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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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所需材料:
(一)申请
向市环保部门提交转运申请。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3、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
1、道路运输许可证(需加盖单位公章)
2、车辆信息、驾驶员押运员信息(需加盖单位公章)
3、应急预案(针对本次转运路线制定)
二、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自治区内转移的,报旗县环保部门初审,盟市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的,报盟市环保部门初审,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二)产生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危险废物转出后,将函告移入地环保部门,并征求意见。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三)移入地环保部门同意转入后,将函复移出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完成。跨省转移则需地市级上报省级,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到一车一单,并在完成转移后,第一时间将联单交由有关各方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移出地环保部门提供,填写《联单申领表》。
参照: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6月22日令)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所需材料》(2008年4月22日出自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