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方案计划办法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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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医疗机构和医生遵守规范,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2. 原则:a. 合理使用药物: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并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b. 严格执行处方权:医生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行使处方权。

c. 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生开具处方的监督和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1. 处方开具要求:a. 医生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处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b. 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合适的药物,并注明是否为处方药。

c. 医生应签名并注明开具处方的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处方审核要求:a. 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专业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b. 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处方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3. 处方管理要求:a.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b.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开具处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c.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和处方信息,方便查询和追溯。

四、处方管理的实施细则1. 处方审核流程:a. 医生开具处方后,提交给处方审核岗位进行审核。

b. 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药物的合理性、用药的安全性等。

c. 处方审核人员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生,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 处方管理制度:a.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包括处方开具、审核、管理等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处方管理是医疗机构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规范化的处方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医疗争议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种全面的处方管理办法,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存等环节,以及处方管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处方开具处方开具是医生提供给患者的用药指导,是患者用药的重要依据。

为了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 医生需认真核实患者的病情,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和用药史,确保处方的合理性。

2. 处方必须标明医生的姓名、执业证书编号、医疗机构名称、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3. 处方应明确标注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次和疗程等详细信息。

4. 处方中应尽量使用通用名而非商品名,以保证患者能够在不同药店购买到相同药品。

三、处方审核处方审核是保障处方合理性和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专业的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可以避免因医生疏忽或错误导致的用药不当的情况。

以下是处方审核的几个关键点:1. 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药学知识和经验,对处方中的药品剂量、相互作用、适应症等进行仔细审核。

2. 审核人员应核实处方中的患者信息,确保处方与患者匹配,避免发生患者取药错误的情况。

3. 审核人员应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对于不明确的用药指导或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和交流。

4. 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及时记录,并将不合理或错误的处方及时反馈给医生,以便进行修正。

四、处方调剂处方调剂是指药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准备患者需要的药物。

处方调剂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 药师应根据处方上药品的用量和疗程,按照标准的药物调剂流程进行操作。

2. 药师应仔细核对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药物无误。

3. 药师应检查药品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并确保患者使用的药物是安全有效的。

4. 药师调剂完成后,应将处方与药品配比信息记录,并及时汇报给处方审核人员,以便对药品的调剂质量进行监督。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办法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

一、处方开具要求1. 医师资质: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病例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内容。

3. 标准用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物,并遵循国家、地方或专业学会发布的标准用药指南。

4. 处方格式: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医院名称、医师姓名、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用药期限等内容。

同时,处方上应有医师的亲笔签名和执业医师印章。

二、处方审核与发放1. 药师审核:医院药师在收到处方后,应仔细审核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

2. 电子处方:鼓励医院推行电子处方,在达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可逐步取代传统纸质处方。

电子处方应具备防篡改和保密性能,并可与药房和患者之间进行实时传输。

3. 发放药物:药师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处方提供给患者所需药物。

药物发放应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规定进行,药房应保证药物的真实性和质量。

三、处方存档与监管1. 处方存档: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份处方进行编号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

2. 日常监管: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医院遵守相关规定。

3. 处方数据统计:医院应定期汇总处方数据,对医师的开方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患者权益保障1. 用药知情权: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有关处方药物的用途、用量、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药物在治疗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滥用药物或不正确使用药物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带来严重风险。

为了规范处方的开具和使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处方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理念、目标以及主要措施。

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安全的处方管理体系,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药物治疗。

该办法适用于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以及执业医师和药店等药品配送单位。

二、核心原则1. 药物合理使用:处方应基于医学知识和临床实践准则,确保患者得到适宜的治疗;2. 信息共享: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传递患者的相关信息,以保证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3. 处方权威性:医务人员应在其专业领域行使处方权,并对处方负责;4. 合法合规:处方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三、主要措施1. 处方的开具(1)医生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2)处方必须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3)应鼓励电子处方的使用,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处方审核(1)药剂师要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针对抗生素等特殊药物,可设立处方审核委员会,加强审核力度。

3. 处方调配和发药(1)药店和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方调配和发药工作;(2)药物的储存和配送应符合良好的质量管理实践。

4. 处方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共享和查询;(2)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控制处方信息的查阅和使用。

5. 处方追溯和监管(1)建立药物追溯体系,追踪药物的流向和使用情况;(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生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处方管理办法的意义1. 促进医疗质量提升:规范的处方管理有助于避免处方错误和药物滥用,提高患者治疗效果;2.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通过严格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制度,减少患者因用药不当而引发的不良反应和风险;3. 优化药物调度和管理:电子化处方系统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药物配送的速度和准确性,降低药物浪费。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医疗保健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处方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2024年起,针对处方管理的新政策将被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实施细则,并探讨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处方管理背景及目标处方管理是指医生开具处方药品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其目标在于合理有效地管理患者的药物使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并防止药物滥用和浪费。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促进合理用药,优化医药资源的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点1. 处方药品的开具在2024年之前,医生可以直接向患者提供处方药。

