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进料检验标准
木质托盘入厂检验规范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通用平板托盘入厂检验要求General purpose flat tray into the factory inspection requirements(讨论稿)2014年5月8日目次1目的 (1)2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平板托盘木材用料质量 (1)5检验规则 (2)6 检验项目 (3)1 目的为了对入厂木质平板托盘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防止未经检验、未经验证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以确保入厂木质平板托盘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司发货产品的质量要求,特别制定本规则。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托盘来料检验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托盘的来料检验。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1931—9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 2934-2007 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 4995—1996 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第六章N级托盘第3项角跌落试验及第七章S级托盘第3项角跌落试验。
4 平板托盘木材用料质量4.1一般要求木质平托盘用木材不允许出现未经授权的木材防腐和色变处理痕迹。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处理法规要求,对木质平托盘进行除害处理。
4.2含水率含水率不得高于20%。
4.3钝棱木质平托盘构件中钝棱的总体要求:沿板材纵向长度上所有钝棱长度之和不大于该板材长度的1/3;沿宽度方向上所有钝棱尺寸之和不大于板宽的1/4,并且单个钝棱尺寸不大于板宽的1/5;沿板材厚度方向,单个钝棱最大尺寸不大于板材厚度的1/2。
木质平托盘外表面不允许出现钝棱;允许其它部位板条边缘留有少量钝棱,但钝棱处不得留有树皮。
木质平托盘的纵梁板上钝棱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5mm。
木托盘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托盘)一、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eneral—purpose fIat paIlets for through transit Of goods—PrincipaI dimensions and toIerances(GB/T 2934 1996 eqv ISO6780:1988 代替 GB 2934—8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木、塑或钢等材料构成的单层和双层单面使用的联运通用平托盘的外部尺寸以及与搬运车、叉车和其他装卸设备的相关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联运的通用平托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16—83 托盘名词术语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B 3716所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4. 尺寸4.1 平面尺寸4.1.1 公称外廓尺寸托盘平面公称外廓尺寸为:1200 mm×1000 mm、l200 mm×800 mm、1140 mm×1140mm、l219 mm×1016 mm。
4.1.2 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平面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为0~一6 mm1)。
4.2 叉孔的竖向尺寸4.2.1 除叉孔高度不小于95mm的自由叉孔托盘外.托盘的叉孔高度应不小于98mm。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图A1。
4.2.2 托盘凹槽顶面到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55mm;到其本身纵梁底的距离不应超过45mm。
见附录A图A2。
1)为了满足所规定的公差,有些材料由于收缩的缘故.在制造时需要有一个正公差。
这种托盘的制造公差为±3mm。
4.2.3部分四向进叉托盘及自由叉孔的双面托盘,从顶铺板最低部件的下边至地面的距离应不超过127 mm;四周有基底的托盘,该尺寸应不超过156 mm,见附录A图A3。
木托盘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托盘)一、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eneral—purposefIatpaIletsforthroughtransitOf goods—PrincipaIdimensionsandtoIerances(GB/T29341996eqvISO6780:1988代替GB2934—8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木、塑或钢等材料构成的单层和双层单面使用的联运通用平托盘的外部尺寸以及与搬运车、叉车和其他装卸设备的相关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联运的通用平托盘。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716—83托盘名词术语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B3716所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4.尺寸4.1平面尺寸4.1.1公称外廓尺寸托盘平面公称外廓尺寸为:1200mm×1000mm、l200mm×800mm、1140mm×1140mm、l219mm×1016mm。
4.1.2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平面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为0~一6mm1)。
4.2叉孔的竖向尺寸4.2.1除叉孔高度不小于95mm的自由叉孔托盘外.托盘的叉孔高度应不小于98mm。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图A1。
4.2.2托盘凹槽顶面到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55mm;到其本身纵梁底的距离不应超过45mm。
见附录A图A2。
1)为了满足所规定的公差,有些材料由于收缩的缘故.在制造时需要有一个正公差。
这种托盘的制造公差为±3mm。
4.2.3部分四向进叉托盘及自由叉孔的双面托盘,从顶铺板最低部件的下边至地面的距离应不超过127mm;四周有基底的托盘,该尺寸应不超过156mm,见附录A图A3。
注:4.2.1、4.2.2、4.2.3所规定的尺寸适用于由平均含水量为(20±2)%的吸湿性材料所构成的托盘。
托盘验收标准

