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律差别待遇的历史演变
论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论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一、不同国际法形态下的战争及战争法(一)近代国际法时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
结束战争的“威斯里亚公会(1643―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了。
这一标志,即主权国家的建立。
同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在1625年的出版,也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还改造了全部战略体系,废除了战争方面的一切陈旧规章,创立了新的作战方法,“全民战争”的概念被废除了,代之以战斗员与平民之间的区别和对战俘的人道待遇。
随着这一时期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扩张,国际关系的内容也日益丰富,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战争带来的各种伤害及损失引发了人们对制定战争法规的要求,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就签署了一系列的战争规制公约。
经过该时期的发展,国际战争法作为国际社会平衡体制的产物就此产生。
国际战争法消除了区域战争规范的缺陷,使国家间战争的普遍适用性替代了区域局限性,内容上的全面性和体系的完整性逐渐替代了原来的片面性和零碎性。
但学界认为,这一时期的国际战争法是有缺陷的,即对国家战争权的确认,使其具备合法性,从而造成了其后的历次世界大战。
(二)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现代国际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而且主要是以武装冲突法为战争法的主要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国际法,但国际法并没有因此而消亡,经历了战争之后国际法的战争规制制度有了新的变化。
俄国在十月革命期间,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民主观念,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强调了民族自决原则,1917年《和平法令》明确地表现了这些概念原则。
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签订的“《国联盟约》和《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建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的具体内容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战争与国际法在相关内容上的发展(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战争中的体现1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首要原则,内容是很丰富的,包含了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作为主权象征的领土不容侵犯,基于国家主权被侵犯的自卫原则及到现代国际法上确立了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是违法的原则,无一不是缘于战争对该原则进行的修正,而战争也无非是围绕国家主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国家利益展开的。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目录
• 1.古代国际法
• 2.中世纪国际法 • 3.近代国际法 • 4.现代国际法
古代国际法
• 在古代,凡有列国并 存(或有诸多类似政 治实体并存)并形成 一定国际关系的一些 地区,特别是古代文 明中心,往往有萌芽 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 法实践的出现。 • 这是因为,只要有较 经常性的国际交往, 就会有对这种交往的 规则和制度的需求, 就会逐步形成这种规 则、制度
• 在此时期,主要发展了一些海事法典,但 总的来说,中世纪国际法仍处于萌芽阶段
近代国际法
• 背景:1500年以后,世界历史进入近代。随着 地理大发现,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 各方面逐步形成为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又互相 矛盾的一体,成为统一的、日益发展的国际法 的基础。这一时期,国际法繁荣发展。
特点
• 1.近代资产阶级运动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有 重大影响 • 2.近代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
• 3.学者研究对国际法有巨大推动 • 4.国家间关系的矛盾影响国际法内容
现代国际法
• 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 重大变化,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需要, 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比较明显;两次世界 大战更是极大刺激和促进了国际法的丰富 和发展
• 在古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签 订的众多条约中,遗留下 来的其中之一便是埃及与 赫梯之间签订的条约,这 是历史上保留至今最早的 有文字记载的国际军事条 约文书。 • 涉及两国间势力范围的划 分以及逃犯的引渡,而双 方的诚信与条约的拘束力 问题,则是在条约文本后 列举了双方各自信奉的神 作为条约的守护者。
古代国际法的特点
• 内容分散,没有完整的体系
• 形式原始,且与宗教观念混合 • 分别在不同的地域形成和适用,带有明显 的区域性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自19世纪末起,中国进入了现代化的历程。
与此同时,国际法在世界舞台上也出现了显著的现代化进程。
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及其地位成为了学界和政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入1842年,中英两国签订《南京条约》,其它列强纷纷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对中国具有巨大影响。
1865年,清政府宣布设立“洋务局”,开始大规模引进西方科技和文化,其中也包括了国际法。
1867年,美国法学家帕克曼·莫瑞在上海创办了《中西洋务》杂志。
这一杂志在介绍洋务运动中最后登场的方面——国际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国际法不断在中国传播和发展。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形成自清朝改革洋务以来,中国开始对西方法制制度逐渐感兴趣。
清末的新法科学派和新政治学派,通过研究西方的法律和政治学说,对中国的政治变革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自弱,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形成不能说毫无影响。
然而,尽管中国采用各种渠道学习和传承国际法,如英、美等国传教士,中国仍旧无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1888年,清政府成立了最早的官方国际法学术团体——粲诚学社,标志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
三、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发展随着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正式建立,中国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也进入了正轨。
此后,国内外有很多专家来到中国,展开了与中国国际法相关的研究。
近代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从1912年到1945年,中国先后加入了140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几乎每项国际公约和协定都渗透着中国的主张和利益思维。
194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宪章》的创始成员之一。
四、中国近代国际法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
