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出表业务新通道
银行创新通道类业务

银行创新通道类业务“通道类业务”,就是商业银行受到监管指标约束和政策限制,没有相应的存款和资本做支撑发放贷款,或不得向某些行业(如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直接发放贷款,为此银行转而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吸储”,之后用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而这个金融产品的投向,其实就是银行事项选定好的项目或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限制性行业。
通道类业务是一个通俗的说法,由于项目、客户两头资源都掌握在银行手中,信托、券商或基金公司,只是利用牌照出一个方案,甚至形式上过一下账而已。
通道类业务最早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尤其是2011年四季度前,信托公司帮助银行信贷资产由表内转表外,主要以信托计划对接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
但由于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模式中的风险收益不匹配,且对现行银行监管的绕道而行,银监会对银信合作进行了明文限制。
然而2012年证监会发文放开了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11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同时随着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也加入与银行合作的队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成为了银行监管套利的新通道。
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通道类业务的模式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利用他们能够开展资金管理业务的功能,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资金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管债权投资计划(保险公司)等与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对接,其中银行负责挑选合适的项目并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合作的信托、证券等公司则负责为理财产品设立资金管理计划,以此实现项目和资金的对接。
通道类业务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是将表内资产转表外,逃避信贷规模和资本约束;二是将资金投向限制性行业企业,逃避政策管制。
逃避信贷规模和资本约束的通道类业务:如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一个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单一信托),后者再投资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然后再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存入协议存款。
商业银行扩表与缩表之路

商业银行扩表与缩表之路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二〇一七年九月目录第一部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科目简析第二部分商业银行扩表之路第三部分同业收缩与去杠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大致分为三大类:发放贷款、证券投资和同业资产。
发放贷款对应科目发放贷款及垫款,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同业资产包括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
重点科目还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另外银行报表资产端的科目还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利息、代理业务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其他资产等。
因为加总起来占比不高(五大行占总资产约3%),且对银行经营行为影响不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端:发放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端占比最高的科目,也是最重要的资产投放方向。
☐商业银行近几年来购买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等等的资产扩张大多数可以反映到证券投资项下,尤其是应收款项类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应收款项类科目主要包括三类资产:债券、非标债权和同业理财产品。
☐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稍有些特殊,2014年127号文限制了“非标”计入买入返售科目,一些“非标”资产转移计入了应收款项类投资,风险计提也提高到100%。
应收款项类投资从2014年9月后加速扩张,与此同时买入返售项趋势性下降。
证券投资占比不断提高可供出售和应收款项或有调整替代同业资产: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根据2014 年127 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以资产受益权为标的物的交易调整至应收款项类投资核算,至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比不断下降,带动同业资产端逐渐萎缩。
同业资产占比逐渐下降买入返售项14年起占比显著下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端同样大致对应三大类:吸收存款、同业负债和应付债券。
银行人都懂的三个词:社融、M2、表外融资

银行人都懂的三个词:社融、M2、表外融资持续获取信息,请点击上方'实战财经'关注“核心观点● 社会融资规模与广义货币(M2):一个硬币的两面社会融资规模与M2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两者从不同方面反应了货币政策传导的过程。
M2仅从存款性金融机构负债方统计,反映的是金融体系向社会提供的流动性;而社会融资规模则从金融机构资产方和金融市场发行方统计,从全社会资金供给的角度反映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可以看到,社会融资规模涵盖的资产范围更广,能够更全面地从信用角度和金融机构资产方反映货币政策的传导。
因此可以将社会融资规模作为货币供应量指标的有益补充。
但是并不是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每一项改变都会引起M2的变动,只有涉及到存款性公司(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变动的行为才会引起M2的变动。
● 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表外融资对表内贷款替代效应明显社会融资规模中统计的表外融资属于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一部分,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的金融机构表外融资仅包括向实体经济发放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三项。
表外融资是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中的第二大组成部分,从新增贷款与表外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占比的变动来看,2002年至今二者变动方向完全相反,表现出明显的替代效应。
● 去杠杆叠加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社会融资结构如何变化?在去杠杆深化、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中性及MPA考核趋严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融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一方面,市场利率上行,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由债券转向贷款,新增企业债券融资占社融比例大幅下滑;另一方面,受到监管加强和MPA考核趋严等因素的影响,银行贷款投放节奏放缓,部分融资需求从表内转向表外,导致新增表外融资占比阶段性波动。
