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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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疾控中心作为一个专门从事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机构,为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信息管理、绩效评估和问题处理等方面对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展开论述。

一、组织架构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合理的组织架构,通过合理的分工和层级关系,确保疾控工作的有序进行。

疾控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领导机构负责疾控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决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基层单位则负责具体地域的疾病防控工作。

二、职责分工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每个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具体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依靠和保障。

职责分工应根据各部门和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求进行细致、明确的划分。

例如,监测部门负责疾病监测和数据分析,预防部门负责疫苗接种和健康教育,应急部门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等。

职责分工的明确性可以提高各岗位工作的高效性和协同性。

三、信息管理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信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信息管理涵盖数据采集、信息汇总、分析研判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

疾控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同时,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促进跨部门、跨机构合作,提高工作效能。

四、绩效评估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绩效考核,以激励和促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绩效评估可以基于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工作质量的提升以及专业能力的提高等项指标进行。

定期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有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为适时的激励政策提供依据。

五、问题处理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要包含完备的问题处理机制,即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问题处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认定、反馈和解决。

问题处理机制要与绩效评估相结合,形成动态的管理闭环,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优质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我国防控疾病的重要机构之一,为了规范中心的管理工作,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机构正副职,具体设置参照下表:序号\t职务\t人数1\t主任\t12\t副主任\t23\t科室主任\t若干4\t科员及以下职位\t若干三、职责分工1、主任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和工作监督。

2、副主任分管具体科室的工作,按照主任的要求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

3、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内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协调其他部门的工作。

4、科员及以下职位按照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计划,通过领导或主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内部制度1、岗位管理中心内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分明,共同配合工作,保证敬业、负责、利于工作开展。

2、考勤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严谨的考勤制度,含缺席和迟到等,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奖惩。

3、办公场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场所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保证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达到职员舒适的工作条件。

4、文档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求责任明确,规程标准化、文件规范且存储安全。

五、外部制度1、预防控制法规中心遵循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法规,在工作中遵循科学、准确、高效的原则,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2、社会合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联合各大医院、疾病研究机构等保证工作质量,强制机构间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合作优势。

六、工作安排1、年度计划中心管理人员需要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根据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年的工作计划,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详细的操作计划。

2、季度计划以一季度为分界点,分别制定下一个季度的计划,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任务完成。

3、月度计划按照季度计划制定出的任务,再制定一个月内的具体工作计划,不断调整优化工作方式方法,保证效率的实现。

七、工作细节1、人员管理1.定期制作职工档案,实行人员考核制度,确定晋升、任用和奖惩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疾病防备掌控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疾病防备掌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中心下设部门包含疾病监测与预警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健康教育与促进部门、疫苗接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部门。

2.中心设立一个主任,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派产生,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工作。

3.中心部门负责人由主任提名,经批准聘任。

4.中心设置内部综合机构,负责行政及后勤支持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1.疾病监测与预警部门负责全市疾病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收集、汇总疾病信息,发布疫情报告,供应科学决策支持。

2.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对入境人员和物品进行卫生检疫,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订立并执行隔离措施。

3.健康教育与促进部门负责开展公共卫生教育,组织健康宣传活动,供应健康咨询服务,促进健康生活方式。

4.疫苗接种管理部门负责疫苗接种计划的订立和执行,确保疫苗安全和接种质量。

5.其他部门依据中心工作需要,负责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四、工作流程1.中心每年订立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工作目标和任务。

2.各部门依据工作计划订立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和责任人,并报主任审批。

3.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

4.中心每月组织例行评估,评估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矫正。

五、人员管理1.中心各部门应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2.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定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具体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依据情况调配,确保人员合理利用和工作效率。

4.严禁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六、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1.中心建立健全疾病信息数据库,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

2.严格保护疾病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数据保密工作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疾控中心部分制度

疾控中心部分制度

疾控中心部分制度疾控中心简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是负责所在地区公共卫生工作的机构,负责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疾控中心向公众提供疾病预防信息和教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毒研究,管理病例和疫苗接种计划,并为公众提供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建议。