在国际法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曾经有过自己的贡献和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在国际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所占据的地位,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和发展也在不断进行着。
从最初的国际公法到现在的国际法,国际法的观念和应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但是它所起的作用和意义依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演化、国际秩序的形成、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互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为读者介绍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的过程,并分析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演化国际法的演化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的古代世界,那时候的国际法观念非常简单,很少有国际公法和国际关系的概念,国际法在当时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和财产利益的一种工具。
随着欧洲经济合作机制的加强以及大国之间的互动,国际法的概念和应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到了19世纪初期,欧洲的国际大会和协商开始出现,国际法在此时被正式地看成是统辖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的形式,也从早期的国际公法,到19世纪初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再到20世纪初的国际仲裁、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的成立,不断地向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秩序的形成国际秩序是指全球各国之间建立的行为规范和国际关系的组织结构,它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
国际秩序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的古代世界,比如在公元前500年的古希腊,城邦之间的贸易和外交活动需要遵循行为准则和文化礼仪。
到了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开始逐渐形成了一种基于尊重和平、规避战争的国际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条约和和解来实现的。
20世纪以来,国际秩序的形成越来越成熟,并且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性国际秩序。
现代国际秩序不仅仅关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还包括人权、环境、全球经济等领域。
全球化和国际间贸易的加速也迫使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保持密切地关系,这就使得构建更加紧密的国际秩序显得愈发重要。
三、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秩序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国际秩序是国际法规范的主体对象,而国际法又是保障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史的发展脉络

国际法史的发展脉络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古代的国际习惯法到现代的国际条约,国际法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的历史时期,探讨国际法的发展脉络。
一、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在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国际法主要是以国际习惯法为主。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主要关注的是领土、海洋和河流的划分,以及贸易和外交关系。
这一时期的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政府和统治者通过外交手段和条约来形成的。
此外,一些宗教组织也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宗教法庭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近代国际法时期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兴起,国际法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在这个时期,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条约的制定和认可方面。
例如,维也纳体系确立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为国际法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也在这个时期成立,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平台。
三、现代国际法时期现代国际法时期是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是条约和习惯法的结合,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出现。
在这个时期,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和环保组织等,也在全球性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未来展望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的未来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随着科技和贸易的全球化,跨境争议和跨国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和协调。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法的传播和交流将更加便捷,这将为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因此,未来国际法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关注全球性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同时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来推动国际法的普及和发展。
总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从古代的习惯法到现代的条约和习惯法的结合,以及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国际法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

〔二〕以学说或学者为着眼点来划分:奥本海把国 际法的开展分为两个阶段:
〔三〕以地域范围为主、兼顾历史开展顺序为标 准进展划分:Alfred Verdross〕把国际法的历史 分为九个局部:
〔四〕按照国际法本身开展的阶段性来划分:费 尔德曼、巴斯金把整个国际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 段
〔五〕以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为主轴、结合地 域范围为标准进展划分:伯恩哈特教授把国际法 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imes of Greeks and Romans to the Age of Grotius,1795; A. Nussbaum,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1954; J. H. W. Verzijl,International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7 Vols., 1968-1973; W. Grewe,The Epochs of International Law,2000 ; M. Koskenniemi,The Gentle Civilizer of Nations: 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Law〔1870-1960 〕,2001; D. J. Bederman,International Law in Antiquity,