考虑到贷款与表外融资之间存量规模差距较大以及去通道化的加强,预计表内融资需求转向表外的规模有限。
受监管趋严影响,部分表外融资需求甚至会向表内转移。
[一]社会融资规模与广义货币(M2):一个硬币的两面1. 资产端:社会融资规模是我国金融多样化发展的产物随着我国金融总量快速增长、金融市场多元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保险类机构对实体经济资金支持逐渐加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对表内贷款替代效应明显。
银行的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银行的表外业务——担保业务
银行的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银行的表内业务——专业融资
专业融资: 一、业务简述
是指针对飞机、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等产品提 供的融资,这些产品的特点是金额大,买者难以一次性付清全 款,因此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就可以提前投入使用,然后以分 期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也称为“买方信贷”。 二、适用对象
开证行不可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开 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一个确定的信用保障。
银行的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银行的表外业务——担保业务
(二)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 ➢备用信用证在中国的出现并广泛应用,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 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吸引外资的时期。 ➢当时,许多港澳台等外资企业老板来到珠三角、长三角一带 办厂,其中中小企业居多。这些工厂的厂房是租来的,机器因 为是免税进入而被海关监管“锁定”,不许转让与抵押(以防 走私逃税)。 ➢此时,这些中小企业若急需流动资金而向境内银行申请贷款 ,几乎没有任何可用作抵押的资产;而境内银行对这些初来乍 到的、陌生的、没有任何信誉记录的企业,也不敢贸然发放信 用贷款。 ➢于是,这些急需资金的外企老板只能回国找到其境外的银行 筹措资金。此时,备用信用证便在国内应用开来。
银行的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银行的表外业务——担保业务
➢通常,开证行只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当借款人自己不能履约 时,才由银行付款。而开证行一旦付款,借款人必须补偿银行 的损失。 ➢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收取佣金。 (一)备用信用证的类型 ➢备用信用证按可否撤销分为以下两种: 1、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在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开证行可以撤销或修改 信用证,以保护自身利益。 2、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2.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2.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259281d1f34693daef3ef3.png)
银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2017-12-22 18:33 Wind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
《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银监会“三三四十”大检查收官查出问题近6万个涉及资金17万亿

银监会“三三四十”大检查收官:查出问题近6万个波及资本万亿“CFIC导读:在防风险、强看管的背景下,银监会于2017年3月底启动大张旗鼓的“三违犯、三套利、四不妥、十乱象”收官,查出问题万个,波及金额万亿元。
”在防风险、强看管的背景下,银监会于2017年3月底启动大张旗鼓的“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妥、十乱象”收官,查出问题万个,波及金额万亿元。
所谓“三违犯”,是指违犯金融法律、违犯看管规则、违犯内部规章;“三套利”,是指看管套利、空转套利、关系套利;“四不妥”,是指不妥创新、不妥交易、不妥激励、不妥收费。
银监会从3月底陆续下发这些内容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展开银行业全系统大检查,被称作“三三四”。
“十大乱象”则来自于《对于集中展开银行业市场乱象整顿工作的通知》(5号文),包含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勤政风险、看管行为、内外勾通违纪、非法金融活动这十大乱象。
值得注意的是,“三三四”的系列动作早在2016年终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已经部署完成,多是2014年终启动的“两增强、两截止”(“增强内部管控、增强外面监察,截止违规经营、截止违纪犯法)及“回头看”等银监会例行检查的延长。
2017年3月初,银监会换帅,原山东省省长郭树清回北京接棒尚福林,今后整顿金融乱象力度空前,并很快推出治理十大乱象的行动。
据财新记者认识,郭树清在上任伊始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市场乱象的严重性,实事求是反应问题,决不可以搪塞了事走过场。
总结专项治理状况,银监会数据显示,各级看管机构分别检查发现“三违犯”问题11534个,波及金额万亿元;发现“三套利”问题4060个,波及金额万亿元;发现“四不妥”问题万个,波及业务金额万亿元;发现“十乱象”问题万个,波及金额万亿元。
银监会党委决定,在2018年进一步深入整顿银行业市场乱象。
正如郭树清此前所言,“整个趋向是金融看管会愈来愈严,严格履行法律、严格履行法例、严格履行纪律。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问题探究

【 A b s t r a c t 】A s C h i n a ’ S c a p i t a l m a r k e t m a t u r e s , C h i n a ' s c o m m e r c i a l b a n k s ’ b l a nc a e s h e e t b u s i n e s s i s l a s o b o o m i n g , s h o w i n g
当前 我国确实 中小商业银行在 表外业务 的发展上 走在 了
前头 , 而也 因此存 在着 存在 的一 定 的隐藏 风险 。起 初 国 内的
对此方面 的研 究主要 集 中在表 外业务 自身 的风险 , 如信 用风 险 。黄光聆 ( 2 0 1 0 ) 就认 为表外 业务 对银行 的声 誉 风险很 大 ,
t r ns a p re a n c y i s i n s u f i f c i e n t . T h e r e f o r e , t o s o me e x t e n t s h e e t b u s i n e s s h a s b e c a me a me ns a o f r e g u l a t i o n a v o i d nc a e . T h i s ma k e s t h e
风险 , 其对于银行风 险控 制的影响 , 影响表外 业务 开展的 因素 等等 方面 , 都有 很多 学者 的研究 成果 , 此外 在会计 核算 上 , 也 就学 者专 门研究了美 国的 当前会计 标准对 于表外 业务的影 响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9 — 1 4 【 作者 简介】周晗琛 ( 1 9 9 1 一 ) 女, 汉族 , 江西上饶人 , 硕士 , 从 事会计方面研究 。
史上最全解读!影响银行体系资产出表的82号文:必读十问十答

史上最全解读!影响银行体系资产出表的82号文:必读十问十答前言:2016年4月底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引起广泛关注,笔者也在当天第一时间做了部分解读,并和同业有广泛交流,尤其关于私募ABS是否受到82号文约束需要区分存量还是增量,笔者特别纠正。
1、此次新规是否影响私募ABS?此次新规只针对在银登中心登记报备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银行私募ABS出表本质上也非常类似;是否受到影响笔者认为需要区分存量私募ABS和增量私募ABS。
需要区分存量私募ABS和增量私募ABS,存量而言出表银行仍然需要以信贷资产收益权形式转给SPV,SPV基础上再形成信托受益权或资管份额。
所以存量信贷资产私募ABS受到82号文冲击。
