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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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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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省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评价、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申报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类小微企业;(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三)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指标》(见附件)。

评价指标总体包括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技术开发及创业创新能力、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人才培养与发展能力五大类,满分100分。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环境(满分10分)1.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2.企业是否处于该行业产业链较高增值环节;3.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4.企业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经营发展水平(满分30分)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3.上一年度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同比增长率;5.总资产平均增长水平;6.平均资产负债率。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β(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推进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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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推进 白鹰集 团建立 了区域性的九 同济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等国内知名 心和省级 工程技术 中心各 1 。 家 建立非矿专 家库。 四是积极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安 华数控机床研究 院 ,艾可蓝公 司与合 的非矿专 家和教授 . 该 院认真 开展非 矿深加 工及应用课题 徽 中卡通动 画制作有 限公 司正式落户 肥 工业大学汽 车学 院联合建立 了博 士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2 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或“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和国家及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围绕影响国家和省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行业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变化、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

第四条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通过高标准、高水平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挥政府支持前沿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1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或“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构建面向国内外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科学研究类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实验室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大科学工程、新兴交叉和优势特色学科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体现引领性、不可替代性。

第四条省实验室要加强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

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布局省实验室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统计监测、检查和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六条中央驻皖高校院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校院所、市科技局是省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协助推动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省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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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2 -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 3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 -(见附件2)。

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

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 5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6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7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 8 -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 9 -附件1: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 10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推荐意见(盖章)。

- 11 -附件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12 -- 13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安徽省名牌;(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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