1992年版 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 孙玉荣:?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Arthur Nussbaum,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
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
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
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
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
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
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在近代的发展
3、国际法规范的数量大大增加。由于科学的进步和世 界市场的扩大,跨国界活动日益频繁,使国家间缔结的 条约大量增加。据统计,从19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前夕,各国所签订的条约不下15000个,其中包括着许 多实体的国际法规范。这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堪称实体 国际法形成时期。
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世界共同利益原则等。应 该指出,在这些原则中,有的原则和传统的国际法的某些原则 在文字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但其涵义则有了新的内容,如国 家主权原则中“主权”的涵义;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 2、
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国家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 系,特别是和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关系。由于国家之间的 关系所涉及的领域愈益扩大,已不限于政治关系和外交关系, 而且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关系,涉及南极 和海洋、太空等领域;
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 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 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 国革命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 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 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 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 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确立人道 主义原则,这些都为以后的国际 法所吸收。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四、 现代国际法 现代是国际法的变革、调整和深化时期。它是在 1917 年十
月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 政府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 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这些原则成为国际法的 新内容。一战后,出现了第一个国际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新内容。一战后,出现了第一个国际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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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国际法的代际演进与国际法律差别待遇的历史演变口李春林张章盛摘要:从历史上看,国际法与差别待遇一直同步变动。
随着国际法发生深刻的代际演进: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
再从共益性合作法发展为公益性合作法,差别待遇也发生相应的演变。
即从有利于强势国家嬗变为有利于弱势国家。
从而实现了价值回归。
而国际环境法律差别待遇的兴起则标志着差别待遇与国际法的关系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律差别待遇;代际演进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1∞03-0152一05作为一种后生秩序的国际法虽相对原始.但它自产生以来就不停地演进.并在此过程中与差别待遇结下不解之缘。
诞生于西欧社会的近代国际法几乎是在向世界扩散的那一天起.差别待遇就开始长成并不断演变.而国际环境法律差别待遇的兴起则标志着差别待遇及其与国际法的关系都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
一、国际法与差别待遇之联动性在国际法上.差别待遇是指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国家之间存在的广泛而深刻的差异。
针对不同国家设定有区别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获得一定优待,从而使各国都愿意参加统一国际合作体系的创建。
对此有学者强调,差别待遇是指利用规范向某些国家提供不同,很可能是更有利的待遇。
【-]更具体地说,差别待遇指的是这样一些情形.由于国家之间存在广泛的差异和不平等.主权平等原则被微调以迁就一些外部因素.如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或处理特定问题不对等的能力。
【:]不过,由于建立在所有主权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之上,国际法早先并没有特别对待某类国家。
“此种法律平等的一个后果便是相对应性原则的产生。
根据该项原则,条约的每一个缔约国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3】然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一经确立。
总是与下列明显的事实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之中:比起其他国家或其他人来说.一些国家或一些人处于一种更有利的地位来促成某些目标的实现。
”[・]特别是在并非由基本相似、实力平等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如果严格坚持法律平等与统一适用原则,必然会在不同国家之间制造事实上的区别对待。
为了缓解法律规则的统一性与国家的差异性以及各国法律人格平等与法律能力不均等之间的矛盾,国际法最终不得不设定有利于弱势国家的差别待遇来追求实质公平。
应当说.国际法在1648年诞生后大约150年内一直未融入差别待遇。
究其原因,它最初仅在珏欧社会适用,而西欧各国当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上没有明显差异.因而不具备产生差别待遇的社会基础。
但是。
随着国际法在19世纪初走向世界并服务于西方列强对广大亚非拉国家的征服。
差别待遇开始出现了。
从此,国际法与差别待遇形影不离,两者在演进和变动的节奏上几乎完全同步——每一代国际法都有相对应的差别待遇。
其具体表现为:在最早的共存法时代.强势国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获得某种优待.此乃一种“颠倒”的差别待遇;随着国际法演进为合作法,差别待遇开始从有利于强势国家转变为有利于弱势国家。
从而发生了重大演变;而在公益性合作国际法时代,环境法律差别待遇兴起。
它构成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08JC82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酬k(1973-)。
男,四川南克人,福州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经济学博士后;张章盛(1963一)。
男。
福建福州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152万方数据<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国际法律差别待遇发展的最新阶段。
:、国际法的代际演进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
正如詹克斯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
