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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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

探寻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

探寻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城市管理的启示摘要:城市管理是工业化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大规模的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城市管理水平达到56%,初步形成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区三大城市群。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城市管理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不免出现地区发展不平衡、城市病端倪初露、城市管理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

从国外的城市管理实践来看,城市管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简单的人口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管理的主要动力,因而城市管理必须与经济协调发展。

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控制城市规模,变更城市建设观念,建设卫星城镇,分散城市中心城市人口压力。

我国的城市管理还正处于上升阶段,必须加快中西部城市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推进城市管理模式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转变;控制大城市规模,加快中小城市发展。

关键词: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实践;国外管理经验第一章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市化进程现状1. 城市发展速度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同国民经济一样进入了生机旺盛的时期。

我国的城市化骤然加速。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仅为19.9%,2010年的城市化水平预计为50%,三十年增加了三十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这在同等经济水平条件下的发达是不多见的。

同时城市化数目从1978年的192个增加到如今的668个,其中百万以上大城市166个,城市人口从1978年的1724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9亿人,城市人口数量增加了近乎三十倍。

2.中小城市迅速崛起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县镇企业,大量的乡村人口开始涌入城镇,中小城市迅速发展。

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近日发布,指出中国成建制的城市668个,其中地级以上287个,县级建制市368个。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I阪贡管理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让城市管理在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进行,是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文章阐述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必要性(一)城市管理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立法对城市管理范围,城管执法主体地位、职能定位和权责内容,执法权力的授予、行使和执法程序的遵循,城管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等进行安排,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以良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城市美好生活。

(二)城市管理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城市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从立法上对融城市管理于城市服务、加快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融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标准化、实现社会力量与城管队伍齐抓共管、推进城市管理事务的社会化等等做出制度安排,推进城市管理理念和城市管理方式转变.从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城市管理立法,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实现城镇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这就要求既要从规划建设的源头上加强对城镇化的引导,又要从管理层面上加强对城镇管理的规范管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好现代“城市病”。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探究本文对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通过确立城管执法的新理念,强调人性化执法、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城管执法监督体制、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来有效地使我国城管执法走出困境。

标签:人性化执法;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城管执法监督体制近年来,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虽然在维护城市环境、树立城市形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也发生了对流动商贩强行没收商品和工具、随意罚款的不文明执法的情况,甚至还出现了打人致伤、致死的暴力执法的现象,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这些不文明执法和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不仅使城管执法的效果荡然无存,损害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且还严重背离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因此本文就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我国城管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

一、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催生了城管的诞生和发展。

实践证明这对于解决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多头执法、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有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如下问题。

(一)城管执法理念落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马路市场”主要由一些低收入的弱势群体构成。

由于我国激烈的社会竞争造成的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这一弱势群体人数不断增加,因此他们将摆摊作为谋生的重要手段。

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马路市场”有它出现和存在的合理性,虽然有时他们占道经营、经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不整洁,但他们也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弥补了政府某些民生服务工作的失误,提升了现代城市的幸福指数。

因此,城管管理的目的就应该考虑到这些方面,不能只以城市的市容环境为考量标准,而要多“以人为本”进行执法,否则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城管执法手段和方式的不科学性和暴力性。

从对现实情形的分析来看,城管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城市市容整洁有序。

但他们却忽视了城市应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其突然性和集中性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是基于惩治性的执法理念而实施的,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执法者与流动摊贩之间愈来愈深的矛盾,导致了城管执法理念的扭曲和脱离公众,完全沦落成为执法而执法。

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中外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及启示1、我国与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的比较。

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背景不同,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与西方城市管理的体制是不同结构的。

(1)我国城市管理政企不分,管理和作业不分。

我国的城市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城市管理的施行者,政府身兼建设和管理两个角色,而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实行的是政企分开,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权限职责清晰。

市长的主要精力用于城市管理,市长首先是抓城市规划,压滤机滤布组织智囊班子帮助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长通过抓规划,把国家的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结构中具体体现出来。

