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特色之礼法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侯礼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
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
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
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
和谐从法律形式开始:经过习惯法时代,早期成文法,律典,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令典,式,司法惯例等,构成了多样的法律形式;和谐从法制指导思想对人们进行灌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指导思想,到秦法制、汉初黄老法制,再到正统儒家思想的确立;和谐是用森严的身份制度加以维护的,从社会登记制度,到婚姻制度,再到亲属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无不透露出家族在中国社会的的核心地位;和谐有刑法制度的维护,和谐还有财产制度、司法制度相伴……。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存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构成人与自然、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就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关键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更多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就是用礼的形式全面奠定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并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犯罪行为列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获得了国家与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强制性确保。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四个阶段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四个阶段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人与家国,乃至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注释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
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融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
如同《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剖析唐律是有助于鉴古明今的。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连同它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纲常之礼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十恶大罪之所以“为常赦所不原”,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历经贞观、永徽、开元诸朝,始最后定型。
在这个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例如,贞观前《贼盗律》“谋反大逆”条规定:“谋反大逆人父子、兄弟皆处死,祖孙配没”。
贞观修律时改为“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祖孙、兄弟皆配没。
”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
按《礼记·祭统》“孙为王父尸”,祭祖可以孙列,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如果祖孙配没,兄弟处死,显然于亲情不合。
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
又如,《户婚律》“同姓不得为婚”条,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一、礼与法的含义(一)礼的含义礼,繁体为“?Y”。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礼”字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N,?N亦声”。
“?N”是古代行礼祭祀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义指祭神求福之仪礼。
《左传》中提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中国作为古老的重礼之邦,礼的内涵非常丰富,“义”和“仪”的意义范畴也非常清晰。
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礼义则是安邦立国之本,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
古代礼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为礼仪制度;其二为礼法结合;其三为礼义原则。
(二)法的含义法,古写作“”,其字首见于周代金文。
《说文解字》中说:“,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当今的“法律”一词已有其固定含义,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尽管法的含义不断演变扩大,古代的“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律”还是具有渊源关系的。
二、礼法结合的特征“礼”与“法”相互渗透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将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礼”的观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礼”与“法”关系密不可分中华法系沿革演变数千年,“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礼作为法的基础和渊源,法中体现了礼的主要原则。
西周以“明德慎罚”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时“德主刑辅”并确立儒家“礼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唐初统治者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立了“德本刑用”指导思想。
古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围绕德与刑的关系展开,在礼与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礼往往被统治者优先考量。
(二)“礼”与“法”的区别首先,“礼”与“法”作用不同。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禁于将然之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刑则强调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事后处罚,所谓“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罚手段镇压。
礼法合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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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摘要: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是自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唐律的出现和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两大表现,而礼与法的逐步结合则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演进的主要线索。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从重惩“十恶”、亲亲相隐、贵贱有别、华夷有别等多方面体现了儒家伦理或礼教的精神,是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礼法合一。
关键词:唐律礼治法治礼法合一一、礼法合一是唐律的主要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是其主要特点。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
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
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
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
”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
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二、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礼法的结合,礼与法之间的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中国法律自实行礼法结合的开始,从东汉到清朝,始终加以沿用与继承,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与标志。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相关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关于礼法关系的历史(一)礼的起源1、礼的简介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
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
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在封建时代,礼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
礼既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礼的发展及形成礼是中华文明所独具的特产。
在夏、商、周三代,礼是一代王朝的政教刑法和朝章国典,是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维系家天下的等级制社会政治秩序的准则、制度或规程。
礼制的成熟,实在西周成王、周公时代,核心内容是建立血缘与等级之间的同一秩序。
” 根据礼建立社会的秩序应是”亲亲、尊尊、长长” 。
(二)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1)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它是没有法的,也不可能有法的出现,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其认为: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它们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所以在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原始人在那时的社会背景下也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由此便决定了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其是不存在什么私有制、剥削、阶级的。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精选全文完整版

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
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
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根据材料思考法治与德治是否有相结合的可能性?
儒学的多面性为礼法结合提供可能
1. (2022·全国·高三专题练习)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
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此事遭到叔向的不满,并致信子产称
《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载:“初,登州言,妇人阿云有母服嫁民韦阿大,嫌其 陋,谋夜以刀杀之,已伤不死。”
按照国家法典《宋刑统》的规定,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无论 致死、致防,均应处以极刑——斩首。登州知州许遵的判决结果却是将阿云流放,掀起 了轩然大波。按宋制,疑案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复核。大理寺判 定阿云当处绞刑,比斩首略好。神宗决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对阿云法外开恩,免其死罪, 判终生编管。可是许遵竟然不服,第二次上诉中央。刑部审核结果与大理寺相同,许遵 不服,第三次上诉中央,司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云案的复审工作。
A.注重探究自然界规律 B.已具有朴素的辩证观念
C.蕴含一定的人本精神 D.积极为集权政治服务
【答案】C 【详解】依据材料“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可知,体现了以民为本的 思想;依据“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可知,强调人的作用,由此可知,先秦时期的思 想蕴含了一定的人本精神,C项正确;材料强调的是人本精神,没有体现“探究自然界规律”,排除A项; 辩证法强调事物具有两面性,材料没有体现,排除B项;材料没有体现集权政治,排除D项。故选C项。
单单元元解导读读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硬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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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一)礼法结合的简要形成过程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的初 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 唐朝时“一准乎礼”,礼法结合达到顶 峰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 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 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 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到了汉武帝时,由于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 基础,董仲舒又系统地提出了“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三)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1.保护“君为臣纲” 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 逆。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 2.保护“父为子纲” 的法律 《大戴礼记· 本命篇》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 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 名例· 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 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在两汉时期礼的基本精神已逐渐衍化为法 律的基本制度,甚至礼的具体规定也成为法律 的基本规范,礼的实体规范特别是尊君抑臣之 礼已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礼大量人法,许多 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为礼 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
1.八议入律——儒家等级思想 2.官当入律——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 夫”、“贵贱有等,长幼有序”思想 3.重罪十条——强化对君权、父亲、夫权的维护 4.五服之制——维护亲属问的血缘关系及尊卑关 系,按血缘远近治罪
唐代是我国古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最终形 成和成熟时期。其时己不满足于西汉的“引经 决狱”(即“《春秋》决狱”)和后汉魏晋的 “引经注律”和部分的“引礼人律”,而是 “网罗训诰,研霰丘坟”,使刑律一准乎礼, “于礼以为出入”,即以儒家礼作为法律取舍 的惟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和法的统一。 一准乎礼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完 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 量刑的理论依据。
谢 谢 观 看
Hale Waihona Puke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请示皇帝以决定减轻或免 除处罚——儒家“礼有差等”思想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儒家“宽仁”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儒家 “父为子隐,子为 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4.《春秋》决狱:直接引用《春秋》的内容作为判 案根据。 “论心定罪”原则——以犯罪者的主观 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
1. 立法指导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 教之用” 2. 礼典、礼文直接人律——《唐律疏议》引用了 大量的儒家经句 3. 以礼注释经典——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 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精神
(二)礼法结合的基本内涵
1.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 、“以德施政,善 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 ”、“不教 而杀为之虐” 。 2.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 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 为国家立法原则。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 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 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后世。 3.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 制礼完成。随着”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 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于 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 之举。
3.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而父权是 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 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 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 从男尊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 妻子的权利,而妻子只有忍受一切义务。 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 《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 男人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 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 (《女诫》)。 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 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 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 哀等行为列入十恶大罪予以严惩。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 指导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