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精修订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doc

精品文档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 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和应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发放处方的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的开具人员资格1. 临床医师持有有效执业医师证书。
2. 药师持有有效药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开具处方的要求1. 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医疗实践规范。
2. 处方中应明确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处方可开具内容1. 处方中应载明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2. 药师可根据需要进行药品的替代或调整,但需在处方上说明。
第三章处方的核查第六条药师的核查责任1. 药师应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核查,确保处方内容准确。
2.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沟通医师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七条处方配药及出具药品1. 药师应根据核查的处方进行配药工作。
2. 出具的药品应和处方完全一致。
第四章处方的保存与归档第八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患者的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2. 保存处方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九条处方的归档1. 处方归档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完成,应分类保存。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方,应归档为特殊类别并单独保存。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条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确定和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需修订,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报批。
结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办法,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权益。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全文,特此公布。
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处方真实性验证规定:医疗机构在开立处方时需验证患者身份,并核实相关医疗记录,确保处方真实有效。
2. 处方内容规定:处方应包括医生姓名、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诊断、药品名称、用量、使用方法等基本信息,并遵循《药品管理法》关于处方药品的规定。
3. 药品配送规定:医疗机构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并确保药品质量,做好药品配送和管理工作。
4. 处方审核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合规的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保处方不违反相关规定。
5. 处方记录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记录患者处方使用情况,并定期汇总报送相关部门。
6. 处方归档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对处方进行归档管理,保留一定时间,并确保处方的保密性。
7. 处方问题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健全的处方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处方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8. 处方教育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处方教育,提高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9.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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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
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精细管理处方药:2024年最新政策发布

精细管理处方药:2024年最新政策发布1. 引言近年来,处方药管理一直是医疗卫生系统改革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024年最新的处方药管理政策发布,推出了精细管理处方药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这些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2. 精细管理处方药的定义精细管理处方药是指监管部门对某些特定的处方药进行精确管理,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这些特定的处方药包括一些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以及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等。
3. 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措施3.1 药品上市许可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药品的上市许可将更加严格。
对于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等,将加强审核和监管,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于治疗特定疾病的药物,要求药企提供更多的临床试验数据,以确保其疗效和安全性。
3.2 用药信息管理在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中,对于患者的用药信息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
医院、药店等在为患者提供精细管理处方药时,需要建立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医生和监管部门,以便对患者的用药进行跟踪和监测。
3.3 临床指南和药物使用评估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医生遵循临床指南进行处方。
对于某些特定疾病的治疗,将推出专门的药物使用评估制度,医生在处方前需要对患者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最适合的药物进行治疗。
3.4 药品价格管理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还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一些高风险药品、新药、进口药品等,将严格控制其价格,以保证患者的药品费用不会过高。
4. 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的影响4.1 患者受益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的出台,将提高处方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患者用药的风险和不良反应。
同时,通过药品价格的管理,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使得患者能够更好地获得治疗。
4.2 医生医疗水平提升精细管理处方药政策要求医生按照临床指南进行处方,并进行药物使用评估,这将迫使医生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和专业素养。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准则(详细完整版)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准则一、总则1.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处方、住院处方、特殊用药处方等。
二、处方管理职责1.医疗机构应设立合理的处方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处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准则,监督处方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并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3.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回访、信息录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处方开具与审核1.处方开具: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临床需要开具处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周期等内容。
开具处方前,医师需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历和用药史,确保合理用药。
2.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师或专科医师进行处方审核,核实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医师提出建议并记录审核结果。
四、处方核查与回访1.处方核查: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核查制度,对高危药品和特殊药品的处方进行核查,确保合理用药。
核查内容包括患者病情、禁忌症、过敏史等。
2.处方回访:医疗机构应开展处方回访工作,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并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回访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医师和相关部门。
五、处方信息管理1.处方录入: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将处方信息录入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录入时需核对患者身份,防止信息混乱和错误。
2.处方保存:医疗机构应对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进行妥善保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定时间。
保存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3.处方统计与分析: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用药趋势、问题药品等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处方安全与风险防范1.处方安全: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处方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药房应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分类存储和监控,防止错配、过期等情况发生。
《处方管理办法》贯彻细则最新

6、药品通用名实施措施
❖ “药品通用名称”概念与界定
➢ 药品通用名称:采用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 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 《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药品制剂 通用名称”的概念是不同的
➢ 卫生部《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 依据:
《中国药品通用名》(1997年药典会编)
• 国际非专利制药品名(INN)
➢剂量规格:注射剂和口服剂两种剂型常规
成人剂量规格外,因特殊诊疗需求,可遴 选其他剂量规格,如适用于婴幼儿的剂量 列入“目录”
再如大输液(葡萄糖)制剂、规格 又如:氨基酸制剂、规格
阿斯匹林
➢ 但特殊需要另选的药品剂型或剂 量规格必须有诊治需求的充分理 由 应从严掌握、经得起评估与检 查
❖“处方集”或“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 告知内容
本机构同一药品有哪二个企业生产的品种 告知该两种药品参考单价
➢ 告知方法
医师开方时应当告知 供患者选择哪个价格品 种药品
另可电子显示屏公示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原《办法(试行)》对“麻、精神”药 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比较简单
❖ 新《办法》特点
➢ 规定详尽、明确
行政监管 法律责任 处方开具与处方用量规定 药品调剂与管理 开具和调剂“麻、精一”药品医师处方权和药师
➢ 制定处方集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 • 应根据本机构制定的遴选标准 • 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药品遴选
• 应定期进行修订 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 处方集含义:“处方集”即为本 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 处方集内药品可以满足本机构 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诊治需求
只收载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品及其制剂 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的叙述较简练 各医疗机构之间收载于处方集的药品品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引言背景在医疗服务中,合理用药和处方管理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
目前在部分医院的处方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现象,如处方开具不规范、虚假处方等,给患者用药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推动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处方管理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
目的《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通过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和监督制度,提高处方质量和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
主要内容1. 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开具处方,避免滥用和过度用药。
- 完整处方原则:处方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用药剂量和频次等基本信息。
- 装订保存原则:医疗机构应将处方进行装订保存,以便追溯和监督。
2. 医师的责任和义务- 医师应具备执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 医师应认真审核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医师应对处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处方审核和监督机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部门,对处方进行审核和监督。
- 处方审核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评估。
-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结论《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卫生部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和监督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处方质量,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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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处方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
费别要选择。
“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八)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详细注明身份证号码及诊断,并有病历记录。
毒、剧、麻药处方的数量用中文大写。
(九)开具二类精神药品时,诊断应写明开具的原因,如焦虑、失眠症等。
(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九、处方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张处方所开药品应与其诊断相符。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如各类肿瘤、系统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管理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
(四)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五)规定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十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十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十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十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十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八、已完成调配的处方由药剂科装订后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的装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外,其它处方逐日装订;
(二)麻醉药品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三)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等内容;
处方的保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有专门场所保存处方;
(二)保存的处方应按时间先后次序放置,以便查询;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处方销毁管理要求:
(一)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处方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销毁过程应有二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不外流;
(四)销毁后及时在《处方销毁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
《处方销毁登记表》由药剂科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