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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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 警示函

募集资金 警示函

募集资金警示函
尊敬的募集资金者,
我们是一家执法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资本市场的合法权益。

我们写信给您是为了提醒您注意募集资金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敦促您务必予以警惕。

募集资金是一项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存在各种可能的欺诈行为和非法操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将严厉打击任何涉及欺诈、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在参与募集资金活动之前,请您务必仔细了解和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请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项目:认真审查项目背景、商业计划和风险因素,确保项目能够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 谨慎投资: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切勿盲目跟风投资。

3. 查证信息:仔细核实项目方的身份、资质和信用记录,了解相关风险。

4. 合法合规:确保项目方的募集资金行为符合当地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募集资金活动。

5. 充分沟通:与项目方进行充分、准确的沟通,了解其所提供
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募集资金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如果您发现任何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我们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再次提醒您,募集资金存在风险,请您慎重参与,并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的合作与理解。

此致
执法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通知

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通知

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通知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资金的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有效的资金使用和监管政策不仅可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还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制定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通知显得尤为必要。

二、资金使用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在使用资金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规使用。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2. 节约高效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奢侈消费。

同时,要注重节约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 风险控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资金监管措施1. 财务审批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确保每笔资金支出都经过严格审核。

2. 财务报告公开透明公司应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

3. 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加强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四、监督与问责1. 监督机构设立公司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2. 问责机制建立对于违反公司资金使用政策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

五、总结与展望有效的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才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稳健地运作。

希望通过本通知的发布,全体员工能够增强风险意识,共同维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资金使用及监管政策通知的相关内容,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遵守执行。

感谢大家的配合与支持!。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预警提示函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预警提示函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预警提示函尊敬的客户:近期,非法集资活动在社会上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风险。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醒您警惕非法集资风险,我们特给您发出此份预警提示函,希望您能保持高度警惕,不受骗于非法集资活动。

1. 牢记常识,保持冷静非法集资骗局往往美名其曰“高收益稳定”、“低风险投资”等,以此吸引投资者快速入局。

然而,投资永远是存在风险的,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

切勿陷入迷信,保持清醒头脑,不轻易相信不明来源的投资机会。

2. 审慎选择投资渠道选择投资渠道时,要优先考虑正规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此外,要仔细了解相关投资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收益情况、风险评估、资金用途等。

如果对相关知识了解有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3. 警惕高额回报承诺非法集资骗局往往以高额回报为噱头,承诺每月甚至每日的固定回报,诱骗投资者不断加大投入。

但是,没有任何一种投资能够永远保证高额回报,并且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因此,请勿贪图一时的高额回报,不要把鸡蛋全部放进同一个篮子里。

4. 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很多非法集资骗局都会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方式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与陌生人交流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透露个人敏感信息。

切勿将个人银行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给陌生人或不可靠的机构。

5. 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您发现、遭遇了非法集资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举报。

这有助于保护您自身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各界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呼吁每个人都要保持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如您对非法集资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希望您能时刻保持谨慎,远离非法集资的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祝您投资顺利,财富不断增长!此致,XX银行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但实际上无法兑现的一种非法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然而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

同时,现行会计、审计、评估准则主要以原则为导向,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容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业务执行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相应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我会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现将我会制定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一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予以发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内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高度关注相关领域问题,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

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

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及风险提示案例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根据最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并增加风险提示案例,以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希望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和遵守。

一、关于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资金监管提示函》是一种监管工具,旨在提醒员工注意个人资金的科学管理和风险防范。

每位员工在进入公司之前,需要签署一份《资金监管提示函》,并将其交由财务部门管理。

在离职时,员工需要手交财务部门,由部门确认后方可领取最后一笔离职金。

该《资金监管提示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醒员工合理安排个人资金,避免违规行为导致资金损失;2.强调员工的资金由公司保管,不得私自处置或外借;3.员工若要支取资金,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取;4.提醒员工注意个人信息和资金账户的安全,不得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5.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说明。

二、关于风险提示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是一种教育工具,通过具体案例向员工展示了一些特定行为的风险和后果,以有效提醒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风险防范。

每月一次,公司将选取一些风险案例进行公示和宣讲,以便员工参考和学习。

该风险提示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描述一些员工在工作中涉及的风险行为,并列出其引发的后果和法律责任;2.提醒员工在类似情况下应如何避免类似风险;3.鼓励员工根据案例学习,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强调员工的正确行为只能对公司和个人带来好处,违规行为只会带来损失。

