于机体外部而且往往在机体上 留下伤痕。 电弧伤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电伤。电烙印也是电伤的一种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人由于不慎触及带电体,将产生触电事故。根据触电事故对人体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使内部器官组织受到伤害。如果触电者不能迅速脱离带电体,则最后会造成死亡事故。 电伤是指在电弧作用下或熔断器熔丝熔断时,对人体外部的伤害,如灼伤,金属溅伤等 。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为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绝缘、安全间距、漏电保护、安全电压、遮栏及阻挡物等都是防止直接触电的防护措施。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是间接触电防护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所谓间接触电防护措施是指防止人体各个部位触及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故障情况下才变为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的技术措施。 专业电工人员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在技术措施上,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后,才能开始工作。 一、绝缘 1.绝缘的作用 绝缘是用绝缘材料把带电体隔离起来,实现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电气隔离,使设备能长期安全、正常地工作,同时可以防止人体触及带电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 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 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 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 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 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 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 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 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 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一) 在用电安全方面我们要做到三点:做好各类电气设备、用电设备防人身触电的保护措施;培养职工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开展人身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增强职工防患意识。 一、总则 当发生人身触电时,必须分秒必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有的仍有呼吸,脉搏仍在跳动,则可采取安排休息。对于受有外伤的应对症治疗。如果触电者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有时从外表上看已经处于没有恢复生命的希望的“假死”状态,此时,若能迅速进行正确的急救,仍有可能起死回生。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然而不正确的救护方法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死亡。对于已经休克、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的触电者,行之有效的急救方法一致公认的是人工呼吸法。过去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牵臂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仰卧压胸法等。能源部新颁发的《紧急救护法》中也明确指出: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对触电者应立即就地用心肺复苏法(即过去所说的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进行抢救,并坚持不断地进行,同时及早与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接替救治之前,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没有脉搏而擅自判定触电者死亡,不要中途放弃人工呼吸。 二、触电后的症状 人员遭电击后,病情表现为三种状态

第一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电流小于摆脱电流时,伤员神智清醒,能自己摆脱电源,但感到乏力、头晕、胸闷、心悸、出冷汗。 第二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增大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智昏迷,但呼吸、心跳尚存在。 第三种情况:当通过人体的电流强度接近或达到致命电流时,触电伤员会出现神经麻痹、血压降低、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征象,外表上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同时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肌肉痉挛,成全身性电休克所致的假死状态。 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伤员必须立即在现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有资料标明。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救治,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二、脱离电源 1.低压触电时脱离电源 触电者触及低压带电设备时,救护人员应设法迅速切断电源,如拉开电源开关或刀闸,拔除电源插头等;或使用绝缘工具、干燥的木棒、木板、绳索等不导电的物体解脱触电者;也可抓住触电者干燥而不贴身的衣服,将其拖开,切记要避免碰到金属物体和触电者裸露身躯;也可戴绝缘手套或将手用干燥衣物等包起来绝缘后解脱触电者。救护时救护人员尽可能站在绝缘垫上或干燥木板上,以防止自身触电。 如果触电者紧握电线不放,可用有绝缘柄的钳子或干木把斧头等电线

人体安全电压

人体安全电压 行业规定安全电压为不高于36V,持续接触安全电压为24V,安全电流为10mA,电击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和通电时间长短。电流强度越大,致命危险越大;持续时间越长,死亡的可能性越大。能引起人感觉到的最小电流值称为感知电流,交流为 1mA,直流为5mA;人触电后能自己摆脱的最大电流称为摆脱电流,交流为10mA,直流为50mA;在较短的时间内危及生命的电流称为致命电流,如100mA的电流通过人体1s,可足以使人致命,因此致命电流为50mA 。在有防止触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一般可按30mA考虑。 1简介 人体反映 [2] 电流(mA) 50Hz交流电直流电 0.6~1.5(mA) 手指开始感觉发麻无感觉 2~3(mA) 手指感受觉强烈发麻无感觉 5~7(mA)手指肌肉感觉痉挛手指感灼热和刺痛 8~10(mA)手指关节与手掌感觉痛 10~15(mA)手已难以脱离电源,但尚能摆脱电源感灼热增加 20~25(mA)手指感觉剧痛,迅速麻痹 30~45 (mA)不能摆脱电源,呼吸困难灼热更增,手的肌肉开始痉挛50~80 (mA)呼吸麻痹,心房开始震颤强烈灼痛,手的肌肉痉挛,呼吸困难 90~100(mA)呼吸麻痹,持续3min后或更长时间后,心脏麻痹或心房停止跳动呼吸麻痹 原理 根据欧姆定律(I=U/R)可以得知流经人体电流的大小与外加电压和人体电阻有关。 人体电阻除人的自身电阻外,还应附加上人体以外的衣服、鞋、裤等电阻,虽然人体电阻一般可达5000Ω,但是,影响人体电阻的因素很多,如皮肤潮湿出汗、带有导电性粉尘、加大与带电体的接触面积和压力以及衣服、鞋、袜的潮湿油污等情况,均能使人体电阻降低,所以通常流经人体电流的大小是无法事先计算出来的。 因此,为确定安全条件,往往不采用安全电流,而是采用安全电压来进行估算: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干燥而触电危险性较小的环境下,安全电

