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公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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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购销合同范本

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购销合同范本

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医疗卫生机构):乙方(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一)双方依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目录》、《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谈判采购和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目录》以及各市(州)药品采购联合体或省属医疗机构议价形成的《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药品目录》(以下统一称为《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共同制定乙方《药品采购供应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齐I」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中标企业、采购价格等信息。

《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除直接挂网药品价格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外,其它药品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定点生产及谈判采购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内容与《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内容不符的,以时间在后的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采购周期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采购方式甲方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址:http://220.197.219.184:8001)发送药品采购订单,乙方须在4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并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

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采购价格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中标价格为准,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采购交易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公告方式第四章目录分类及采购方式第五章资质证明材料申报及审核第六章公布与执行第七章采购及使用第八章药品配送第九章货款结算第十章退出机制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部门职责第十三章附则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精神,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采购交易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降低虚高价格,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的采购货款结算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等,下同)等医药采购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章运行保障第四条医疗机构、供应商应在采购平台基础库内登记账户信息,用于采购货款的结算。

账户信息包含医疗机构、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省交易中心”)在现有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结算专户”)中对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

结算专户不具有提现功能。

结算专户产生的利息由结算专用账户开户行(以下统称“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单位分别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六条结算专户内资金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款项。

结算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结算专户下设医疗机构子账户,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接收医保费用和退货货款;结算专户下设供应商子账户,用于接收采购货款、支付退货货款。

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单元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大纲框架【知识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模式转变根据《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要求:推进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

19A【知识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设置与管理职责1.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15X 16A2.性质:药事管理组织是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科学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具有学术研究性质的内部咨询机构,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属于常设机构。

【注】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3.人员组成【知识点】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设置条件与职责(一)药学部门设置条件与职责2.性质: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二)医院药师职责16A1.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2.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3.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4.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5.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6.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结合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7.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8.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等。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1)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1)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介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是为贵州省医药采购提供集中化管理和服务的平台。

该平台通过整合贵州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实施统一的采购流程,实现医药采购的集中采购和价格谈判,旨在为贵州省的医药采购市场带来更好的效益和竞争力。

功能1.采购需求管理:贵州省各级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提交和管理采购需求,并实时查看采购进展和结果。

2.供应商管理:平台提供供应商信息库,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查找和筛选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作。

3.价格谈判:平台将根据贵州省医药市场的需求,组织供应商进行集中谈判,以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条件。

4.采购结果公示:平台将公示医药采购的结果,包括供应商名单、采购金额等信息,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正性。

5.投诉处理:平台设有投诉处理机制,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提交和处理采购相关的投诉,维护采购的合法权益。

优势1.节约成本:平台通过集中采购和价格谈判,可以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降低医疗机构的采购成本。

2.提高效率:平台提供统一的采购流程和管理,简化了采购过程,提高了效率。

3.优化资源配置:平台整合了贵州省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可以更好地优化医药资源的配置。

4.增加采购透明度:平台公示采购结果,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促进合作:平台提供供应商信息库,医疗机构可以更方便地与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使用指南1.注册登录:医疗机构需要先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平台才能使用相关功能。

2.提交采购需求:登录后,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提交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物品、数量、预算等信息。

3.供应商筛选:平台提供供应商信息库,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搜索和筛选功能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进行合作。

4.价格谈判:根据采购需求,平台将组织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以获得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条件。

5.采购结果公示:平台将公示采购结果,医疗机构可以实时了解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名单、采购金额等信息。

6.投诉处理:平台设有投诉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提交和处理与采购相关的投诉。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4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4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在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四川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为了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八、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九、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一、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二)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西药管理(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____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增补公告药品

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增补公告药品

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增补公告药品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我院已于2020年11月3日公告《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现根据我院临床用药需求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中增补“雌二醇凝胶”、“硝酸毛果芸香碱滴眼液”,特将此2个药品纳入第三次议价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议价目录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增补目录详见附件。

二、议价对象欢迎目录中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踊跃参与议价工作,并必须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格资质,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议价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务必确保议价对象为该企业产品的全权代表,对所有操作负责。

三、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如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动,按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四、议价方式依托“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址略),采用网上议价方式进行。

