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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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资金结算方式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金结算方式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

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

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资金结算方式

2.1.现金

2.1.1.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

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2.1.2.公司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2.1.

3.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

取,不得以公司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2.2.银行汇票

2.2.1.银行汇票定义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

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2.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2.

3.出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

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

申请人。

2.2.4.公司为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

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否齐全。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并

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更改的其他记

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2.5.汇票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

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

请人。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

行汇票无效。

2.2.6.背书

1)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进,除按照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

下列事项: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

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2、背收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

沾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2.7.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

1)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

理。

2)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

须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

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2.2.8.遗失

银行汇票遗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

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2.3.商业汇票

2.3.1.商业汇票定义

1)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3.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3.3.承兑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

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

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

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

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

兑或者拒绝承兑。

2.3.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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