然而,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医生必须将处方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发送给患者。

电子处方系统将有效规范医生的开药行为,减少错误和滥用的发生。

2. 药师审核和核对在患者拿到电子处方后,需要前往药房购买药品。

然而,在售药环节,将引入药师审核和核对的步骤。

药师将根据电子处方核对患者的药物使用情况和相应禁忌症,确保患者购买的药品符合医生的处方要求。

这将有效避免患者因用药不当而带来的健康风险。

3. 用药监督与评估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还提出了用药监督与评估的要求。

医疗机构将建立用药监督制度,密切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对于特殊用药和长期用药的患者,需要进行定期的用药评估,以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 处方药品信息的统计和分析为了更好地掌握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趋势,医疗机构将对处方药品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这有助于评估用药合理性和趋势,进一步优化处方管理办法,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对患者的影响1. 提高用药安全性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和药师的审核核对,患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药品,避免了处方药品使用不当的风险。

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2. 优化就医体验患者不再需要携带纸质处方前往药房购买药品,也不需担心处方丢失。

电子处方的使用将极大地方便了患者的就医流程,提高了就医体验。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处方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1. 处方的开具: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包括必须使用正式的处方纸张,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患者的信息、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医生必须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执业医师证书号码。

2. 处方的存档: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处方存档管理制度,将每一份处方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按照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

同时,处方的存档应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3.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患者信息的准确性、药品是否符合规定等。

4. 处方调剂:药师在根据处方进行调剂时需要严格按照医生的开方指示进行,不得自行增减药品的用量和种类。

同时,药师需要对调剂药品和调剂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5. 处方的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复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复核人员应该是高级职称的药师或医师,他们需要对处方进行仔细核对和复核。

6. 处方异常处理:对于处方中存在异常情况的,医院应当及时向医生进行反馈并进行整改。

异常情况包括患者信息错误、药品名称错误、用量不合理等。

7. 处方追溯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追溯和监管系统,记录每一份处方的使用和流向,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8. 处方教育和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培训,提高医生、药师和相关人员的处方管理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的规定略有差异。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的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

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处方管理办法(精选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处方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处方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院属各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自治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经院办公会讨论决定,在全院范围内规范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处方管理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规格、统一管理,使《处方管理办法》得到认真落实,现制定出我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内容如下:一、设立医院处方管理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制定本院处方管理办法;2、负责组织本院处方考核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3、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和市卫生局要求进行考核工作的安排。

(二)考核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①负责对医院内处方的业务考核工作;②负责对考核情况的总结、评价及上报工作。

(三)工作小组组长:成员:职责:1、负责医院内医师和药师处方考核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2、将整理好的资料报医办,由考核小组进行评价。

3、将评价表一式二份存档。

二、考核内容所有医师开具的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麻醉处方和精一、精二类处方。

所有药师调剂的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麻醉处方和精一、精二类处方。

三、考核方式与方法:依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的)。

1、每月分三次(10天)抽取处方,每次抽取100张;2、由考核组对抽取的各种处方进行评价。

3、使用正规的处方评价表。

四、考核时间:年月开始进行。

五、奖惩规定1、凡考核合格者,方可进行年终评优;2、凡考核不合格者,第一次科室给予通报,第二次医院给予通报,三次不合格待岗培训一个月,年终综合评定为不合格,医院将取消其相应待遇;3、医院将把医师处方考核结果纳入各科室年度质量考核中。

每发生1人不合格者,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质量分10分。

六、此方案自20**年**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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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四)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样式按照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后注明皮试结果。

7、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混开,应另开一张处方。

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对输液组,其每一种药品均视为一种独立的药品。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1、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2、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待查?,如发热待查、购药等字样。

1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批即取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二)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参加本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务科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分别授予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权。

培训、考核由医务科、科教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执业医师和药师必须参加本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务科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分别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权。

培训、考核由医务科、科教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四)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处方的开具(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处方集。

(三)药剂科必须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并且同一剂型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四)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国家卫计委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五)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师应当按照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八)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九)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一)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三)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四)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十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六)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本院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三)医院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电脑查询、公告栏等方式告知患者。

(十四)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院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六、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药剂科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必要时从医院处方点评专家库抽取临床专家进行再点评,点评结果报医务科公示反馈,并进行奖惩。

(二)医务科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必要时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五)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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