疾控中心部分制度简介疾控中心部分制度包括:1.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2.疫苗接种计划与管理制度3.疾病预防知识宣传与教育制度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是疾控中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该制度对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

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报告病例:疾控中心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疑似传染病病例进行严格的排查和确认。

2.报告程序:医疗机构需要留存相关证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疾控中心报告病例。

疾控中心要求医疗机构将报告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及时,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3.报告流程:疾控中心对所有报告病例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评估、预警和发布信息。

疫苗接种计划与管理制度疫苗接种计划与管理制度是疾控中心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补充。

该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疫苗接种计划:疾控中心要求所有市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完成各类疫苗接种。

2.接种管理:疾控中心通过建立健全的接种管理体系,规范接种前和接种后的操作流程,以确保每一个接种的人都能获得正确的接种信息和服务。

3.疫苗跟踪:疾控中心要求所有接种单位建立接种档案,并开展疫苗效果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确保接种工作的全程控制。

疾病预防知识宣传与教育制度疾病预防知识宣传与教育制度是疾控中心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建立系统的宣传教育体系:疾控中心要求每一个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案。

2.宣传形式丰富:疾控中心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和场所,向公众推广疾病预防知识和科学的生活方式,包括通过网络、电视等传媒,展览会、讲座等专题活动。

疾控中心管理方案

疾控中心管理方案

疾控中心管理方案疾控中心(CDC)是负责公共卫生管理、疾病控制和防范工作的机构,对于抗击突发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疾控中心,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本文将针对疾控中心进行管理方案的制定。

一、组织结构疾控中心的组织结构应该按照职责分工、层级明确的原则进行设计。

疾控中心的组织结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1.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领导岗位,负责疾控中心的全面管理、协调工作。

2.综合部门:负责疾控中心的综合管理、规划编制、人事管理、资料管理等。

3.预防保健部门:负责疾病预防、健康促进、卫生教育、预防接种等。

4.疾病控制与应急响应部门:负责对发生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应对及处置工作。

5.实验室与科研部门:负责疾病检测、诊断、研发、监测等。

6.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查及监督。

7.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一些后勤服务工作,例如: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等。

为了合理运营疾控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制定出科学的工作规范。

1.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领导职责分工、内部管理规定、岗位职责书等。

2.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评估标准,对疾控中心的运营过程实行科学的考核评估。

3.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安全小组,使疾控中心所有人事物都处于安全保障的管理之下。

4.信息化管理制度:保证疾控中心的工作信息化,建立互动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建立相关网站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是疾控中心的核心资源之一,合理管理人力资源,保障人才队伍的建设是疾控中心有效运行的保证。

1.人才选拔:建立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引入高层次人才及专业人才。

2.培训提升: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对各阶层的员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及相关技能。

3.绩效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根据员工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激励与奖励。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传染病、慢性病及局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化管理,制定本规。

第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工作,并承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的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科〔疾病控制科〕,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诊疗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结核病防治管理、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管理、预防接种效劳管理、精神疾病防治管理、疾病监测与报告、实验室生物平安与放射防护、爱国卫生与安康教育等。

具体承当以下职责任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展督导、评估,对本单位公共卫生相关工作进展考核。

〔二〕做好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1、制定传染病防控重点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包括预检分诊工作流程、传染病患者或可疑者就诊转诊流程、传染病报告卡传递流程、突发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流程、传染病诊断会诊流程、死亡病例传染病排查流程等;2、依法承当职责围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异常信息收集与统计等工作;3、制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平安事件、食源性疾病的病例报告和监测统计工作。

〔四〕组织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筛查、监测、防治、管理等工作。

〔五〕指导并落实规划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落实医疗机构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放射平安防护等措施。

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疾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九、疾控中心科研与创新
9.1科研工作
(1)加强科研项目管理,鼓励员工参与科研项目,推动疾控事业发展。
(2)建立科研合作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开展重大疾病防控技术研究。
(3)设立科研基金,支持重点课题和前沿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9.2创新机制
(1)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的创新。
2.3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4考勤制度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员工出勤、请假、加班等方面的管理。
2.5培训与考核制度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建立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6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审批、报销等制度,确保财务安全。
(2)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
(3)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实验室、办公设备等资源,满足各部门工作需求。
4.3财务保障
(1)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经费充足。
(2)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和外部资助,为疾控事业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3)提供专业的健康咨询和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
8.2信息公开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疾控中心工作信息,提高透明度。
(2)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工作动态等,回应社会关切。
(3)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疾控中心编制管理规定(3篇)

