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法57107
财政支法-文档资料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方式 六、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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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转包、分包与再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我国财政投资法的完善
1.制定财政投资法。 2.完善财政投资体制法。 3.完善财政投资调控和监督法。 4.完善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法。 5.完善财政投资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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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法讨论题
1.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分析。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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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财政投资法的借鉴
1.投资主体多元化。 2.融资渠道多样化。 3.加强落后地区开发和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均 衡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 4.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投资项目运 营模式。 5.具有先进的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和完善的 财政投资服务体系。
6.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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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进行设计 (四)组织施工 (五)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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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财政投资法的比较
一、财政投资体制的 比较 美国 日本 其他国家制 二、财政投资项目监 督管理制度的比较 美国 德国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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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财政收支法(上)

我国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不足与完善
• 不足:
1.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 2.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支出范围混乱。 3.财政收入权划分不合理。 • 完善: 1.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权 3.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财政融资法概述
• 从世界范围的融资方式演变过程看,有财政融资、信 贷融资、证券融资三种方式。 • 在我国,财政融资主要是指筹集融通的各种保险基金、 邮政储蓄存款、政府担保债务和发行的各种政府债券 等。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运用系统分为投资和融资两大 类。其中融资是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政府先将资金提 供给政策性金融机构,然后再由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 向急需发展的国民经济基础性部门提供资金,其方式 是以贷款和认购有价证券为主。
• 特征:有偿性、政策性、安全性、补充性
国债法律制度
• 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 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 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 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 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 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 国债,是国家为维持其 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 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 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 形成的国家债务。 • 国债分类: 1.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2.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3.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 国债 4.金钱国债、实物国债和 折实国债
• • • • • • •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 单一纵向模式 纵横交错模式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方式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环节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支付规模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
国外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比较
• • • • • 美国 加拿大 德国 日本 韩国 • • • • • • 国外成功做法: 1.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 3.中央政府拥有较大财力 4.多种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配合使用 5.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都有统一的计算 公式和客观标准 • 6.财政转移支付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财预[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4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一、收入分类(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进行简要介绍和概述。
财政法是一门涉及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1 法定原则财政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财政职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2.2 平衡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法注重财政事务的公开透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4 公正合理原则财政法追求财政资源的公正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3. 财政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主要涵盖以下内容:3.1 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
3.2 财政收入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征收、使用和分配等。
3.3 财政支出财政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等。
3.4 财政监督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财政法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在持续发展中展现出以下趋势:4.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财政法需要适应国际财务规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
4.2 创新性财政法需要根据国家财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财政制度和管理方式。
4.3 法治化财政法的法治化是当前的重要趋势,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实施能力,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5.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秩序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有助于加强对财政管理和财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以上是对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的简要介绍,不包含详细法规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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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57.11.14【实施日期】1957.11.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一、地方固定收入。
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
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三、调剂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不同比例的调剂收入来补足。
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很大,已经超过了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已经超过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除了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以外,将调剂收入的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够正常年度支出的,差额由中央另行拨款补助。
第二、计算地方正常年度支出的办法。
计算地方正常的年度支出,应该剔除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支出的数字,因为这些支出并不是各个省、市年年都需要的。
财政法的主要规则

财政法的主要规则财政法是指关于国家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财政法包括预算法、税法、基金法、债务法等。
那么,财政法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预算法预算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和控制工具,预算法是指对预算制度和预算执行过程所作出的规定。
预算法的主要规则是:制定预算依法、公开、透明;预算必须平衡;支出必须合法、合规、合理;预算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预算年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国家预算资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收支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预算制度。
二、税法税法是指关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法的主要规则是:税收必须合法、透明、公正,税收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税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同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公平原则;税收必须保持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税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基金法基金是指为特定用途而设立、有一定规模和稳定收入来源的特殊预算,如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教育基金等。
基金法是指对基金类型、基金管理和基金使用等方面所作出的规定。
基金法的主要规则是:基金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基金收入和支出必须专项核算,并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基金征收必须确定收入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基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四、债务法债务是指国家或政府借入的资金,用于满足开支需要、推动经济发展等。
债务法是指对国家或政府借款行为、债务管理和债务清偿等方面所作出的规定。
债务法的主要规则是:借款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借款额度必须符合市场条件和国际惯例,借款利率必须合理;借款必须在法定程序下签署借款协议,债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债务清偿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执行,不得违约或拖欠。
综上所述,财政法的主要规则是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在国家财政运作中,必须遵守预算法、税法、基金法、债务法等各项规定,才能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9.07.13•【文号】•【施行日期】1979.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1979年7月13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
前一种办法,是比较彻底的改革方案,但考虑到实行这种办法,必须以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前提,必须同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相衔接,而这些体制目前都还没有进行改革,实行这种办法不具备条件。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年起,对各省、市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以此作为过渡。
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四川省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的试点,总结经验。
现在将《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并对试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
财政法

1.财政: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国家职能,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2.税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3.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也就是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
4.社会保障: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重大社会政策。
5.财政补贴:一国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式及方针政策,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指定的事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支出。
6.税式支出:国家财政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税。
7.财政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可以说是贯穿财政工作始终、几乎覆盖所有财政领域和财政过程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8.财政监督:通过财政分配及其管理活动对国民经济实行的全面监督。
9.财政政策: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社会经济目标,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调整财政收支活动的指导方针、原则以及行政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的总和。
10.货币政策: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关于调整货币供应基本方针及其相应的措施。
一.公共需要的定义、基本特征、范围1.定义:社会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的需要。
2.基本特征:①总体性:社会公共需要是全体国民的共同需要;②非排他性: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③不对称性:享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从公共需要中获益多少与缴税多少并不成比例。
3.范围:①维护国家政权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需要,如国防、外交、公安、司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②与收入再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服务的需要,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基础科学研究提供的经费;③与政府调控经济职责有关的基础设施和非竞争性基础产业的需要,如铁路、邮政、电信和环保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