通过启用《资金监管提示函》和风险提示案例,我们希望员工能够加强对资金的自我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公司和个人的利益最大化。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起一个风清气正、稳健发展的企业环境。

最后,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积极配合执行,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透明的工作环境。

谢谢各位!。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函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函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函尊敬的相关方:我代表(机构/组织名称),致函向您汇报我们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我们非常重视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并致力于确保资金被用于符合约定目的的合法活动。

以下是我们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的全面报告。

1. 募集资金使用目的我们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的使用目的,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募集资金的主要使用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研究和开发•人员招聘和培训•设备和设施购置•运营和管理费用•社会责任项目•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支出2.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流程,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监督。

流程包括以下步骤:2.1 资金申请和批准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详细的资金申请,包括使用目的、金额、时间计划等信息。

资金申请将由财务部门和管理层进行评估和批准。

只有经过批准的资金申请才能被执行。

2.2 资金支付和报销经批准的资金申请将由财务部门进行支付或报销。

支付和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和支持文件,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

财务部门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

2.3 资金监督和审计我们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审计结果将提交给管理层和董事会,并向相关方提供透明的报告。

审计过程包括对资金使用记录、支出凭证、发票等进行核实,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准确记录。

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为了保持透明度和信息公开,我们定期向相关方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总额•各项支出的详细情况和金额•资金使用目的的实现情况•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监管工作的评估和改进意见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相关方发送报告,并欢迎相关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4. 监管工作的改进和措施我们不断改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以提高透明度和资金使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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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交易资金监管提示函
为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提示买卖双方优先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签署《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书》。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后,链家地产承诺:
1、资金安全保障:
买卖双方选择四方资金监管服务,并按照业务操作要求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监管资金如出现风险,链家地产对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给予先行赔付。

2、手续便捷:
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实现“资金监管一站式”服务,即买卖双方在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办理监管协议签约、监管资金存入。

权属过户后,资金解冻划转无需买卖双方到场,由链家地产向监管银行出具划转指令,实现资金解冻。

3、公开透明:
(1)“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系经北京市建委批复,并在光大银行望京支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链家地产的固有财产
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链家地产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买
卖双方。

该账户已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公示,买卖双方可上网查询。

(2)资金监管的流程、交易资金的走向,均向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监管银行对于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短信通知买卖双方,买卖双方亦可致电银行或链家客服热线进行查
询。

4、零服务费:
(1)除pos机刷卡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必要费用外,链家地产不针对资金监管服务向买卖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2)监管账户中交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随本金归属所有方。

附件二交易资金监管提示案例
案例一
卖方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房屋,并表示因急于用钱周转,要求买方全款购房。

同时,卖方隐瞒了房本在高利贷处抵押的事实,只向经纪公司出示了房本的复印件。

在没有见到房本原件的情况下,买方及经纪公司即与卖方签约,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须支付首付款205万,剩余60万以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

因未核实房本原件,故买方及经纪公司均未发现房子处于抵押状态。

买卖双方在办理完毕面签手续后,买方即依约将首付款205万打入卖方账户。

但打款后,买方和经纪公司通过任何途径都无法再找到卖方。

后多方查证,得知卖方已经自杀,205万首付款也已不知去向。

同时,因卖方已经死亡,导致房屋已经无法过户。

买方想要追回自己已经支付的205万元首付款,只能尝试通过漫长的诉讼进行追讨。

案例二
2011年,买方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坐落于昌平区天通苑的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10万。

合同约定,买方须在签约后先行支付首付款120万元,剩余尾款约定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在经纪人对自行交割资金的风险及资金监管的优势向买卖双方充分讲解后,买卖双方决定选择资金监管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得知该房产已由卖方向典当行抵押贷款170万,且尚未还款解押,同时,卖方又提出提高房款10万元并将尾款先行支付的要求,否则卖方将不予配合办理解押过户手续。

由于买卖双方已办理资金监管服务,买方已经支付的首付款120万元一直在银行指定监管账户中且处于被监管状态,因卖方违约,房屋交易并未完成,故卖方无法取得该笔款项。

基于此,业主只得自行偿还典当行的贷款并办理了解押,配合客户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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