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9.30
施行日期
2016.09.30
文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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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煤炭资源税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煤炭资源税提高
李建辉
【期刊名称】《农化新世纪》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从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
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总页数】1页(P17)
【作者】李建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36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发出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发出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发出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煤炭资源税 [J], 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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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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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作者:李小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5期摘要:国家自2014年12月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停止征收从量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企业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山西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晋中市、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85%;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75%。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8%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的煤炭运输费用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不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运费扣除一律以真实、合法的货物专用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煤炭和外购已税煤炭进行混合销售或加工洗选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一并视同销售未税煤炭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用于混合洗选或者直接混合销售的,须分别核算,数字须真实、准确。
在计算应缴资源税时,对当期实际使用量部分,按照收购地实际缴纳税款予以扣除。
纳税人购进省内煤炭应该向销售方取得资源税已缴证明,资源税已缴证明需由购买方专人保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已缴证明的,购买方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购进省外煤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85%(或75%)*8%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发[2000]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6【实施日期】200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5号二000年七月六日)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五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县认真执行。
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此,必须通过深化改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晋政发[2013]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提出落实意见。
一、李小鹏省长负责的工作全面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工作。
1.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2.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3.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工作。
4.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5.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6.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出台的具体办法。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二)省监察厅牵头的工作。
1.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监察工作。
3.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4.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5.全面落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6.继续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工作。
7.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8.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深入推进扩权强县试点。
(三)省审计厅牵头的工作。
加强审计工作。
(四)省国资委牵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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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税目税率,换算比率,应纳税额计算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税(2016)25号
【发文日期】2016-07-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财政部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粘土、砂石等个别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为销售量。
我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以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扣除的凭据一律以
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关于换算比或折算率
根据我省目前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
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
对我省未明确换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关于应纳税额
(一)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1.纳税人开采原矿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二)征税对象为精矿的
1.纳税人生产精矿对外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乘以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三)征税对象为金锭的
1.纳税人生产金锭对外销售的,以金锭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锭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金原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原矿销售额乘以金原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金原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3.纳税人生产金精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精矿销售额乘以金精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精矿销售额×金精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五、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六、关于实施时间
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