(2)我国的城市管理重视思想教育,带有较明显的人治色彩。

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重视法规制度,法制意识较强,政府各部门也围绕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各部门虽然分工不同,但是依法办事的立场和价值观一样,由此就降低了内耗,也有利于提高效率。

全民法制意识下的城市管理对于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城市管理中,我国的政府常常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相形之下,社会发育不够完善。

.freekan.西方国家一般是“市民社会”,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分担了城市管理的传统职能,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政府仅充当教练和裁判的角色;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志愿者组织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西方城市管理模式和改革趋势对我国社区体制改革的启示。

体制背景、社会基础等的变化,使得我国原有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社区发展、社区建设的根本要求,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与社区管理的单一行政模式构成了转型期社区组织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分化,产生了新的结构要素,社区组织管理体系面临新的重组、整合与再造。

尽管西方城市管理的理论和模式对我国的城市管理实践与研究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滤布但必须结合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点加以借鉴。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必须从结构上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遵循“社会化、协调性、专业化、法制化”的原则,从两个层面上着手构建全新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多元互动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系:一是从社区组织结构着眼,根据社区内部各要素的有机联系,重构合理的社区体系;二是根据社区发展的需求,重建新型的社区组织,并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

浅析中美城管执法差异

浅析中美城管执法差异

浅析中美城管执法差异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人们可以搜索到上亿条有关“城管”的信息,这些信息绝大多数是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以及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的谴责等负面信息,有关正面信息寥寥无几。

如何解决城管和市民、商贩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我国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随意没收商品,罚款不开罚单,不说明具体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商贩的权益)。

其次城管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严。

如广州某城管所查处了两起无照摆摊案件,一个罚了1000元,另一个只罚了200元。

同案不同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

同时也给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腐败的环境。

2、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二、美国的城市管理美国的许多城市,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无论住宅区、大学、还是政府办公机构,都很少有围墙围起来,建筑四周临街。

市政当局都会规划出一些露天的摊点让民众申请,甚至在白宫和国会等国家机关周围,也有数十个这样的小商贩摊点。

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影响到交通和居民生活执法人员一般不会对小摊主做过多干涉,除非有居民进行举报。

但即便被要求离开,也不对摊位采取没收摊位设备及暴力手段。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非常严格,因此在城管方面也表现出法治化的特点。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国外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流动摊贩已经成为城市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虽然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城市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存在着影响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问题。

因此,国外的一些城市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规范流动摊贩的行为,保护公共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具有启示作用,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美国的城市流动摊贩美国的城市流动摊贩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且影响力比较大。

在美国,流动摊贩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这些许可证通常是由市政府负责发放和监管的。

美国的一些城市还会对流动摊贩进行一些具体的约束和规定,比如限制经营的时间和地点、禁止在某些区域经营、禁止在行人道上经营等。

美国的城市管理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都有明确的权责关系,这有效地维护了城市的公共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香港的城市流动摊贩香港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力的城市,也是流动摊贩管理方面的成功典范之一。

在香港,市政府会对流动摊贩经营的市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市场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此外,香港对流动摊贩的许可证也有着很具体的规定,比如摊贩必须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必须遵守环保法规、必须遵守市场规则等。

总体来看,香港的流动摊贩管理非常严格,但是这也确保了摊贩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经营,同时也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从美国和香港的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1.明确流动摊贩的权责关系。

流动摊贩在城市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政府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保障公共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流动摊贩也需要遵守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经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

流动摊贩管理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不能过于苛刻,也不能过于宽松。

需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办法,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

3.加强监管和检查。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xxx摘要: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城管执法政府职能缺陷改进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

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

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

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

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

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

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

探析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析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

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

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

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

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

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导言中国的城市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的执法机构被称为“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城管在维护市容秩序、处理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行执法过程中,城管也面临着诸多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以外国的“城管”为参照,探讨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外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在国外,城市管理和维护市容秩序的执法机构也被称为“城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城管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

美国的城管法律地位美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力。

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和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般情况下,城管可以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市容整治、建筑管理、垃圾处理等。

法国的城管法律地位在法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法国的城管主要负责与市容秩序和交通流畅相关的管理工作,如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权力相对较小。

