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呈几大变化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效应分析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效应分析宋志强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摘要】从中国现有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来看,中国走的是一条高增长-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高碳经济道路。
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是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进行的,中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更好地引导经济结构调整、节约能源资源,改善环境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征收范围税负一、我国现阶段资源税改革的时代背景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长期表现为高投入、高消耗、高增长、低效益的“库兹尼茨增长”。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通过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刻画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环境库兹涅兹曲线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状况先是恶化而后得到逐步改善。
2.从1994年开始的我国分税制改革,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作出了向中央政府倾斜的切割。
分税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左右,改革以后一下子提高到了55%左右;改革以前地方政府可以用接近80%的财政收入支撑不到20%的财政支出责任,改革以后则只能用45%左右的财政收入来支撑75%左右的财政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报》)很显然,这样一个格局形成后,它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中央政府的实力迅速壮大,各个政府部门的财政支出预算十分宽松,以致一些部门到了每年年底需要“突击花钱”。
在这同时,中央政府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对日趋严重的“土地财政”现象也听之任之。
大量城市土地闲置,加剧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混乱现象,但是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追根究底,我们必须看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所衍生出的严重问题。
资源税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力紧缺,然而对于改善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严重不匹配效果并不明显。
有待进一步的改革以实现财权事权的匹配。
二、资源税改革的效应分析2010年6月1日起,新疆率先对11个地州市的33个县(市),__________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等5家油田企业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浅议资源税改革与发展

4 小 结 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历史背景下 , 扩大 资源税征税范 围、 改变资源税计 征方式 、 完善 以资源 税为核心的促进 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体 系成 为了当 下资源税改革 的重要方向。在资源税的改革 、 完善过
@
科技蟹— 场 进市
这方面看 , 目前地方独 占的资源税分享机制在从价计 征改革后更加剧资源的开采 ,不利于全 国从宏观 、 持
久发展的角度来持续性地开发 自然资源 。 其次, 从价计征资源税改革 , 使得资源税 与资源 市场价格形成联动机制 ,提升了资源税在保 护资源 、
保护利用 。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角度看 , 也可 以考
大, 最终使普通居 民生活质量下 降 , 这也是 我国资源 税改革迟迟难 以推 出的原因之一。目前从价计征资源
税还没有推及煤炭资源 。 这与我国主要依赖煤炭资源 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不无关系。 最后 。 前我国的资源税相对 而言还主要是狭义 目 的资源税 。 征收范 围相对较窄 ,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 制了其在促进资源保护方面的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发
管齐下的方式促进资源 的综合开发利用 。其三 , 目前 资源税作 为地方税种主要考虑的是 资源税 的地方性 差异因素 ,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 , 资源在人类可
持续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日益突出。 为此从 国家战略高 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 这更需要从 国 家宏观层面考虑资源的开发利用 , 为此改变资源税地 方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虑扩大资源税范畴 , 提升资源税在保护环境 、 提高 资 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 ,进一步强化资源税 与价格 的联动机制 , 扩 大从价计征资源税范围。 将煤炭等重要资源的计征方
中国资源税改革政策

中国资源税改革政策作者:冯立洋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4期冯立洋(南开大学,天津300071)摘要:在我国,资源滥采、浪费等利用资源的不合理行为加剧了我国资源紧张的状况,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碍。
笔者旨在通过把握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进而分析其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正负效应。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积极效应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2-0039-01一、中国资源税制的历史沿革(一)1949-1978 年的资源无偿使用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单位、部门和个人无偿占用资源的事业型运作机制。
这一机制缺乏约束手段以及激励措施,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无从谈起。
这种对自然资源无偿使用、国家统一开采和统一销售的制度整整持续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之际。
(二)1978-1993 年的资源税萌芽和初步调整阶段我国于1984 年开始对资源征税。
但由于当时的一些特殊原因,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只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矿产能源,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基础上,1986 年又在征收过程中坚持“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三)1993-2010 年的资源税全面改革阶段1993 年开始我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资源税制改革。
征税范围在三大矿产能源的基础上,扩大到了7 大类资源的领域,并采取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计税。
1993 年底的这次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资源税制度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
(四)2010 年至今的资源税不断完善阶段2010 年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税率统一定为5%。
资源税的本次改革是自1993 年底资源税制改革后又一次较大规模的税改。
这种计征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分配、资源开釆的作用,切实体现资源税征收的环境补偿功能。
二、资源税改革效应的二维分析(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部门的正负效应1. 资源税缩小地区与行业差距的功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一般来说,资源开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资源价格合理、培育吸纳就业和利润合理分配。
资源税最新政策

