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
(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概况。
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9﹞4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联系人:栾龙龙、郝晓辉;联系电话:************、64464662、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托管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
第三条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建设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三)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必须为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4〕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炭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重新核定冲击地压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行业管理司会同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冲击地压矿井动力灾害防治技术、防冲装备、防冲队伍、防冲责任体系、防冲措施、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典型冲击地压矿井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冲击显现、工作面推进速度等。
3. 近5年来典型冲击地压事故,以及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工作面的工程地质资料、地应力测试结果、煤岩冲击倾向性测试结果、采掘作业规程、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等。
二、调研范围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地区和煤矿企业。
三、其他事项1. 调研采取座谈交流、发放调查表、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拟于2014年7月至8月开展现场调研,届时请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调研内容(详见附件1-4)准备相关材料。
2. 各省可推荐1-2个冲击地压矿井降低产能防治动力灾害的典型案例,并向行业管理司报送相关材料。
行业管理司联系人:肖同社;电话:************,138****1081。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欧阳振华;电话:************,186****2595。
附件:1.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提纲2.矿井实际产量与冲击显现调查表3.冲击地压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4.典型冲击地压事故情况调查表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4年7月4日附件1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提纲一、开采条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10.0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江西省针对小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在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将《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煤矿瓦斯、水害等防治工作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工作,查明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特别是老窑、采空区等致灾因素,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受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影响,江西省的市、县所属煤矿和乡镇煤矿都是小煤矿,规模小、数量多,技术管理水平低,事故多发、频发。
“九五”期间,江西省小煤矿数量为5000余处,单井平均产量不足0.2万吨/年。
1997年至2000年4年间,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109起、死亡679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了近90%;“十五”期间,小煤矿发生事故315起、死亡616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仍高达51%。
针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江西省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2.28•【文号】安监总煤装[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
截至2007年底,全国3452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装率达到87.5%,248个产煤县(市)实现区域联网,联网矿井达到9712处,为防范和减少瓦斯事故发挥了一定的预警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没有发挥预警作用;探头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定期校验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监控系统安装进度缓慢;部分区域网络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响应滞缓、处置能力差。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限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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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对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附件: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统计表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煤矿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严防煤20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上的教训和近期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严防超能力生产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