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

向市环保部门提交转运申请。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1、道路运输许可证(需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信息、驾驶员押运员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针对本次转运路线制定)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自治区内转移的,报旗县环保部门初审,盟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的,报盟市环保部门初审,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二)产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出后,将函告移入地环保部门,并征求意见。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三)移入地环保部门同意转入后,将函复移出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完成。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并在完成转移后,第一时间将联单交由有关各方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移出地环保部门提供,填写《联单申领表》。

参照: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2008年4月22日出自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