疾控中心编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疾控中心编制管理,提高疾控中心工作效率,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疾控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疾控中心内所有编制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疾控中心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四)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四条疾控中心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职责第五条疾控中心编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疾控中心编制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编制统计、分析、评估工作;(三)负责编制的申请、审批、调配、使用等工作;(四)负责编制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五)负责编制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六)负责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疾控中心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编制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做好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编制管理程序第七条编制申请:(一)根据疾控中心工作需要,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编制申请;(二)编制申请应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使用范围、编制期限等内容;(三)编制申请经疾控中心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编制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对编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编制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二)审核通过后,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编制审批手续。

第九条编制调配:(一)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疾控中心工作需要,提出编制调配方案;(二)编制调配方案经疾控中心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编制调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编制使用:(一)编制使用应严格按照编制类别、编制期限、编制使用范围进行;(二)编制使用过程中,编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编制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招聘管理:(一)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疾控中心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二)招聘计划经疾控中心领导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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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政府举办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经费和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按照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置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职能。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规划、行业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
防与控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三)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四)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五)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的检测、评价;
(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七)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职责分工依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规范使用国家统一标识。

赴现场工作时应统一规范着装。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职责,结合职能分工和业务工作设置业务机构与综合管理机构。

业务机构不得低于总数的70%,综合管理机构要从严控制,不得高于总数的
30%。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原则上按照以下规范名称设置: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传染病综合防控,艾滋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地方病预防控制,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消毒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营养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原微生物与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毒理检验与评价,业务管理,信息与网络管理等业务机构和行政办公,党务,人力资源,科研培训,计划财务,监察,总务等综合管理机构。

原则上称所(科)、处、室。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传染病综合防控,艾滋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消毒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营养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原微生物与生物检验,理化检验,业务管理,信息与网络管理等业务机构和行政办公,人力资源,财务,总务等综合管理机构。

原则上称科、室、所。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传染病综合防控(消毒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艾滋病与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免
疫规划,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检验(理化检验、病原微生物与生物检验),综合业务管理等业务机构和行政办公,总务等综合管理机构。

原则上称科、室。

第十一条各地在规范设置机构名称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减或者合并、调整机构名称。

辖区内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设有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可不再设相应业务机构。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类别,并执行相应类别的岗位等级规定。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设置岗位,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其中,专业技术高级岗比例为:省级以上不低于35%、市级不低于25%、县级不低于15%,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高级岗比例可适当提高。

专业技术中级岗比例不低于40%。

第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
制度。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科学考核,合同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医疗卫生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从业经历。

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岗位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五条边远、贫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养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执业人员规范化培训。

实施全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其中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安排上岗培训和相关业务岗位轮岗实习,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卫生防病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聘用期内在基层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当取得不低于25个学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工作绩效为重点的岗位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对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源,在污染和危险等环境下工作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四章业务与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健全疾病预防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收集、数据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监测预警和分析评估报告能力。

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建设,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实验室安全。

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生物安全实验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建有1个生物安全二级以上实验室。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和操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健全应急技术预案体系和工作制度,做好物资、技术储备和演练,提高疫情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实施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技术支持与考核。

健全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沟通协作机制,推进医防结合。

第二十四条坚持用科技知识和创新理念指导科技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应用研究,加强科技交流合作,推广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支撑引领作用,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十五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精神文明、
职业道德和疾控文化建设,弘扬无私奉献的疾控精神,营造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资产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资产管理模式。

第二十八条工作用房、仪器设备及装备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配置,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保证正常使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提高仪器设备及装备配置的科学性和利用率。

第三十条低值易耗品按照定量配置的原则严格控制。

材料、药品和生物制品应当计划采购、使用,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危险物品、易制毒品、剧毒物品、菌毒种等的采购、保管、使用、移动、运输、销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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