日本的城管法律地位日本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力。

日本的城管主要负责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如道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城管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及存在的问题中国城管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执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该法,城管有权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

城管的执法权力主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和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城管在城市管理和维护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权力过大,执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如过度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勒索等,侵犯了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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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从外国“城管”探讨中国城管法律地位及其存在问题一、中国城管概述(一)概念国家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完整,维护城市容貌,为市民提供舒适、卫生、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法设立的,通过行使城市管理权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权的,具有综合执法性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论文联盟统称。

(二)特征1.城管是行政执法机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城管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城管依据国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

这是相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而言的。

其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享有行政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它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与其行使行政执法权。

2.从横向上看,行政执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城管执法涉及领域众多,包括城市卫生管理、街道摆摊资质和营业状况检查、环境质量、交通状况、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管理等等一系列领域。

具有涉及部门多,事情繁杂,多种权力交叉的特点。

3.从纵向上看,城管机构的层级多样复杂,权力关系不甚明确目前,享有城市管理权从上至下可以明确的有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市行政管理监察大队又往往授权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甚至以临时雇佣的形式雇用临时执法人员。

这导致行政执法层级混乱。

(三)分类:中国的城管主要包括三种1.通过参加国家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考试,同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被单位录用,具有正规编制城管队员的人员。

2.街道城管办事处为协助正规城管工作而聘任的临时性“社区进站人员”。

多以维护街道和社区以及居民区和学校附近交通繁忙时的秩序为主。

3.由国家公务员,公益性社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学生,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在节假日,经过有关部门调配或者主动发起的临时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人员。

(四)城管的职责1.执法权。

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办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立法建议权。

对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行政指导权。

对相关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提供指导。

4.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

5.自律监督权。

行政监察机关。

6.行政调查取证权。

对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或相关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7.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城管的权力来源城管是一个综合执法机关,依照环保、工商、园林、规划等不同部门的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

但是城管机构的设立,并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只是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也没有合法的编制和经费预算。

通过把那些与城管执法有关的分散在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文机械的相加到一起,便组成了城管执法的依据和权力来源,极其零散和不专业,这也极不利于进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和监督。

以行政处罚权为例:依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城管可以进行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毕业论文网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城市绿化管(环形绿岛,公路绿化带破坏处罚权等);环境保护管理(公路、街道环境污染处罚权、违法堆放垃圾处罚权等);工商行政管理(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等);公安交通管理(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从上面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执法权力来源过于宽泛,权力交叉,人浮于事,相互推诿现象普遍存在。

对其执法的监督也实属不易。

(六)城管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独立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有以下特点:行政主体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存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除了具有行政主体的这些特点外还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城管执法的组织要件:1.从行政机关的设立是否有有法律依据来看依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设立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法定授权组织设立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

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必须有明确的资质和授权文件。

2.行政机关有法定的编制和人员这里所说的编制人员,是指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其他方式进入公务员编制,以领取财政支付工资作为稳定生活来源,受公务员法调整的人员。

其具体规定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的影响。

3.行政机关有独立的经费预算有独立的经费是行政机关得以正常运转的保障,也是其对外承担责任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然,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是必须遵守无尽所用,节俭为尚的原则。

城管作为一个日常性执法机构按理来说应该有自己的办公经费,但是事实上城管没有自己的经费或经费十分拮据。

其日常性开支除了政府拨款和单位摊派外,大多数来自城管的罚款和没收所得。

总之,无论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人员编制还是从是否具有办公经费角度,我国的城管都不够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

因此笔者认为城管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值得商榷的。

城管执法的法律要件:(1)行政组织必须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行为以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前提。

行政主体自其设立之日起就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

因此,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1)行政组织必须独立承担责任责任,作为法律主体为违反其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既是对违法者要求其做出对受侵害者承担毕业论文网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行为,又是警醒其切勿违法,否则将承担违法带来不利益后果的锁链。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势必仪器具有独立承担违法后法律规定不利益的能力作为前提。

(1)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公共职员在国外有着与中国具有相似行政职能,行使相似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职责的机构——公物警察。

