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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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消费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消费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消费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
目税率对比表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消费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以便人们了解最新的消费税税率信息。

以下是针对各项税目的详细说明。

2. 新消费税法税率表
3. 旧消费税法税率对比表
4. 分析和结论
根据最新的消费税法,2023年的税率表相比旧税率表有所调整。

香烟和酒类的税率都有所增加,分别增加了2%和5%。

碳酸饮料的税率也增加了2%,而糖果和巧克力的税率增加了2%。

这些调整表明政府对某些高消费税产品的征税进行了调整,旨在鼓励更健康的
消费选择。

5.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2023年最新消费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
对比表,使人们能够了解最新的消费税法规定。

这些信息对于企业
和个人来说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财务和消费决策。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税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税率可能根据实
际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请在实际操作中咨询相关法律和税务专
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税率信息。

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2008年启用新会计准则,新旧变更,要好好学习一下,通过新旧会计科目表的简单对比,可见此次修订调整的力度。

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相比,新增了94个会计科目(其中特殊行业专用会计科目69个),取消了10个会计科目,合并了6个会计科目,分拆、更名、降级了9个会计科目。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对比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顺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一、资产类1 1001 现金1 1001 现金不变2 1002 银行存款2 1002 银行存款不变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新增4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新增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不变4 1101 短期投资分拆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更名6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新增7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新增8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新增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增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新增11 1121 应收票据6 1111 应收票据不变12 1122 应收账款9 1131 应收账款不变13 1123 预付账款12 1151 预付账款不变14 1131 应收股利7 1121 应收股利不变15 1132 应收利息8 1122 应收利息不变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新增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新增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新增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21 1231 其他应收款10 1133 其他应收款不变22 1241 坏账准备11 1141 坏账准备不变13 1161 应收补贴款取消23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新增24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新增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新增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新增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新增28 1401 材料采购14 1201 物资采购更名29 1402 在途物资新增30 1403 原材料15 1211 原材料不变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18 1232 材料成本差异不变32 1406 库存商品20 1243 库存商品不变33 1407 发出商品新增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21 1244 商品进销差价不变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22 1251 委托加工物资不变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16 1221 包装物合并17 1231 低值易耗品合并19 1241 自制半成品取消23 1261 委托代销商品取消24 1271 受托代销商品取消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新增38 1431 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新增39 1441 贵金属银行专用新增40 1442 抵债资产金融共用新增41 1451 损余物资保险专用新增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25 1281 存货跌价准备不变26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取消43 1501 待摊费用27 1301 待摊费用不变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保险专用新增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增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新增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增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28 1401 长期股权投资不变29 1402 长期债权投资更名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0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变31 1431 委托贷款取消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新增51 1531 长期应收款新增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新增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专用新增54 1601 固定资产32 1501 固定资产不变55 1602 累计折旧33 1502 累计折旧不变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变57 1604 在建工程36 1603 在建工程不变58 1605 工程物资35 1601 工程物资不变37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降级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38 1701 