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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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张先生是一位资深的IT工程师,年薪达到30万元。

在没有进行税务筹划之前,他每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当可观。

通过专业的财税顾问的建议,张先生对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张先生利用国家鼓励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这样就降低了他的应纳税收入基数。

同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用于住房贷款、租房等,既节省了税费,又合理规划了个人资产。

张先生还加大了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投入。

根据税法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不仅为张先生提供了更多的健康保障,也进一步减少了他的应纳税收入。

除此之外,张先生还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

我国税法对于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张先生通过向合法的慈善组织捐赠部分收入,不仅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还能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责任感的提升。

张先生还关注了股票投资方面的税务策略。

通过对股票长期持有的策略,他避免了频繁交易带来的短期资本利得税。

同时,他还选择了分红再投资的方式,这样既能够获得企业的分红,又能延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实现了资金的滚动增长。

在实际操作中,张先生的税务筹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根据国家税法的变化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他定期咨询专业的财税顾问,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税务筹划决策。

通过上述一系列筹划措施的实施,张先生不仅合法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还提高了个人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财富的增值。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2019个税纳税案例(附税率及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差异分析报告)

2019个税纳税案例(附税率及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差异分析报告)

一、个税的纳税人(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属于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总结:二、个税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或满5年但其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征税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四、分人分范围算税案例一(居民纳税人):中国居民纳税人甲供职于Y公司,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40000 元,每月五险一金(专项扣除)个人部分为30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当月工资当月发放。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最优纳税筹划-2019年精选文档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最优纳税筹划-2019年精选文档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最优纳税筹划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21次常委会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也是我国自1980年9月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之后,相继在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和2011年6月六次修改后的一次大修改。

其中在税法制定之初,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制,年终奖并入第12个月工资计算税额。

在2005年1月,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的计税规定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了合法合理地减轻工薪阶层的税负,笔者经过研究,总结出本文所列示的工资、年终奖收入最佳纳税筹划表,试图为工薪收入者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相关规定(一)工资、薪金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包括个人的雇佣所得,如会计的兼职所得等。

其中,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个税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

同时把9级超额累计制改为7级超额累进制。

(三)年终奖政策依据。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案例讨论及纳税筹划的可能性笔者通过两个案例的讨论引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的可能性,具体如下:[案例一]中国公民哈某2013年年薪36 000元,每月发放工资2 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6 000元。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一、案例背景小王是城市的一名高级白领,他拥有一套市区内的公寓房产。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小王开始寻找避税策略。

在详细了解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础上,他考虑使用房产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

二、案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租赁自有房产所得应纳税。

但是,小王发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取得租赁自有住房的所得,扣除后的实际租金,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标准租金10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方案小王的公寓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根据所在城市的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即标准租金为60元/㎡/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租赁自有住房的所得,以扣除后的实际租金为基数纳税。

经过计算,小王决定将公寓的租金降至每月4800元,即48元/㎡/月,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四、操作流程1.查看当地房屋租金标准,确认标准租金。

2.检查公寓房产的实际租金,计算是否超过标准租金10倍。

4.更新房产租赁合同,将租金调整为48元/㎡/月。

5.将调整后的合同提交给税务部门,注明租金调整的原因和税务避税目的。

6.根据租金调整后的合同,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效果与风险分析根据这一筹划方案,小王调整了公寓房产的实际租金,使其未超过标准租金的10倍,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小王可以节省一部分的纳税金额,实现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目的。

然而,这一筹划方案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部门有权对房产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小王的实际租金调整是为了避税目的而进行的虚假操作,可能会扣除优惠税额并处以罚款。

因此,小王必须确保实际的租金调整是基于真实的市场租金水平,遵循法律法规的合理合法精神。

六、总结通过房产租赁合同的调整,小王成功地避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然而,个人所得税避税的筹划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合同调整是合理的。

我们鼓励个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有效避税筹划,但也提醒大家需避免虚假操作,以免触犯法律责任。

2019年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导语:怎样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案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案例分析一】:姓名:老孙职业:房东月收入:201X0元年收入:24万元职业炒房客老孙也是一个精明人,201X年毅然贷款8成买下的3套房产,如今每月贡献201X0元,不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绰绰有余,一家四口也赖以生活。

老孙的烦恼在于,如果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老孙出租房屋收取的房租收入及应交纳税费的情况,核定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1X0元×20%=4000元,即在12个月的房屋租赁期内,老孙总共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元×8(租期按1年的3/4计)=3201X元。

这笔支出其实可以规避掉一部分。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也就是说,老孙的房屋如果立即动工维修,在一个月内房屋即可维修完毕。

假定维修费用为3×10000=30000元,依照上述规定,这样在今后11个月的纳税期限内,其维修费用在计算征税时可全部扣除完,从而节税3840元。

具体计算如下:房屋租赁期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应交纳所得税为:(201X0元-3×800元)×20%=352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缴纳税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各个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本文主要针对在进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例分析说明,进一步提出了新税法下减轻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集中纳税筹划方法,从而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公平、减少税金负担、从而提高职工收入的目的。

标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大规模的提升,伴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奖励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占职工收入的工资比重也越来越大。

合理运用税法的规定,保证单位职工的奖金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公平性,进而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经常会遇见并且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分析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文件——《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如》(国税发[2018]164号)中的规定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从2018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纳税人如果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为年终奖)需要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所得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年终奖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新税法下全面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缴纳存在问题对个人在单位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将这一奖金数额先除以12个月,然后再按除法后的商数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在国税发[2018]164号文件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以全额的方式确定其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

相比较而言,现在实施的规定的缴税额度较过去的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显然纳税人的税负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

财税-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

财税-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

先进行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案例分析,李教授是一位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教授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

我们看看如何签订这个劳务合同对李教授才有利。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教授与企业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全部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由自己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50000元×(1-20%)×30%-2000元=100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元-10000元-10000元=30000元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教授与企业净额签订合同,也就是仅就能拿到手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40000元×(1-20%)×30%-2000元=76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元-7600元=32400元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如果李教授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大致意思是:企业支付李教授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付款期要分开,按相关税法规定,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教授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教授纳税和收益数据计算如下:个人所得税额=20000元×(1-20%)×20%+20000元×(1-20%)×20%=6400元,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00元-6400元=33600元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有些人因为不了解税务政策而缴纳了过多的税款,有些人则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有效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每月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

在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政策后,他发现自己每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高,因此他开始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首先,他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超过5000元部分开始缴纳税款。

于是,他决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1. 报销合理费用。

小王在公司工作期间,需要经常出差和应酬,因此他可以将一些合理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

比如出差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以及应酬时的餐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销,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选择合适的福利待遇。

在公司工作期间,小王可以选择一些符合税收政策的福利待遇,比如员工体检、文化活动费用报销、子女教育费用报销等。

这些福利待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3. 合理规划收入。

小王可以通过合理的收入规划,将一部分收入投资于符合税收政策的领域,比如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个人财富,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以上税务筹划措施,小王成功地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有效地提高了自己的收入。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个人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个人财富。

当然,税务筹划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法违规,希望大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能够选择合适的方式,合理合法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在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式,有效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提高个人财富水平。

希望本文的案例可以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谢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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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

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

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

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

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

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

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
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

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

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
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

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

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

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这里就是通过
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

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 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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