所谓公物警察,是指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公物遭受来自自然和人为的危害,而限制公民的自由行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它是作为补充普通警察职能的不足而设立的。

其行使权利之来源与国家行政法的规定,要明晰何为公物警察权,便应先明晰两个概念:公物和警察权。

(一)公物1.概念所谓公物,即是指是国家所有、共同所有或私人所有的、供行政主体为行使公务占有并、供普通市民使用或经特许供特定纯公益性单位使用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市政设施的统称。

2.特点直接服务于公众利益。

3.公物范围要件(1)实体要件:包括两类:直接承载公用利益;直接适用于公法规则。

(2)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在形式上做出将该财物作为公用的处分并且该财产确实被投入了使用。

4.相关概念的区分(1)与供公众利用的私人物品的区别。

供公众利用的私人物品是事实上的公物,不是公法上的公物,不在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这类似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而这种物品是否继续允许公众适用完全取决于私人的个人意志,因此不具有公益的持续性。

(2)与不属于公法规范对象的财政财产的区别。

这种财产是通过价值交换,使其变成能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物品来实现其公益性的。

因此,他不符合直接适用于公法规则这一要件。

如经营性国家财产。

这也类似于国外行政法中私法行政中,所谓国库行政的对象。

5.分类(1)根据公物利用人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①行政用公物,即行政主体使用的公物。

②普通公民用公物,即一国之内的一切自然人都可使用的公物。

(2)按公物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可以分为:①共有公物。

②私有公物。

(3)按是否可以成为交易对象,可分为:①融通公物,即可以通过等价交易转让给私人所有的公务。

②非融通公物。

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将所有权转让给私人所有的公物。

(4)根据是否需要人为加工,可分为:①自然公物。

②人工公物。

6.作用(1)公物对于公民的生存权具有基础性作用。

(2)公物是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

(3)公物为保障人民平等享有公共公共服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二)警察权警察权是维护“女王的和平”最有效的强制手段。

1.基础行政权力的配置——职权法定原则。

2.地方权力根据英国的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权力的配置,地方权力高度自治的依法设立的法人所行使的国家职权,它是国家对内权力在地方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3.警察权属于地方权力,是最主要的国家权力。

根据The Crown Proseaction Service(PS)的规定:警察主要有以下职责:维护法律与秩序;保护个人财产;预防犯罪;刑事侦查;疏导交通和就交通问题提出建议。

其中,疏导交通,就包括城市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私设障碍物的移除与处罚。

这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物警察的职责。

(三)公物警察权1.概念基于国家统治的强制力的,作用在绝对公物上的,具有罚款和修复责任两项权能的,以限制公民行动自由从而满足公共秩序方面的公共利益的,以多种执法手段为实现形式的特殊的警察权力。

2.特征(1)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公物警察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为实现其保障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当然的取得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此权力也当然的使用发律保留原则。

(2)公物警察权行驶的作用对象只能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务。

这是相对于家用植物的概念而言的。

对于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营利性组织和中性社团在内所有的物品,姐不在起作用对象范围之内。

(3)公务警察权的权能有两项,修复权和处罚权。

修复权,即使当公物警察发现公物被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损坏之时,有权力加以阻止并适用于一定的暴力行为进行阻止,但这种暴力行为应当符合适度原则。

处罚权,即对损毁公物人的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罚金和没收行为人用于干扰或破坏公务的私人物品两种方式。

(4)在公物警察权的作用下,公民的行动自由将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常常要求公物警察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

政相对人权利,维护广大公民居住权,环境权,生存权的需要。

外国在城市管理上,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区分明确,个部门分工合作井然有序,执法效率也较高。

3.我国城管执法依据的法律过于繁杂,缺少统一立法。

这不仅使得执法主体在权力行使上出现交叉情况,也不利于同一执法,“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的贯彻,不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要依据各个领域的专门法,执法主体权力划分明确。

由于分开各领域进行立法,因此,立法的专业程度也较高。

(二)加强我国城管建设的建议1.完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立法。

总体来说,应当明确制定城市管理立法权的归属,限制或禁止过低层级的行政立法。

首先,应当从宪法角度,规定城市行政管理权来源和城市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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