固定资产清理不变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专用新增61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新增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新增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农业专用新增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新增65 1631 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新增66 1632 累计折耗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新增67 1701 无形资产39 1801 无形资产不变68 1702 累计摊销新增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 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变70 1711 商誉新增41 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变更类别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42 1901 长期待摊费用不变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增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43 1911 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变二、负债类二、负债类74 2001 短期借款44 2101 短期借款不变75 2002 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新增76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新增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新增78 2011 同业存放银行专用新增79 2012 吸收存款银行专用新增80 2021 贴现负债银行专用新增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新增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金融共用新增83 2201 应付票据45 2111 应付票据不变84 2202 应付账款46 2121 应付账款不变85 2205 预收账款47 2131 预收账款不变48 2141 代销商品款取消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49 2151 应付工资合并50 2153 应付福利费合并87 2221 应交税费52 2171 应交税金合并53 2176 其他应交款合并88 2231 应付股利51 2161 应付股利不变89 2232 应付利息新增90 2241 其他应付款54 2181 其他应付款不变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保险专用新增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新增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证券专用新增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新增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新增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新增97 2401 预提费用55 2191 预提费用不变56 2201 待转资产价值取消98 2411 预计负债57 2211 预计负债不变99 2501 递延收益新增100 2601 长期借款58 2301 长期借款不变101 2602 长期债券59 2311 应付债券更名102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104 2711 保户储金保险专用新增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保险专用新增106 2801 长期应付款60 2321 长期应付款不变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变更类别108 2811 专项应付款61 2331 专项应付款不变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62 2341 递延税款更名三、共同类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银行专用新增111 3002 外汇买卖金融共用新增112 3101 衍生工具新增113 3201 套期工具新增114 3202 被套期项目新增四、所有者权益类三、所有者权益类115 4001 实收资本63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变64 3103 已归还投资取消116 4002 资本公积65 3111 资本公积不变117 4101 盈余公积66 3121 盈余公积不变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金融共用新增119 4103 本年利润67 3131 本年利润不变120 4104 利润分配68 3141 利润分配不变121 4201 库存股新增五、成本类四、成本类122 5001 生产成本69 4101 生产成本不变123 5101 制造费用70 4105 制造费用不变124 5201 劳务成本71 4107 劳务成本不变125 5301 研发支出新增126 5401 工程施工建造承包商专用新增127 5402 工程结算建造承包商专用新增128 5403 机械作业建造承包商专用新增六、损益类五、损益类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72 5101 主营业务收入不变130 6011 利息收入金融共用新增131 6021 手续费收入金融共用新增132 6031 保费收入保险专用新增133 6032 分保费收入保险专用新增134 6041 租赁收入租赁专用新增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73 5102 其他业务收入不变136 6061 汇兑损益金融专用新增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新增138 6111 投资收益74 5201 投资收益不变75 5203 补贴收入取消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保险专用新增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保险专用新增142 6301 营业外收入76 5301 营业外收入不变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77 5401 主营业务成本不变144 6402 其他业务支出79 5405 其他业务支出不变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78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更名146 6411 利息支出金融共用新增147 6421 手续费支出金融共用新增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新增150 6511 赔付支出保险专用新增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保险专用新增152 6531 退保金保险专用新增153 6541 分出保费保险专用新增154 6542 分保费用保险专用新增155 6601 销售费用80 5501 营业费用更名156 6602 管理费用81 5502 管理费用不变157 6603 财务费用82 5503 财务费用不变158 6604 勘探费用新增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新增160 6711 营业外支出83 5601 营业外支出不变161 6801 所得税84 5701 所得税不变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5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变注:上述新旧比照中旧方仅以《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为依据,未考虑科目说明提及的可选择增加科目,也未考虑原准则指南、专项办法和补充规定中补充的会计科目。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指在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的设置方面。