触电的危害分析及防范措施

触电的危害分析及防范措施 随着电力的广泛应用,电气设备在各行各业的运用已相当普遍。如果电气设备安装不恰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尤其是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电报安全知识,不仅会造成电能浪费,而且会发生电气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给国家与人亿带来重大损失。事实上,在机械、化工、冶金等工矿事业中存在大量电报不安全现象,电气事故已成为引起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电气安全已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两具方面。人身安全是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安全是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 电气事故往往不是音单一原因引起的,为了搞好电气安全工作,必须采取包括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不断推出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完善和修订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 什么叫触电?它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带电全与人体之间闪击放电,或者电弧及人体时,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就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按其开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电击是指电流流经人体内部,引起疼痛发麻,肌肉抽搐,严重的会引起强烈痉挛。心定颤动或呼吸停止,甚至由于因人体心脏,呼吸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的致命伤害,造成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电伤是指触电时,人体与带电体接触不良部分发生的电弧灼伤,或者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分的电烙印,蓍由于被电流熔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等侵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皮肤金属化。这此伤害会给人体留下伤痕,严重时也可能致人于死命。电伤通常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造成的。 电击和电伤也可能同时发生,这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是常见的。 常见的触电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触电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多数是由于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或者是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是休体过于靠近带电体等引起的。 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当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而人体的某一部分触及三相导线的任何一相而引起的触电事故称为单相触电。单相触电对人体的危害与电压高低,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等有关。人体发生触电的次数占总触电次95%以上,除了单相触电外,还有两相触电。它指人体两处同时接触不同相的带电体而引起的触电事故。两相触电事故属于这一类间接触电事故。 人体接触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外壳是不带电的。但当线路故障或绝缘破损时,接触这此漏电或带电的设备外壳时,就会发生触电危险。触电情况和直接接触带电体一样。大部分触电事故属于这一类间接触电事故。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XXX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亲属赵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代理人现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赵XX触电属10千伏以上高电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为特殊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被告XX县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二、本案系多因一果所致的损害后果。 1、被告尹XX违法建房是为受害人触电留下了严重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关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本案中,被告尹XX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扩建第二层房屋,致使房顶与高压线之间的距离过短,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规定,在建房时也为申报停电,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人触及高压电,放任受害人冒险施工,为触电事故的发生留下严重隐患。 2、被告XX县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是导致受害人触电的直接原因。 被告XX县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在被告尹XX违法扩建房屋时没有及时加以制止,未尽到监管责任,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从主观上XX县供电公司被告存在着过错,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从客观上,XX县供电公司做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应对其高压电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XX县供电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是在被告XX县供电公司产权范围之内,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51条之规定:“在供电

对人体来说安全电压是多少伏

对人体来说安全电压是多少伏? 问:安全电压是多少伏?? 答:通常说的安全电压,是指36伏以下的电压。因为人触电时,电流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因素,电流越大,伤害越严重。经验证明,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50毫安时,触电伤害会危及人的生命,并且触电人不容易自己脱离电源。人体的电阻一般在800欧姆到10000欧姆之间。按800欧姆计算人体的电阻,通过50毫安的电流,要在人体上加40伏的电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规定36伏以下的电压为安全电压。但应该注意的是,人体的电阻在某些情况下会急剧下降。如工作场所非常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人流汗或被导电溶液溅湿;有导电灰尘等。这时36伏也并不是安全电压,而规定加在人体的电压不超过12伏,所以12伏电压称为绝对安全电压。一般环境条件下允许持续接触的“安全特低电压”是50V 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干燥而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下,安全电压规定为36V,36v 36v以下不高于36v 安全电压一般在36伏.因为36伏以内的电压对人体没有多大的害处<36 V(但应该注意的是,人体的电阻在某些情况下会急剧下降。如工作场所非常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人流汗或被导电溶液溅湿;有导电灰尘等。这时36伏也并不是安全电压,而规定加在人体的电压不超过12伏,所以12伏电压称为绝对安全电压) 行业规定安全电压为36V,安全电流为10mA,原因如下:? 电击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和通电时间长短。电流强度越大,致命危险越大;持续时间越长,死亡的可能性越大。能引起人感觉到的最小电流值称为感知电流,交流为1mA,直流为5mA;人触电后能自己摆脱的最大电流称为摆脱电流,交流为10mA,直流为50mA;在较短的时间内危及生命的电流称为致命电流,如100mA的电流通过人体1s,可足以使人致命,因此致命电流为50mA。在有防止触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一般可按30mA考虑。? 人体对电流的反映:? 8~10mA 手摆脱电极已感到困难,有剧痛感(手指关节).? 20~25mA 手迅速麻痹,不能自动摆脱电极,呼吸困难.? 50~80mA 呼吸困难,心房开始震颤.? 90~100mA 呼吸麻痹,三秒钟后心脏开始麻痹,停止跳动.? 根据欧姆定律(I=U/R)可以得知流经人体电流的大小与外加电压和人体电阻有关。人体电阻除人的自身电阻外,还应附加上人体以外的衣服、鞋、裤等电阻,虽然人体电阻一般可达5000Ω,但是,影响人体电阻的因素很多,如皮肤潮湿出汗、带有导电性粉尘、加大与带电体的接触面积和压力以及衣服、鞋、袜的潮湿油污等情况,均能使人体电阻降低,所以通常流经人体电流的大小是无法事先计算出来的。因此,为确定安全条件,往往不采用安全电流,而是采用安全电压来进行估算: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干燥而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下,安全电压规定为36V,对于潮湿而触电危险性较大的环境(如金属容器、管道内施焊检修),安全电压规定为12V,这样,触电时通过人体的电流,可被限制在较小范围内,可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人身安全。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