本院组织二个议价组分别与对应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分组情况详见附件)。

五、议价时间2020年11月10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5:00。

六、议价流程(一)议价的发起。

议价组在议价工作开始后,向目录中的相应投标人发出议价邀请(议价序号从低到高的顺序发起议价)。

(二)投标人的报价及议价组的还价。

投标人在网上收到议价邀请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并进行第一轮报价,逾期未作出响应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

议价组接到报价后,将根据药品质量、临床疗效、挂网最低价及在我省的上一轮中标价等因素进行回复,接受投标人报价则议价成功,不接受投标人报价的议价组可进行还价,并给出还价原因,议价组在进行第一轮还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议价响应截止时间。

投标人接到议价组的还价后,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就议价组所还价格作出响应,接受则议价成功,不接受则可继续进行下一轮报价和阐述,超过响应截止时间未响应的视为自动放弃,议价程序终止。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

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

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确保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做好药品采购中质量安全、价格监测、配送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和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的惠民实效。

二、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汇总分析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充分吸收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中规范剂型、规格等有效方法,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原则,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努力提高药品采购和使用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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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公告药品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院临床用药需求,经“贵州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了《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

经医院研究决定进行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议价目录
《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详见附件)。

二、议价对象
欢迎目录中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踊跃参与议价工作,并必须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格资质,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议价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务必确保议价对象为该企业产品的全权代表,对所有操作负责。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如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动,按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四、议价方式
依托“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址略),采用网上议价方式进行。

本院组织二个议价组分别与对应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分组情况详见附件)。

五、议价时间
2020年11月10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5:00。

六、议价流程
(一)议价的发起。

议价组在议价工作开始后,向目录中的相应投标人发出议价邀请(议价序号从低到高的顺序发起议价)。

(二)投标人的报价及议价组的还价。

投标人在网上收到议价邀请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并进行第一轮报价,逾期未作出响应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

议价组接到报价后,将根据药品质量、临床疗效、挂网最低价及在我省的上一轮中标价等因素进行回复,接受投标人报价则议价成功,不接受投标人报价的议价组可进行还价,并给出还价原因,议价组在进行第一轮还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议价响应截止时间。

投标人接到议价组的还价后,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就议价组所还价格作出响应,接受则议价成功,不接受则可继续进行下一轮报价和阐述,超过响应截止时间未响应的视为自动放弃,议价程序终止。

每个议价产品,
投标人和议价组均有三轮报价及还价的机会。

经三轮议价后,议价双方价格达成一致的,该产品议价成功。

不能达成一致的,该产品议价失败。

七、入围规则
议价双方议定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产品在全国的最低挂网价格。

议价产品在全国均无挂网价格的,议价组可以与同一议价分组号下其它产品的最低挂网价格作为参考;若同一议价分组号下无其它产品的,可参考同企业其它规格、剂型、包材产品的价格差比作为参考,上述两种情形均没有的,可由本院药事委员会根据企业报价进行议价。

若议定价格高于其他药品采购联合体议定价格的,本院将按就低原则实时进行调整。

八、议价结果的公示、确认及公布
议价工作结束后,议价结果将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网上申(投)诉。

在申(投)诉处理完毕后,医院和投标企业将再次在平台上对已议价成功的品种的议价结果进行双向复核确认(双向复核时间由平台公布),再择期对议价结果进行正式公布。

九、其他事项
(一)各投标人必须按照网上通知的议价时间,准时参与议价谈判,投标人未能按时参与议价谈判的,所涉产品将失去议价资格。

(二)各投标人及其议价对象全权代表,请慎重报价、议价,若议价成功,将不接受调高产品价格、撤销或废标,并在双向确认规定时间内企业未进行确认或拒绝的,无其他特殊原因的,影响本院议价工作,视为恶意议价,将纳入不良记录。

(三)议价过程中,投标人必须结合议价产品的生产成本如实报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所报价格为本院的采购价格(货架交货价格),应包含配送费用、储藏运输费用、所用税费等。

如果出现低成本报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围的,一经查实,该投标人所有中标或议价入围产品两年内均不得在本院销售,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进一步处理。

(四)采购周期内,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投标人或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价格保证议价入围产品在我院持续供应。

否则,该投标人所有中标或议价入围产品两年内均不得在我院销售,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进一步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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