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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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功能区划报告 - 广西水利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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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广西“十五”期间经济平均增长预期为8%左右,到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按2000年价格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50元(为1998年的1.47倍)。为此,要大力开发广西的优势资源和着力发展广西的优势产业,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如平果铝二、三期工程,百色水利枢纽,以龙滩水电站为龙头的红水河梯级电站,大型临海工业园,沿海及海洋生态治理工程,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及沿江重点城市防洪工程,区内若干条高等级公路及铁路干线等,其中百色水利枢纽和龙滩水电站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不仅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对西江干流的水环境生态效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百色水利枢纽建后,可使右江百色水文站断面保证率为95%的最枯月平均流量由33m3/s提供到130m3/s以上;龙滩水电站建后,将使红水河天峨水文站断面保证率为95%的最枯月平均流量由230m3/s提供到506m3/s,大大提高了下游沿河的水环境容量和生态环境效益。
1.1.2
(1)社会经济现状与产业布局
广西现行区划为14个地市,其中5个地区,9个地级市。下分为10个县级市,59个县,12个民族自治县,26个市辖区,3个市郊区。1998年末全区总人口为462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06万人,占人口的17.4%,不足全国城镇人口比重36%的一半,即广西城市化水平较低。1998年全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903亿元,比上年增长9.1%,人均GDP为4117元,其中以柳江区和桂贺江区人均GDP较高,分别为5277元和5273元,为广西人均的1.28倍,以红河区百都河及南盘江区人均GDP较低,分别为978元和1358元,仅为广西人均GDP的23.8%和33%。1998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为2593.6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为1727.7亿元(包括城镇工业和农村工业),占工农业总产值的66.6%。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广西已初步形成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如桂西和桂西北的左右江、红水河、龙江等流域,以矿业、水电、制糖、淀粉和水果生产为龙头,建成了平果铝一期工程,红水河梯级水电站、左江的制糖业和右江河谷的亚热带水果基地等;桂中的柳江中下游、红水河下游及黔江流域,以柳州市工业为中心,以汽车、机械、冶金、日用化工、制糖、造纸、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桂南的郁江及沿海诸河流域,以南宁为中心,将带动“南北钦防”经济区的发展,以冶金、制糖、造纸、建材、食品、电子等产业为支柱,逐步形成较大规模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和高新技术开发中心;桂东的浔江、桂江、贺江流域则以高新技术、现代农业、乡镇工业及外向型经济为发展重点;桂东北的漓江、融江等流域则以旅游和农林为发展重点。

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

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
1 3 城市供 用 水概 况 .
重点 ,0 4年 广西 城市 综合 生 活用水 量 9 2 20 .8亿 m, 3占总用水量的 2 .%。 94 1 3 2 现状城 市居 民生活人 均 用水 量分析 ..
现状 城市居 民生活人 均用 水 量 以城 市 为单位 进 行统 计 , 广 西不 同用水 水平 的人 口进 行统 计表 明 , 对 20 04年广西城市 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 10L d 其 9 / 、
1 1 调查 范 围 .
水为主, 约占总供水量的 9 .%, 43 地下水仅占57 .%。 地表水供水量中又以河道型为主 , 水库型为辅。 从各类用水户分析 , 城市总用水中 , 居民生活用 水量 、 第三 产业 用水 量 、 二产 业用水 量 以及 生态 用 第
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范围包括现状
年(0 4 广西行 政区划中所有 建制市和县级政 20 年) 3 0 6 4 6. % 府所在的城镇( 以下统称“ 城市” 的建城 区, ) 水源地 水 量 分 别 占总 用 水 量 的 2 . % , . % ,3 9 , 6 7% 。 . 为向城市供水的集中式地表和地下生活饮用水水源 综合生活用水量( 民生活用水 量 + 居 第三产业 地 , 生活供水量 大于 0 1 t 日 . 万 或供水人 口大于 1 用水量) 是城市饮用水水 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 的 万人 的水 源 地 。
潘桂芬 , 黄志刚
( 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 宁 5 0 2 ) 南 30 3
【 摘要】 通过对广西 2 个建制市 和 6 个县城共 10 1 8 6 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 调查 , 整个城 市和城市 现有 从
水源地两个 层面 , 评价 和分析 城市饮 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状况和存 在的不安全问题 、 成因及分 布 , 出城市饮用 水水 提 源地安全状 况评价成果 , 为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年10月12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为了切实保证水资源的供需协调,根据《水法》有关规定,决定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以及水利中长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工作应以国家“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所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方案为指导,以国土整治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为基础,通过对供水和需水两方面的调查、分析和预测,提出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案和政策。

今后凡未推荐列入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供水工程项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原则上不予考虑立项问题。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落实经费,按《技术大纲》和《工作安排》的要求开展工作。

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你们通力合作,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一: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工作安排一、目的和意义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使不少地区出现了缺水现象,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保证水长期稳定供给的一项基础工作。

同时对有计划地指导水资源开发和实现水资源宏观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以社会和国民经济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江河流域规划等水利规划相结合,要求掌握水资源的供需现状和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需水要求,按照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等原则,分析制定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发展规划以保证水的稳定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全区水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职能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水库移民工作交给自治区移民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他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木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桂水函〔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11号提案答复的函刘翔委员:您在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个人提案第20200111号《关于清理整治合浦水库“四乱”,保护跨市河湖健康生命的建议》,由我厅承办。

我厅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列为重点政协提案专题研究部署,落实厅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5月21日,派出调研组到合浦水库深入开展调研;6月5日,厅领导带队到北海市与您和市水利局领导同志座谈。

经过深入调研和座谈交流,我们对您的提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将认真吸收采纳、积极推动落实。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全区全面完成400个市级和722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其中北海市完成合浦水库湖海运河、牛尾岭水库等48个市级和洪潮江水库、南流江总江口等18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建立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跨界断面水质的管理,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为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落细落地,切实加强合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明确和细化各方管理保护职责,我厅将组织协调并积极推动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签订合浦水库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巡查制度、联合执法机制、协同监管机制、流域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流域水生态环境事件协商处置机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同机制等8项制度机制,构建合浦水库长效管理保护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桂政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南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定南宁市城市备用(规划)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南宁市峙村河水库、龙潭水库、西云江水库、东山水库、天雹水库、老虎岭水库等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南宁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5月12日附件南宁市6个城市备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南宁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觃,幵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叐污染的情冴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斱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冴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觃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觃刉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弅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冴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觃的觃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斱法觃,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弅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斲的叏水水体;分散弅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弅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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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水水政[2005]3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5.09.08
【实施日期】2005.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桂水水政[2005]38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指示,水利部于2005年7月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05]120号),在全国布置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该项规划工作,将进一步查清城市水源地饮水安全的现状,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方案,统筹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关系,保障城市饮水安全。

为按期完成我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的任务、目标、范围及水平年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饮水安全状况的普查,摸清城市饮水不安全的人口数量、饮用水质的状况和地区分布,查清城市水源地饮水安全的现状。

(二)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建设的方案,统筹水源地的综合治理。

(三)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及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管理,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建制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问题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问题。

到2020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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