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流程。
一、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原创实用版)目录一、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权利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三、申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条件四、维护权益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权利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旨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1.申请期限: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机关: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4.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5.复议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复议结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 15 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抄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申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条件1.申请期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
3.申请材料: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4.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起诉状后,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起诉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
5.诉讼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
四、维护权益的注意事项1.依法行使权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天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天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60天,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60天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人民政府提出;(二)特殊情况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可以超过60天,特殊情况是指法律对此另有规定,对此只能依照特殊规定计算复议期限,比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90天,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所做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90天,而不是60天。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少天二、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申请。
1、时效。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对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
受理复议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一旦超过时限,复议机关可以裁决不予受理,法律就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复议申请权,从而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为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下面提到的行政诉讼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并没有像《民法通则》中那样明确使用“时效”这个称谓,更准确地讲,这应当属于一种申请期限。
但是为方便起见,这里统称为时效。
)根据上面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当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那么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算是“知道”呢?为了明确这个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解释:1.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比如交警现场处罚的,那么被处罚人当场就知晓了处罚内容,因此从处罚当日起开始计算60天的期限。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比如行政机关撤销单位资质证书的,从被撤销单位签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邮寄送达的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告送达的情况,比如由于联系不上当事人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六十日。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二、行政复议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复议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4890197,传真: 4890105 通讯地址:台安县前进东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台安县宏源养殖场扩建项目、台安新开河宏亮牧业养殖小区年
饲养肉鸡100万只建设项目、台安县闽丰肉鸡养殖场年出栏216万只肉鸡养殖项目、辽宁佳和牧业600头奶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25日。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

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解读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总则部分1.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核心条款,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终局性。
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条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政机关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这四项是新增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对民生权益的重视,加强对特定领域的行政行为监督,提高行政复议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部分1.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
【解读】本条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衔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2.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部分1.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9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本条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高效履行职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2.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解读】本条强调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知晓行政复议结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
《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
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
(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计量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2)《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因此标准化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通知)不服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质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
前面介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60天,但是质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为15天,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为60天,是不相一致的。
《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法公布施行前和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质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施行在前,和《行政复议法》不一致;而质监部门规章《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当然是一致的。
因此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该统一适用六十日的期限,也不能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后期满后的为十五日;2.直接提起诉讼的一般为三个月。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是和《行政诉讼法》不相一致的。
对此《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同为法律,因此在对计量、标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罚通知)不服时,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计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而涉及对质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