编号:SM-ZD-42262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 因素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影响人体触电伤害程度的因素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电流大小的影响 电流的大小直接影响人体触电的伤害程度。不同的电流会引起人体不同的反应。根据人体对电流的反应,习惯上将触电电流分为感知电流、反应电流、摆脱电流和心室纤颤电流。 2、电流持续时间的影响 人体触电时间越长,电流对人体产生的热伤害、化学伤害及生理伤害愈严重。一般情况下,工频电流15~20mA以下及直流电流50mA以下,对人体是安全的。但如果触电时间很长,即使工频电流小到8~10mA,也可能使人致命。 3、电流流经途径的影响 电流流过人体途径,也是影响人体触电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电流通过人体心脏、脊椎或中枢神经系统时,危险性最大。电流通过人体心脏,引起心室颤动,甚至使心脏停止跳动。电流通过背脊椎或中枢神经,会引起生理机能

【案例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0年X月X日X时左右,xx县城关镇小朋友李某(男、四岁半)在XX县某建筑有限公司院内玩耍时,不知何原因爬上了放置10KV变压器的杂房屋面,小朋友李某的双手被变压器高压侧输入端的裸铝线击伤。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往XX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双上肢电击伤。经XX医院多次手术治疗,李某双上肢高位截肢。 2010年X月X日,李某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前臂截肢术后构成贰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李某应配的假肢的证明:患者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性假肢。 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李某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意见书。 二、诉讼过程 1、一审阶段 2010年X月,受害人李某极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王某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XX县电力公司和某建筑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1)原告诉称:1992年5月,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近3万元,由被告XX电力公司属下的某供电所在其后院勘察设计、安装了50KVA的变压器极其附属设施,接入该县城302线运行。1995年,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变压器柱台南边毗邻建起了2.5米高的杂房,打水泥地面后,变压器的底座对地距离仅为2.28米,变压器高压裸铝输入线距南面杂房水平距离为0。2003年8月,被告县电力局将302

线取消,再用裸铝线连接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变压器,接304线。2009年8月,县财政局院内的小孩丢铁丝引起该变压器爆裂,被告县电力局应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委托,负责更换了变压器。 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投资安装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带电正常运行,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日常安全维护和委托被告嘉禾电力公司代为安全维护管理,并在毗邻其变压器台柱旁建杂房,打水泥地面后,致使变压器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同时,也未在变压器南面的屋面上设置安全防护栏,导致变压器存在不安全的隐患。 被告县电力公司利用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供电设备对其供电时,未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划分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在2003年8月的电路改造、2009年8月的变压器更换工程中,对受电设施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又未对设置安全防护栏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且在日常抄表时,也没有依据《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用电户进行安全检查,对该用户违反安全用电和更动供电设施的行为指出改正、督促治理和中止供电。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①赔偿原告方受害人李清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652036.51元;②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被告县电力公司辩称:①导致原告触电的变压器产权所有人是某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谁,谁就承担起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一起典型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5日7时55分,陕西某发电公司运行人员发现#5 机除尘A变压器温控仪故障,通知检修人员处理。10 时37 分,变配电班刘某开具工作票,16 时20 分,办理开工手续。19 时40 分,变配电班刘某(工作负责人)和钟某(死者,男32 岁)到现场开始工作。由于该变压器温控器和4个冷却风机共用一个16A 空气开关(见附图),初步判断某个冷却风机故障造成空气开关跳闸,温控器面板电源失去。为便于今后检修和故障判断,将4 台冷却风机电源改为由4个3A 空开分别控制。工作中进一步确认,一台冷却风机风扇卡死且电机线圈开路。21 时20 分许,刘某回班组找风机备品,离开时向钟某交代让其休息等待。22 时10 分,刘某回到配电室,发现钟某趴倒在地,面部周围有血迹,左手拿一根导线,身下压有一根导线。刘某判断其触电,立即切断电源并打电话呼救,随后同赶到现场的运行人员轮流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22 时23 分,公司值班医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随即送往医院,在第三陆军医院抢救后,确认钟某已无生命体征,诊断死亡。 二、原因分析 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地点位于#5 机除尘配电室走廊,距离工作地点除尘A 变约2.5 米(见附图)。钟某左手握着一根试验导线的