多数存量信贷资产私募ABS为何不像银行间ABS那样直接基础资产债权卖断?参见问答2.增量私募ABS因为可以不前端债权转让问题,只有后端信托受益权或资管份额,从而相对容易绕开“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字眼从而可以绕开82号文限制。
但未来监管层是否会通过其他窗口指导或解释性的文件通知衍生“信贷资产收益权”解释范围,仍然是不确定性的政策风险。
同样对平层增量信贷资产出表(不是结构化分层出表)也是如此,只要不涉及“信贷资产收益权”,目前而言也不受82号文限制。
银监会扩展银登中心登记范围,将私募ABS强制纳入登记范畴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这也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但私募ABS的资本计提规则是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处理,即便纳入登记范围也很难适用82号文关于出表方资本仍然不出表的规定。
从监管角度,即便登记后,银监会主导的银登中心如何同证监会的基金业协会资管产品备案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和未来的信托全国统一登记平台数据对接,才能否穿透核查ABS劣后处理的核心环节,否则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2、存量信贷资产私募ABS直接转让债权还是信贷资产收益权?对于银行间市场的信贷资产ABS(俗称“公募ABS”),资产转让银行都是基础资产直接转让给SPV形式,实现破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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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构
本业务结构本质上是将客户整个融资期限按照需 要分割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由直销平台完成融资人与投资人的直融
第二部分在直融到期时,由融资人偿还借款、有 条件展期或银行在展期内处置资产,银行贷款来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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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目前互联网网贷业务中投资人收入没 有政策,可由受益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或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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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服务
云服务、云托管 系统维护
系统开发
源码管理 灾备管理 客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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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出表业务新通道
——透析“合一金融”直销平台 如何为银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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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 + 金融
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精神
+
金融的核心功能
金融需求:支付、融资、风险管理、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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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金额:100≤M≤2000万(单笔) 4. 融资期限:3月≤T ≤1年 5. 融资利率: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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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银行必须对直融成功的融资人的资金使用按照银 行发放贷款的标准进行监控,应统一进行贷款返 还考核 银行严禁先行发放对应的贷款,以免给客户挪用, 出现直融借款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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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出表类
在直销平台进行直融的企业是银行已发放的贷款, 由于各种因素,银行出于调整资产负债表、信贷 质量表来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1. 企业经营周期与银行信贷周期差异 2. 贷款政策、产业政策限制
3. 超存贷比
4. 贷款规模紧张,银行需腾出规模提供能带来更多综合收 益的新贷款户
5. 信贷资产质量进入关注类或将进入关注类的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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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
模糊不明朗:无监管文件,无正式表态 地方政府热衷:标志性的是深、沪、津、穗已出 注册、税收、户口落地等政策 银监传出消息,招商银行是唯一网贷试点,但会 里不正式行文发布,但口头已传达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句话写进了李克 强总理做的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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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行:保荐行均可、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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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不入表类
在直销平台进行直融的企业是银行已按自营贷款 审批流程,完成了信用风险审批工作,且落实前 提条件的已批未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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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融资人成本
融资人成本: 投资人收益+平台通道费+账户支付交易手续费+ 代理销售佣金+银行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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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税政策
会计政策:收入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具体细分 科目(略)
6. 银行理财规模、非标比例超标,必须在期限内压回到正 常规模和正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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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模式
1. 已发放贷款企业经银行保荐后,直接融资,归还 贷款、出表
2. 未发放贷款企业经银行保荐后,直接融资,不入 表
3. 银行操作“壳”公司,保荐后直接滚动融资,期 限错配,形成资金池,专为保荐行做“过桥”业 务,不入表和出表混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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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模式
混业经营的金控集团直接下设P2P网贷平台,如平 安集团全资的陆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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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模式