资源税最新政策资源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种,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应缴纳的税费。
资源税的征收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需要,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税最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改革资源税体制,优化资源税征收模式,加强资源税管理,推动绿色发展。
一、调整资源税税率近年来,我国根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变化,多次调整了不同资源的税率。
最新政策中,我国继续对资源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针对煤炭资源,我国实行不同的税率分类。
高能煤、无烟煤等优质煤炭的税率相对较高,低质煤的税率相对较低。
通过提高高质量煤矿的资源税税率,鼓励企业优化煤炭结构,减少低质量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促进煤炭产业的绿色升级。
对于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我国也逐步调整了资源税税率。
根据资源的开采难度、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的税率。
通过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可以促使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二、完善资源税征收机制为了确保资源税的公平征收和规范管理,我国最新政策对资源税征收机制进行了完善。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资源税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提高资源税的纳税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税的漏税现象,保障资源税的正常征收。
其次,政府推行了资源税实名制征收。
企业在申请资源开采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准备缴纳资源税所需的证明文件。
通过实名制征收,可以减少虚假申报、弥补漏税的情况,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效率。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资源税征收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资源税征收情况的实时监控。
通过对企业的税款缴纳信息进行及时核对,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逃税行为,提高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三、加大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为了确保资源税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我国最新政策加大了对资源税资金的使用监管力度。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摘要]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及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统一缴纳资源税等方面。
文章试图从资源税改革内容出发,分析其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
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并相应提高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
此次税制修订必将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2010年,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3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此外,自今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大幅度上调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
上述改革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全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
特别是西部省份,改革大幅拉动地方资源税收入,资源税改革增强地方财力的效应进一步显现。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中,《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其中之一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二、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一)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
“十二五”全面改革资源税更多鼓励性政策促减排

“ 十二五” 期间 , 将把大幅度地 降低能 源消耗强度 、 氧 二
化 碳 排 放 强 度 和 主 要 污 染 物 的排 放 总 量 作 为 重 要 的 约 束 性
指标 , 强化各项政 策措施 , 加快建立节能减排 长效机制 。 解振华表示 , 十二 五 ” 能减 排专 项规 划重 点 涉及 6 “ 节
方面。
华 东地 区氢氧化钾价 格行情向上攀升
21 00年 1 1月中旬 , 东市 场氢 氧化 钾价 格 向上攀 升 , 华 其 中氢氧化钾( 质量分数 9 % ) 2 价格从 1 1月上旬 79 7 6 t 上升至 82 3 ̄/ , 3 t t价格形 态显示 强势 上扬 格局 。近 期氢 氧 _
公 司 、 春 石 油 化 学 公 司 、 连 化 学 工 业 股 份 公 司 、 丰 印 刷 长 大 台 电路 工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江 化 学 、 义 化 学 、 林 化 工 、 长 三 吉 台 湾 住 友 培科 公 司 、 湾 宝 理 塑 料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1 台 0家公 司 。
目前 , 疆 天 业 10万 a联 合 化 工 第 12期 4 新 2 、 0万 a
据初 步估算 ,0 0年前 3个 季度单位 国内生产 总值能 21 耗 同比下降 了 3 %左右 , 十一 五” “ 节能 目标有望 如期 实现 , 而减排 目标 已经提前完成。 据介绍 , 十一 五 ” 间 , 停 小 火 电 机组 70 0多 万 “ 期 关 0 k , W 淘汰炼 铁 落 后 生产 能 力 超 过 1亿 Wa 水 泥产 能超 过 , 2 6亿 Wa此外 , . 。 通过 实施 工业锅 炉改 造余 热余 压利 用 , 节 约和替代石油 、 建筑节能 、 绿色 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 形 成 2 6亿 t 准煤 的节 能能力 ; . 标 大力 建设 城镇 污水 、 垃圾 处 理设施 , 新增城镇污水 日处理能力 450万 t普遍建设 了火 6 ;
资源税