【5]变动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一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一(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一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为了追求新扩增的利益,国家不得不重塑其问的关系,强化相互合作,由此推动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代际演进。
(一)原生代国际法——共存法17世纪上半叶,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以及国际贸易的兴起.使国家问的联系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又使欧洲各国彻底醒悟。
在此背景下,国家逐渐意识到彼此都拥有相同的根本利益.即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内政不受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其后。
为了追求此种利益,国家间协议创建了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
由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61并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存国际法。
共存国际法奉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存为目标。
但是,由于它无法确保强国和弱国之间真正平等。
特别是无力阻止争霸战争及侵略战争的爆发,最终为两次世界大战破坏殆尽,因此需要彻底重建。
(二)中生代国际法——合作国际法国家问除了有相同的根本利益外,还有共同利益,它构成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
此种共同利益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特别是在战后,由于科技革命的推动,国家间相互依存得以极大地加深,导致许多国内保留领域转变为国际关切事项,共同利益空前凸显。
与此同时,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教训也使各国意识到.只借助传统“和战规则”来维护相同的根本利益无法实现国家间的和平共存,更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
因而必须创建一种国际合作安排来追求渐增的共同利益。
而联合国体系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由共存法发展为合作法。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导致了一种新的、致力于集体性地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如国际和平、法律安全、相互受益的经济合作、人权、社会和劳工标准以及去殖民化的‘合作国际法’的出现。
”【7】合作法的兴起表征国际法演进到了一个全新阶段.因为它实现了对共存法的全面超越:在合作法时代.随着相对主权论取代绝对主权论,国际法新的成长空间得以开辟。
“国际法的重心日益从国家间关系的形式性结构和管辖权划分转向对于国际社会的生长和其成员国公民的个人福利具有重要意义的共同关切事项上的实体规则的发展。
”【8]而且,国际法不再只反映国家问的消极共存,还演变为国家间合作的工具。
以增进各国的共同利益。
“国际法已经开始从主权国家间的共存国际法一解决领土主权、外交关系、战争法与和平条约之类的问题,转向规范国家问为追求共同目标而进行合作的法律,如那些在国际贸易、环境和人权组织支配下所创立的法律。
”[91不过。
早在20世纪60年代,弗里德曼就指出:国际法在演进为合作法的过程中,其普遍性将受到世界宗教、经济和意识形态多样性的考验。
【加】换句话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极大的国家间要创建一种有效的合作体系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
(三)新生代国际法——公益性合作国际法的兴起即使到了合作法阶段,国际法仍然没有停下演进步伐。
冷战的结柬、经济全球化的迅猛推进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涌现.导致世界各国不仅在经济而且在生态上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于是又经历一次扩增:全球公共利益——人类共同利益的兴起。
为了追求此种利益,各国必须提升合作的层次.由此推动合作国际法发生微妙演进:从共益性合作法发展为公益性合作法。
前者由WTO法代表,而后者由国际环境法代表。
原因在于,早期的合作国际法主要是追求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它无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因而必须继续前进。
很显然,共益性合作国际法与公益性合作国际法明显不同。
因为。
共益性合作法依托的是两个以上国家为追求其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而公益性合作法依托的是所有国家为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合作。
不论共益性合作的参加国多少。
它都只是多个双边合作的集合.而公益性合作不能被拆分为多个双边合作。
在此意义上讲,公益性合作法的兴起表明国家间合作与国际法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随着国际社会利益形态的不断扩增,国际法也在不停地演进。
先是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
接着是合作法进~步演进,即从共益性合作法转型为公益性合作法。
国际法的体系在代际演进过程中发生了根本变动,从而使当代国际法呈现出一种三维结构:共存法一共益性合作法一公益性合作153万方数据<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法。
著名学者霍夫曼也认为。
在一个稳定的国际体系中可以区分出三种国际法:(1)关于政治架构的国际法;(2)关于互惠的国际法;(3)关于共同体的国际法。
后者处理那些不能以相互分离的、处于竞争状态的各国在利益上的互惠为基础,只能以其行动超越了狭隘国家利益的共同体为基础才能得到最佳解决的问题。
[hi三、国际法律差别待遇的历史演变不管是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中。
差别待遇都主要是以法律规则为载体的.并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国际法的代际演进必然会促成差别待遇持续地演变,并且,两者的变动完全同步。
(一)共存国际法时代——颠倒的双重差别待遇共存国际法的结构体系相对简单。
用阿罗特的话来说:“国际法一直以来都是为使国家一社会在国内作为封闭体系而行为和在彼此间的关系中作为领土所有者而行为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
”【吐]再加上其基本使命是通过确保主权平等来实现国家间的和平共存。
因而没有为差别待遇留下生长空间。
而且。
国际法在产生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的确没有写入差别待遇。
但是.当它开始跨出欧洲而扩散至世界时,差别待遇随之产生。
近代国际法在欧洲内部基本上是国家间和平共存的制度依托.但同时又是欧洲列强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进行“文化征服”的工具.“1914年以前的国际法学者完全有理由把国际法看作是强权文化的代理人”。
【B]普遍化的国际法不仅使自称“文明国家”的西方列强享有事实上的差别待遇。
而且赋予它们法律差别待遇(以不平等条约为核心),因而制造出颠倒的双重差别待遇,并使其延续至20世纪40年代。
正因为如此,共存国际法不可能保障列强与殖民地国家间平等共存。
也不可能确保各国的和平共存,最终为两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
(二=.)合作国际法时代——差另11待遇的嬗变二战之后。
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空前高涨.殖民统治土崩瓦解,亚非拉诞生了大批新独立国家。
它们陆续废除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推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上升为国际关系第一准则。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庄严宣告:“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国享有的法律差别待遇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空前多样化,南北分野的格局正式形成。
“在去殖民化之后。
国际法第一次在范围上具有了真正的普遍性,特别是把‘发展中’154国家新类别包括在内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