通过第三方独立平台,由该平台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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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截止今年10月,招商银行年内融资254笔 ,金额 为38.1亿,均笔额1500万;民生银行92笔,金额 为6.9亿,均笔额750万;包商银行笔数360笔, 金额为4.16亿,均笔额11.56万
金融是所有生产环节中最重要、最庞大的底层业 务,中国的金融生态体系正在被互联网悄然改变
存款领域被余额宝改变了,支付领域被支付宝严 重挤压了,接下来,贷款领域将同样“被进化” 草根P2P平台对市场进行了3年的教育,轮到国家 队进场、开启中国真正的贷款互联网化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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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各方收益
保荐行:与融资人协商费率,从融资人处收取科 目为资产托管、担保及承诺、手续费、账户管理 费、投资银行、其它等中间收入 营运商:向融资人收取通道费、账户支付交易手 续费;若平台代为销售,另行协商收取代销佣金
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融资人向投资人支付 约定偿付的利息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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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
政策解读: 1. 平台只能做纯信息中介业务:发布真实、完整的 需求供给信息,撮合交易对手形成交易 2. 平台不能形成资金池:融资项目和资金必须一一 对应 3. 不能非法集资:严禁平台以自拟项目、虚假项目 的名义来集合投资人的资金,严禁平台本身支付 给资金借出人利息 4. 平台本身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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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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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责——融资人、投资人
融资人: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抵质押品、 借款合同
投资人:债权人、风险承受能力、抵质押品第一 受益人、借款合同
二者关系:直融、1对1,也可以1对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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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策
吴晓玲、刘士余、央行支付司官员、银监会金管 司官员、银行业协会官员、许多知名学者等在各 种论坛的发言闪现出“开放、支持、疏导、监管” 的观点 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采取措施缓解融资 成本高的问题,首次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更好 的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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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责——保荐人、监管人
保荐人:存贷款机构、线下风控、签署保荐书、 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对抵质押资产托管和处置、贷 款返还考核管理 监管人:独立机构、审核保荐银行的申请、融资 出金、清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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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责——运营商、结算行
运营商:“三不理念”、纯信息中介、撮合交易、 出表工具、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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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既有流程
贷款人
贷款申请
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
办理抵质押
生成借据
直销流程
向直销平台 提出申请
投资人与融 资人网签
融资人
直销平台
直融申请 生成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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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分行上报有关调 查表、申请报告 分行准备基础资料 报送总行投行部 总行投行部 整理审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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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支付通道均采用独立第三方支付 没有担保人,巧借银行信用背书
没有采用风险备付金制度
没有二级市场转让交易
上市银行2014半年报,初步判断此类业务没有进 表
借入人均为独立法律主体,不属于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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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单笔融资额在3万~2000万之间,符合中小微特点 年化利率介于5.6%-8.5%
期限大多在90~360天
银行纯中介角色,实现中间业务收入
尚未出现借入人逾期不能偿付的问题
项目和融资全部一一对应,没有明显的资金池
总行设参数
总行审查
起文报总行
总行上会
直销产品发售
资金募集到位
与客户签署合同文本
资金划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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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条件
1. 融资人信用等级、行业、融资类型、客户类型由 银行自行掌握
2. 银行对融资人授信足以覆盖融资额度,无风险敞 口,授信期至少长于平台融资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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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网贷产品:互联网、P2P、线下风控 直销平台:专业级、银行风控、脱媒、
四个维度:普惠、小微、社会、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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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表
银监监管:众多监管指标 表内资产:占用资本及信贷规模、影响收益
出表工具:不能直接报表调整,需借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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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模式
通过第三方独立平台构建嵌入式P2P网贷业务,招 行、宁波银行、兰州银行、青岛银行采用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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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模式
自建独立的、关联的P2P网贷平台,如民生银行、 包商银行、东方资产、国开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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