资源税的性质及定位
• 从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来看,最主要的税费工具有两种:一种是权 利金,另一种是资源租金税。权利金指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 的费用,它是矿产开采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支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对其经济权益的体现。而资源租金 税指的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称为超额利 润税、附加利润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租金税最 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 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 • 我国在资源税性质的认识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主流看法认为资源税属于 权利金,而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资源税应为资源租金税;二 是认为权利金是费,是对国家财产权利的补偿,而资源税是税,二者不 能等同;三是认为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是权利金,因此资源 税不应认定为权利金。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源税征收方式 的几经变更、法律条文的不当表述和实践中资源税费关系的混乱等等。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 年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 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 1987年4月和 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年 月和 年 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制度。 使用税制度。 •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国务院于 年 月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行条例》 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 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年 月 日起执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 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 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 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 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反思资源税改革

资源无偿 开采 制度 ,也没有 相关 的资源税 费制 度 ,
属于 “ 资源 无偿 开采 ” 阶段 。
新 中国成立后 ,我 国一 直实行计划经 济。在这
种 体 制 下 ,对 生 产 、销 售 产 品 以及 资 源 的 分 配 都 实 行 高 度 集 中 、统 一 规 划 管 理 的政 策 。 矿 产 资 源 的 勘
盈圃豳
R S U C SF R M EO R E O U
文\ 中国国土 资源经济研究 院 范振 林 马茁卉
湘
源税是对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
矿 产 品或 生 产 盐 所 课 征 的 一 种 税 ,征 收 方
度 。为了逐步建立 和健 全我 国的资 源税体系 ,调节
自然 资 源 开 采 企 业 因 资 源 结 构 和 开 采 条 件 的 不 同 而 形 成 的 级 差 收 益 ,正 确 反 映 开 采 企 业 的劳 动成 果 , 妥 善 处 理 国 家 与 企 业 的 分 配 关 系 。 国 务 院 于 18 年 94
第一 阶段 :资源无偿 开采时期 。从14 年建 国 99
时 期 开 始 ,在 长 达 三 十 多 年 的 时 间 内 我 国实 行 的是
件 ,但是 其较 小的征税对象 以及统一 的销售 利润率 的规定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 第三 阶段 :第二代 资源税制度 。改 革开放后 , 随着 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对不 同矿种 、矿区征收 统一 的资源税不再 符合我 国矿业经 济发展的需要 。 19 年 国务 院颁布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 条 93 例 》及 《 资源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对 18 年 的 94 第一代资 源税 制度作 了重大修订 ,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资源税 暂行条例 》的实施 为标志 ,形 成 了第二 代资源税制度。 这 次修 订 对 原有 资 源税 制 作 了重 大调 整 。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源税改革呈四大变化
资源税改革正在加速推进。
1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下称“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这一政策变动涉及很多行业和企业,那么,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征税范围扩大
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新《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变化提示:一是根据新《条例》规定,将《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也修订成《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二是征税范围限定中取消了有关“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这一政策内容,意味着纳入征税范围的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如果在煤层区专门开采的天然气,从字面理解上也应纳入了征税范围。
适用税率进行了新规范
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新《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变化提示: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为此,新《实施细则》将第四条“具体适用税额”修改为“具体适用税率”,同时用《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替代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并确认了油气资源税适用5%的税率;由于新《条例》明确“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取消了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内容;并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
此处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中“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
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好也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税率)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但同时要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
是《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税产品的部分纳税人,因规模较小,国家未对其明确划分资源等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税率)。
对于这部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修改计税依据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原《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新《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变化提示:新《实施细则》分别在第八、九、十条对资源税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
即取消了旧《实施细则》中“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的内容,同时,在第八条对销售数量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在第十条对应税和减免税项目的计算和报送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纳税地点有新规定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变化提示: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从价计征的内容,并相应对条款中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将“一律在开采地纳税”修改为“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同时,由于新《条例》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行“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计征方式,所以新《实施细则》也将税款计算划拨方式分“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分别进行明确,相比以前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自2010年6月1日,率先在新疆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这次修改后将拓展到全国执行。
中国会计报刘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