下面将通过详细对比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差异,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一、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差异1.预算科目的调整新制度对预算科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拨款经济分类”等旧制度中的一些科目。

同时,增加了“预算经济分类”、“预算科目”等新的科目。

这一调整,使得新旧制度中的预算科目数量和分类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

2.会计科目的调整新制度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并重新编码,与旧制度的会计科目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如“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全口径预算收支”等。

同时,对一些旧制度中存在的重复和冗余的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3.会计科目编码的调整新制度对会计科目编码进行了调整,将旧制度中的三位编码调整为四位编码,以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管理和分析的需要。

下面是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对照表:旧制度会计科目新制度会计科目1001账户资金1001预算收入1003借款资金1003借款资金......2001预算拨款收入2001预算拨款收入2003预算调整收入2003预算调整收入......3001管理费用3001管理费用3003社会保障支出3003社会保障支出......4001无偿调拨资金4001无偿调拨资金4003预算调整支出4003预算调整支出......5001预算项目5001预算项目5003项目款打印费5003项目款打印费......6001入库资金6001入库资金6003计划调拨资金6003计划调拨资金......7001物资销售收入7001物资销售收入7003资产转让收入7003资产转让收入......8001非税收入8001非税收入8003行政事业性收费8003行政事业性收费......9001负债科目9001负债科目9003所有者权益科目9003所有者权益科目......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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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序号借新会计准则使用科目贷核算内容一、资产类1 + 库存现金- 企业的库存现金2 + 银行存款- 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3 + 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4 +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5 + 应收票据-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6 + 应收账款-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7 + 预付账款-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8 + 其他应收款- 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9 + 坏账准备- 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10 + 在途物资- 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11 + 原材料- 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

12 + 库存商品- 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3 + 周转材料- 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 + 固定资产-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15 + 累计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6 + 在建工程- 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17 + 工程物资-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8 + 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序号借新会计准则使用科目贷核算内容19 + 无形资产-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
税率对比表
一、背景介绍
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买方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税法的不断调整,契税法税率也随之进行了
调整。

为了使广大购房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契税法的最新调整情况,本文对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进行了整理,并与旧税目税率进
行了对比,以便读者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税率的变化。

二、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
三、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2023年最新契税法对于房屋的税率进行了下调,而对于土地和其他税目的税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这意味着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将享受到更低的契税税率,从而减轻了购房的负担。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对比表格,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2023年最新契税法的税率调整情况。

购房者在2023年购买房屋时,将享受到较低的契税税率。

这一调整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购房需求的增长。

同时,对于土地和其他税目的税率调整,也为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购买土地和进行其他交易的参与者将能够更好地合理安排财务,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希望本文对于读者了解2023年最新契税法的税率调整情况有所帮助,并能为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以上就是我为您写的【2023年最新契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文档,共计800字。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最新关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关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2023年最新关税法税率表及其新旧税目
税率对比表
1. 引言
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贸易关系。

为了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和国内经济的需求,2023年最新关税法已经出台,并对税率进行了调整。

本文将介绍2023年最新关税法的税率表,并对比新旧税目的税率变化。

2. 2023年最新关税法税率表
注:以上税率仅作示例,并非真实数据。

3. 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以下是2022年关税法与2023年最新关税法的新旧税目税率对比表:
通过对比新旧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出2023年最新关税法对纺织品、电子产品和机械设备的税率进行了下调,这意味着进口这些商品的关税将相应减少。

对于化工产品而言,税率保持不变,而农产品的税率则有所下调。

4. 结论
2023年最新关税法的出台对进出口贸易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对新旧税目的税率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某些商品的税率得
到了下降,这将有助于促进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和贸易的发展。

同时,这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发展空间。

总之,2023年最新关税法税率表的发布为贸易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利好。

我们期望这些新政策能够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促进境外
贸易的增长,并进一步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以上是根据您的要求写的一份文档,若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3篇)

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新旧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期为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二、新旧会计制度的基本概念对比1. 旧会计制度旧会计制度主要指我国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这一时期的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主要指我国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2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这一时期的会计制度在继承旧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三、新旧会计制度会计要素对比1. 旧会计制度会计要素旧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静态要素,收入、费用为动态要素。

2. 新会计制度会计要素新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类。

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增加了“利润”这一会计要素,使会计信息更加全面。

四、新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比1. 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体系较为简单,主要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等科目。

2. 新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新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体系更加完善,增加了“金融工具”、“收入”、“费用”等一级科目,并对部分二级科目进行了调整和合并。

例如,将旧会计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合并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合并为“应收款项”。

五、新旧会计制度会计报表对比1. 旧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旧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报表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新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新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体系更加完善,增加了“财务报表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部分。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加“邮政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
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方法计税。
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
或 (者三雇)主单提位供或应者税个服体务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四)财政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将“增值税税额”修改为“增 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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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源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2011-10-11 阅读次数:69

旧资源税暂行条例 新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就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答问(附新旧资源税税目对比表)

来源: 陶星星的日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问: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除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同时修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答: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问: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后,对财政收入会有什么影响? 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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