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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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程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的建设程序,参照人民防空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范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监督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和审核工作;2.监督建筑结构、装置安装与调试、管道安装等建设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状况;3.监督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验收工作;4.监督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监理人员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具体包括: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3.具有独立质量判断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4.无不良的从业历史;5.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认证,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1.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状况,确认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确保工程进展符合施工进度;2.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建议,并做到及时、存在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3.坚持公正、诚信原则,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4.尊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合理要求,并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保持沟通联系。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权力1.履行监理职责的权利,包括监理活动中开展的各项工作;2.向业主单位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心中的意见和建议;3.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提出整改要求;4.审核委托的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理人员的保密义务监理人员需对可能泄露业主及工程涉密信息的情况保持保密,但当业主要求公开时除外。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九条监理机构的资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1.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监理资格,或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培训和实践所取得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2.具备相应的人员配置、监理经验和管理体系;3.具有从业历史,无不良经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理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要坚决执行各项监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贿赂、纵容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就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利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场地,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地现场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背景介绍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建设,为民生保障和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合格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本文主要介绍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细则。

二、监理标准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资质,资质等级应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2. 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监理人员应经过政府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理师或高级监理工程师职称。

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考试和评定,确保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3. 监理程序和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监理程序表,及时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要内容,真实反映工程情况,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4. 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费用应合理,并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

三、监理内容1. 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材料配合、检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2. 安全监理安全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首要问题。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汇报。

3. 进度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和工程质量要求,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审查。

如发现施工进度滞后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并会同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

四、监理结果处理如监理单位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在报告中,应包括监理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认真阅读监理报告,并及时处理报告中的问题和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治理,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治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治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治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七条凡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承诺的范畴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畴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样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通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治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样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通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治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样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通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治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人防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法律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人防工程管辖范围内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活动的监理及管理。

二、监理工作职责及要求1.监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对于工程质量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2.监理应当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划目标的实现进行全程监理。

对于工程监理中出现的数据变化、目标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偏差,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

3.监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要求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完整性、适用性、实用性和检验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核实清楚,在进行建设前进行严格评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确定要有相应的建设部门的批准,并设定设计变更或调整时的审批流程,依据正式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活动。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验收和监理工作,做好工程的防范安全工作。

2.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环境,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逐一实施,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控制,最大程度地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五、人防工程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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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战时可用于防空地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
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地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地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工程法人和被监理单位地合法权益.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地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程,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地人员参加监理.
第十一条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监理业务:
(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地监理单位;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地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地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地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地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地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三章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建设前期
1、投资决策;
2、工程评估;
3、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地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地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进度计划,分阶段地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地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地材料、构件和设备地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地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地实施;
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地争议;
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竣工验收报告;
16、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五)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地责任,督促保修.
第十七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地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地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核验地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地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地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在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地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地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被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地有关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通知,应予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地约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地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地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地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
(一)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地质量要求地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地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四)建筑材料地检验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地、不符合设计要求地、质量不合格地或未经签字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工程施工进度地检查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地竣工期限有签认权;
(六)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地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第四章监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有关规定,按人民防空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五章惩罚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地处罚:
(一)超出批准地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工程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地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工程地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地,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工程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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