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论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蛔I Sys t em A nd Sod et yf叁垒!查塾垒竺!竺!!鱼堕iii i麓豳固隧鍪论数字化音乐彳弘磊网络俊枳钌烟责原则陈轩摘要随着我国目前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数字化音乐作品也随之盛行,而同时对其的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
这其中存在着著作权人,I C P,l A P,网络用户四方利益相互交叉的关系。
本文在此就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数字化音乐作品I C P l A P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5—02一、数字化音乐作品侵权的法律关系分析数字化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储存和下载,并在需要时把数字化信息还原的音乐作品的总称。
在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般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主体:著作权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Int em et A ccess Pr ovi-●der,简称IA P),网络内容提供商(I nt em et C ont e nt Pr ovi der,简称I C P),网络用户。
其中I A P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俗称超链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的服务提供商。
例如百度,G oogl e等。
而I C P 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例如:人民网,新浪网等。
作为一位普通的网络用户,若想从网络上下载或者试听自己喜爱的歌曲,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百度、G oogl e等I A P网站搜索自己喜爱歌曲的名称,然后根据搜索出的结果,任意点击一个提供歌曲试听或者下载的I C P的网站,进入I C P网站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从I C P网站上就可以试听或者下载到自己喜爱的歌曲了。
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着如下几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l A P和I C 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今的网络信息是呈爆炸性的发展和传播,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出现在I A P的网站上。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之研究

Abtat hr sa dsuefrte p nil o yt aotte cpr h ifne e ti aae i w r R — src:T e i i t o h r c e fss m br h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y g t nr gm n n cdm c ol e e p i p e i i &
任 归责原 则的体 系应 当是 现阶段我 国较为合适的选择 。 关键词 : 著作权侵权 ; 归责原 则体 系; 无过错责任 ; 过错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 1 D 2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20 — 1 7 0 10 — 30 2 1 )3 0 6 — 2
1 问题 提 出
() 1 规则概念。关 于规则 的含义 , 论界主要 有以下几种 理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
2 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归责原则的立法实践之比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 ,在侵 权法 领域适用 的归责原则 主要
须依据 的法律准则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 的观点 , 它是确定行 为人 的侵权 民事责任 的根据 和标准 , 也是 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 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 作用 的立法指导方针 ; 三种 观点认 为, 第 归责原则是指 以何 种
第 3 9卷 第 3期 ・ 术 拳
Vo1 M a . . 39 r3
湖
南
农
机
2 2 年 3 月 O1
M aF201 . 2
H UN AN A I UL UR GRC T AL MA H NE Y C I R
浅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归责 原则 决 定 着 民事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 害 赔 损 偿 的范 围平 举证 责任 的 内容 。 直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 它
的利 益 , J 权 行 为 法 中 占有 很 重要 的地 位 。无 论 在r 曼
归 责 的结 果 。 任 的成 立 与 否 。 决 于行 为人 的行 责 取
一
归贵 原 则 的 内涵
赔偿 责 任 的准则 或依 据 。
存在争议 。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 , 是一个涵盖多
种 救 济手 段 的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它 以损 害赔 偿 为 主 , 同时包 括翼: 任 形式 。这些 责 任形 式具有 内在 的 他责 逻 辑联 系 利 不 同 的 救 济 功 能 , 保 护 著 作 权 、 裁 对 制 不法行 为人 起着 重 要 的作 用 。著 作权侵 权 归责 原则 是确 定侵 权 赔偿 责任 时 的归 责原 则 , 文 分别 对 侵 本 权行 为法 上 的归 责 原 则 的 内涵 以及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归责原 则体 系 进行 探 讨 。
W ANG Yun - — wu
( u n U i rt Hm zo 105 C i ) S r n e i, tghu 3 0 1 ,hn he v sy a
Ab t a tB s d n h d f i o o te ib ly r cpe n a lsi e a ay i f h sr c : a e o te e nt n f h l i t p n il a d casf d n ls o te i i a i i i s ifig me t c p rg t te p p r ons o t ta te d cr e o d a l bl y c tro w t nrn e n o y h, h a e p it u h t h o t n f u l i i t r e n i i i a i i i h c p r ̄ t s ny eae wi te ibl y t p y o e st n . i n c s ay o d p te o y ih i o l r ltd ; t h l i t o a c mp n ai h a i o I s e e sr t a o t h t d cr e o u ll bl y c tr n ..futl bl y a d p e u d fut l b ly n c n e u n e t o t n f d a i i t r e o ,i i a i i i e a l i i t n r s me a l i i t.I o s q e c ,i a i a i i o d pe o a o tte No - eie c ib ly s n t a a td t d p h n n l n e l i t. g a i Ke wo d : a i t rn il ;nr g me t c p rg tc mp n ain y r sl l y p cpe if n e n o y h ;o e s t i i b i i i o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首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启示甄庆贵天时律师事务所两年来,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作家庄羽因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其《圈里圈外》作品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庄羽胜诉而告结束。
该案法院不但判决郭敬明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该书的出版与销售行为,同时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精神损失1万元。
因该判决系国内首次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除判决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外,还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使该案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被法律实务与理论界所关注(在1995年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及香港永成古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对上海高级法院的回复中指出,对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可惜上海高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因人身或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使其遭受不应有的精神痛苦或人格、身份利益损失时,要求不法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痛苦,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失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包括人格与身份利益损失。
狭义学说认为,由于法人没有精神痛苦,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广义学说则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
笔者认为广义学说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另一方面,通过对加害人处以一定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负担,达到惩戒侵权与教育公众的目的,杜绝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并不鲜见,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与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给予了规定,如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人格与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
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
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却是明白无误的。
(2)《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
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赠与,同理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专利法》第57条也明白无误地将其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明确了即发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即发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有妨害之虞、但还没有产生妨害后果的行为,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以上可以看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损害事实为要件。
主观过错。
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一般侵权行为、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侵占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主张针对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学者主张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实具有多种属性,既包括行为人有过错的一般侵权行为,也包括无过错的所谓侵害行为。
比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免除的仅是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常明显,不但这里讲的侵权行为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而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
因此,概括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就不应当包括主观过错,否则将不当地缩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外延,会导致无过错的侵害行为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外。
根据上述简要分析,“四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都已被排除,那么,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适用余地了,如此一来就只剩下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承担民事责任:1、未造成损害---其他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2、造成了损害---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根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下面分别做简要分析。
1、停止侵害。
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第一,关于消除影响。
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
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
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
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
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
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3、赔偿损失。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以为,现有立法似存在两点不足:第一,著作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无疑问。
第二,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
请注意其中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等于权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并不等同,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归于权利人,这完全是一种与赔偿损失不同的责任形式。
4、返还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
而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这种责任形式,其原因何在?是因为这种责任形式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实事上,刚才谈到被作为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责任形式——返还不当得利。
综合言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据不同的场合确定其归责原则,具体言之,当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要求行为人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的场合,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在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场合,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由此决定了知识产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一要件、二要件和三要件之说。
一要件说是指只要具备违法行为即可构成侵权行为,只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以成立,权利人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侵权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考虑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法院均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二要件说适用于仅要求具有违法行为和受害人实际损失而不问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无过错的行为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要件说适用于要求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实际损失都具备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权利人一般要求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是其基础三要件说适用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在这些场合,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但要具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具备主观过错。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权利人造成某种具体损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为一定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演绎他人作品,以及剽窃他人作品等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