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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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范本一、概述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的所有权从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到废物接收单位的过程。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以及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

本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行为,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可控,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管理和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运输公司等。

三、审批许可要求1. 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2)相关许可证明文件;(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4)危险废物转移的技术方案和处理计划;(5)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容器等相关信息;(6)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2. 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至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申请表、许可证明文件等。

(2)初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现场勘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4)审批决策:综合考虑初审结果、现场勘察结果等方面的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策。

(5)发放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决策,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证。

四、审批许可的有效期限和条件1. 有效期限: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2. 更新续办:许可证到期前,申请人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材料,重新申请审批许可。

3. 许可证的条件:(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2)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不得擅自更改转移路径、接收单位等;(3)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完善,防止泄漏、外泄等事故的发生;(4)确保危险废物能够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不得违规倾倒、随意排放或偷运;(5)及时报告转移过程中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紧急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2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活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妥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方需要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b)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c)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d)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的选择;e)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和时间表。

2. 申请方必须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运输和处理方式的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将根据情况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申请方提供补充信息。

4. 审批通过的申请方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手续,包括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办理相关证明和许可等。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内容和要求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必备文件,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以下内容:a)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等;b) 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信息;c) 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选择;d) 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和装载要求;e) 目的地和处理方式;f) 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表和交接手续。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由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交接过程中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四、危险废物转移的运输要求1. 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必须经过检测和批准。

3. 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交接和确认,确保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运输条件的完整和准确。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防止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程序,并提供注意事项,以确保该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1. 申请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之前,申请人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a) 确定废物的分类和性质,包括废物产生单位、废物描述、危险特性等信息。

b) 分析废物的转移路径,确定最佳的转移方案。

c) 确定接收单位,并与其协商达成一致。

2. 编制跨省转移申请书跨省转移申请书是进行跨省转移的前提和依据。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b) 废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分类、性质、来源等。

c) 转移方案的详细描述,包括转移路线、包装方式、运输工具等。

d) 接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e) 其他附加材料,如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3. 提交跨省转移申请书申请人在编制完跨省转移申请书后,需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接受审查和评估。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跨省转移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a) 废物的分类和性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b) 转移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c) 接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d)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5. 审批和许可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跨省转移申请。

如果申请通过,将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二、注意事项1. 合规性申请人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确保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

2. 安全性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需要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申请人在制定转移方案时,应考虑到废物的危险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并确保接收单位具备妥善处理和处置废物的能力。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是确保废物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本工作方案的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工作,确保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1.废物分类和包装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废物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2.转移申请和审批申请方在转移废物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转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废物产生单位的名称、废物类型和数量、废物的特性以及转移的目的地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运输计划和保障措施转移废物涉及到运输环节,申请方需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溢散。

此外,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培训和操作技能,以确保运输的安全。

4.目的地接收和处置废物到达目的地后,接收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程序接收废物,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5.跟踪和监管转移处置工作完成后,申请方和接收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废物的处理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废物转移处置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并追踪废物的去向,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三、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1.申请方责任:负责废物的分类和包装工作,并提供转移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方还需制定运输计划和保障措施,并安排运输人员进行培训。

2.接收单位责任:负责接收和处置废物,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接收单位还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废物的处理情况。

3.相关部门责任:负责审核和审批转移申请材料,并加强对废物转移处置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相关部门还需追踪废物的去向,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四、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1.风险控制:在废物转移和处置过程中,申请方、接收单位和相关部门需加强风险控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规范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办理对象:1、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本辖区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2、本辖区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本辖区内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三、转移基本条件:1、属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需提交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2、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经转入地环保局复函同意。

4、提交与有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5、符合填写要求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审批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产生单位名称、地址;接受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品名称、特性、成分、数量、形态、目的;公安部门意见。

审批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审批程序:产生单位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并发函转入地环保部门复函同意→环保部门发放转移联单(二日内)产生单位盖章(五日内)→环保部门核查属实→环保部门审批(五日内)运输单位签字(随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盖章(二日内)→接受地环保局→第三联提交移出地环保部门(二日内)。

审批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免费五、危险废物转移审批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1.按规定申领、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接到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填写联单后二日内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报送联单;按规定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一联五年。

广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理指南

广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理指南

广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理指南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市内、跨市以及跨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原则(一)为减少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处置。

(二)在我区已有综合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向区外转移。

(三)我区无处置能力或者国家指定处置地点不在我区的,不得转入。

四、申请转移所需材料(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需向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广西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附表1),并附以下材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及运输合同或协议;(二)首次申请的单位还需附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五、审批办理程序(一)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批。

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必须说明。

(二)市环保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材料正确齐全应予以受理:①市内转移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准有关情况;②跨市转移的,须经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再审批,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市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③跨省转移的,市环保局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材料;自治区环保厅接到申请并同意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商请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组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包装、运输路线等进行核查,并将最终意见告知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当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转移联单手续。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和填写。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环保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第二章转移联单的编制和填写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包装情况;2.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3. 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转移方式、运输工具及装载量;4. 危险废物的目的地、处理方式和处理单位信息;5. 签发人、接收单位和承运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有效日期;6. 其他必要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交付单位编制,经过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核实后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应当采用机打或者电子版方式进行填写,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第十四条转移联单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应当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转移联单上发生的任何错误或者遗漏,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转移联单中的所有签字、盖章和日期均应由对应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执行。

第十七条转移联单上的有效日期必须合法有效,过期的转移联单不得使用。

第三章转移联单的报备和保存第十八条转移联单应当在废物转移之前,提前3个工作日报备给国家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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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
向市环保部门提交转运申请。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1、道路运输许可证(需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信息、驾驶员押运员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针对本次转运路线制定)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自治区内转移的,报旗县环保部门初审,盟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的,报盟市环保部门初审,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二)产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出后,将函告移入地环保部门,并征求意见。

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三)移入地环保部门同意转入后,将函复移出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完成。

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并在完成转移后,第一时间将联单交由有关各方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移出地环保部门提供,填写《联单申领表》。

参照: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2008年4月22日出自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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