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精编版

合集下载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布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土地变性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

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

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

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精修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精修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政策部分补差到市场化全额补差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是不动产投资者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在不良资产投资中,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银行债权资产贷款期一般较早,存在大量划拨土地、工业用地抵押的情况。

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包以后,在处置过程中往往面临划拨地转出让、工业地变住宅商业用地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下称338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的出台,使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投资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38号文出台之前的政策在338号文出台之前,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比较复杂。

主要内容有:(一)在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前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1992)185号文执行。

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后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2002)52号文执行。

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而言,上述两个文件适用的情况很少。

(二)对于成都市东郊搬迁改造企业,适用成府发(2002)4号文。

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此种情况也比较少。

(三)对于不属于东郊搬迁的国有改制企业,适用成办发(2002)52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此种情况在不良资产投资中不具有普遍性。

(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是,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结束——。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已经6-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东营市⼈民政府办公室⼆零⼀⼀年⼗⼀⽉⼗⼀⽇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对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的管理,规范⼟地利⽤⾏为,维护⼟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使⽤者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使⽤⼟地,不得擅⾃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国有建设⽤地,可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变化的;(⼆)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项⽬建设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变化,或者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利⽤现有⼟地进⾏旧城旧村改造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国有建设⽤地,通过收回⼟地使⽤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地出让后未依法开⼯建设的;(⼆)出让的⼯业、仓储、科教⽂卫等⾮经营性⽤地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地且需要重新建设的;(三)《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地⽤途时需收回⼟地使⽤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国有建设⽤地,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地使⽤者持《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申请和调整⽅案。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常用版(七篇)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常用版(七篇)

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常用版出让方(甲方):_____地址: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地址:_____ 邮码:_____ 电话: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一、政策规定(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 号)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一)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三)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 .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一、政策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考虑合同约定,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
(一)申请和报批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
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三)确定出让年限
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
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
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四)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

具体可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五)签订出让合同
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或虽申请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当首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对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
进行查处。

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违法责任人应当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当告知出让方。

出让方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