接线柱,手心有坑状电击伤,接线柱有烧焦痕迹;右胸前压有带鳄鱼夹的另一根试验导线,右手握拳在右胸,右胸有电击伤。导致触电的导线为临时试验用导线,一侧通过硬导线插入临时电源插座孔,另一侧分别为接线柱和鳄鱼夹,临时电源取自附近的检修电源箱。从现场情况判断,该导线用来接取变压器冷却风机试验电源。 事故直接原因:当事人钟某违章作业,违反先接线后送电的作业程序,在取电试验过程中,身体接触导线带电部分形成回路,发生触电。 事故间接原因:工作失去监护,工作负责人没有按照安规和反措要求,将工作班成员撤离作业现场,工作班成员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作业,并且在低压带电设备工作,没有按照要求带手套。 三、暴露问题 1.检修工艺标准不高。事故现场接取临时电源的导线不规范。由于距离较长,电源转接过程中试验导线没有使用专用插头,而是两根硬导线分别与两根软导线接长后,直接插在插座上。接线方式严重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由于存在接触不良问题,工作中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判断和作业过程,分散注意力,特别是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检修组织管理有差距。除尘A 变温控器缺陷于当日早晨发现,工作票计划消缺时间2 天,本可以充分利用白天进行。但因检修提出的工作内容、措施有误等问题一直拖至晚间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于19 时40 分才进入现场。车间、班组对回路改造的安全措施及工作

(完整版)安全电压与安全距离

安全电压与安全距离 一、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指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体接触到带电体后各组织部分(如皮肤、心脏、呼吸器官和神经系统等)不发生任何损害的电压。它是制定安全措施的依据。安全电压决定于人体允许的电流和人体电阻。 1、人体允许电流。一般情况下人体的允许电流可以看成是受电击后能摆脱带电体,解除触电危险的电流。男性的最小允许电流为9毫安,女性的最小允许电流为6毫安。在线路和设备装有防止触电的速断保护装置的情况下,人体的允许电流可按30毫安考虑。在空中、水面可能因电击导致摔死、淹死的场合,人体的允许电流应按不引起强烈痉挛的5毫安考虑。 2、人体电阻。人体电阻基本上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其数值一般不低于500欧。皮肤电阻可随条件的不同在很大范围内变化,也使得人体电阻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不同条件下的人体电阻如表9-1。 表9-1 不同条件下的人体电阻(欧) 注①相当干燥场所的皮肤,电流途径为单手至双足。 ②相当潮湿场所的皮肤,电流途径为单手至双足。 ③相当有水蒸气等特别潮湿场所的皮肤,电流途径为双手至双足。 ④相当游泳池或浴池中的情况,基本上为体内电阻。 安全电压是低压,但低压并不一定是安全电压。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中规定: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为低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中规定:对地电压1000V及以上者

为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1000V及以下者为低压电气设备。人接触到工频电压250V电压时,足足会把人电死。所以低压不等于安全电压。 交流工频的安全电压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都不得超过50V。我国的安全电压的额定值为42V,36V,24V,12V,6V。如手提照明灯、危险环境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应采用36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等工作场合,狭窄、行动不便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应采用24V或12V安全电压,以防止因触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还有一些移动电器设备等都应当采用安全电压,以保护人身用电。 二、安全距离 为了保证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时不致误碰带电体,规定了工作人员离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了保证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不会出现击穿短路事故,规定了带电体离附近接地物体和不同相带电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安全距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设备带电部分到接地部分和设备不同相部分之间的距离(见表9-2) ②设备带电部分到各种遮栏间的安全距离(见表9-3) ③无遮栏裸导体到地面间的安全距离(见表9-4) ④电气工作人员在设备维修时与设备带电部分间的安全距离(见表9-5) 表9-2 各种不同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①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表9-3 设备带电部分到各种遮拦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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