3根加强板③长×宽×厚900×80×20mm
托盘的
制作要求
1、托盘采用底座。
2、托盘底座必须有九个80mm×80mm×80mm的实木方块支撑座,每个支撑座必须有60mm长的钢钉固定,底座表面与托盘底座支撑面分别各五个钢钉固定。
3、托盘面必须是平滑的,不允许有铁钉等凸出物。
文件编号:J-HD159-200610
共2页 第2页
版次
A-1
托盘验收标准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图一(简图只示意结构外型,实际数据以文字要求为准)
①
②
③
图二
图二:检验时,托盘下面的支撑面必须承受一个人的重量(70KG)。
文件发放范围:技术中心(1份)、采购部(1份)
托盘型号
总成尺寸:长×宽×高900×900×140mm
厚度用游标卡尺测量,长度及宽度用钢卷尺测量
其他尺寸见以下要求
尺寸要求
1、底座总尺寸:长×宽×高900×900×140mm
底座方块的尺寸(高度不含上下加强板尺寸):
长板尺寸:7根加强板①长×宽×厚900×80×20mm
目测
使用单位
托盘强度要求
1、托盘的承重及牢固性:每个托盘将装入约1.5吨的产品,每个托盘须能保证能码放五层的要求。
2、托盘结构必须牢固,须保证托盘在转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出现脱钉、掉角、断板的问题。
3、木托盘非人为损坏、机械的撞伤出现的板材断裂,底座脱落、刹车片受损等一系列质量事故均有供运商负责承担;
使用过程中观察
供方保证
使用单位
保存期限
二个月
查记录
木质托盘的国标要求

木质托盘的国标要求托盘是一种用于存储、运输和堆放货物的工具,它承载着货物的重量,托盘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和运输效率。
木质托盘作为一种常见的托盘类型,其国标要求对其质量和性能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木质托盘的国标要求出发,介绍木质托盘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其对货物运输的重要性。
一、木质托盘的国标要求1. 木质托盘的材料要求:国标要求木质托盘的材料应为天然木材或人工板材,如松木、橡木、胶合板等。
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耐用性,能够承受货物的重量和运输过程中的冲击力。
2. 木质托盘的尺寸要求:国标规定了木质托盘的标准尺寸,主要包括长度、宽度和高度。
托盘的尺寸应根据货物的规格和堆垛设备的要求来确定,以保证货物的稳定和运输的安全。
3. 木质托盘的结构要求:国标对木质托盘的结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托盘应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能够承受货物的重量和运输过程中的振动和冲击力。
托盘的结构应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和堆垛。
4. 木质托盘的表面要求:国标要求木质托盘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和破损。
表面的处理应符合相关的要求,以防止货物受到损坏或污染。
5. 木质托盘的防腐要求:由于木质托盘容易受到潮湿和腐朽的影响,国标要求木质托盘应进行防腐处理,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并提高耐用性。
6. 木质托盘的质量要求:国标对木质托盘的质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托盘应符合相关的强度和耐用性要求,能够承受一定的荷载和运输过程中的冲击力。
托盘的质量应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来保证。
二、木质托盘的重要性木质托盘作为一种常见的托盘类型,其质量和性能对货物的运输安全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木质托盘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能够承受货物的重量和运输过程中的振动和冲击力。
这使得货物能够安全地存储、运输和堆放,减少了货物受损或丢失的风险。
木质托盘的表面光滑平整,能够保护货物的外包装不受损坏。
表面的处理还可以防止货物受到污染,保持货物的清洁和卫生。
木托盘材料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暂行规定

木托盘材料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暂行规定
一、木托盘材料验收标准:
树种:尽量使用杂树
规格:1)1220×60×40毫米;
2)2440×50×20毫米;
3)除2440毫米长度尺寸偏差在-5~0毫米外,其他尺寸偏差应控制在-3~+5毫米及以内;
4)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外观:1)不允许有腐朽、断裂、变形等;
2)木条局部缺损不得超过原尺寸的2/3;
3)虫蛀体积不超过整根木条体积的1/4;
4)翘曲度小于10毫米/米。
(此条仅适用于1220×60×40毫米规格)
二、验收流程:
木条尺寸由质量管理部负责抽样检验,按照每车每种各随即抽取两捆(10根/捆)来进行尺寸验收,当抽
检合格率≤95%时则视为该批材料不合格,直接退回采
购部门处理,反之应判为合格,由使用部门接收。
外观
检验由使用部门在过程中逐个检验,凡超出上述标准
着,应予以剔除,并按照实际数量退回采购部门。
三、让步接收:
按照第一条规定的尺寸,如果除2440毫米长度尺寸偏差在-10~0毫米外,其他尺寸偏差应控制在-5~+5
毫米及以内;抽检合格率≥95%时;可以作让步接收处
理,但结算价格应下降20%。
超过上述范围则必须退货。
四、结算:
原料部凭车间领料单和质管部质量验收证明和车间领料单的数量给供应商结算材料款。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标准自行废止。
2011年11月14日。
木托盘检验标准

1目的及适用范围统一各生产分公司所使用木托盘的验收标准。
适用于平面木托盘的验收标准。
2.引用文件GB/T 4995 联运通用平托盘 性能要求 GB/T 4996 联运通用平托盘 试验方法 3.质量要求3.1角跌落试验:受检托盘的同一角经三次跌落,三次跌落以后所测得的对角线y 值与未跌落前的y 值之差不应超过0.04y. 3.2 外观要求3.2.1 加工托盘木材应适当晾干,不允许任何腐朽。
用刀或凿子插入有污斑和变色的 可疑部位,比较材料良好的部位,若明显硬度下降,可判定为腐朽; 3.2.2 托盘的正面两块边板、中间板及反面两块边板不可以使用圆弧型木板;其它板圆周弧度不超过木板的1/3;板应无虫眼和节点,其它部位虫眼总数不应超过10个,节疤的直径不能超过木板宽度的1/3; 3.2.3 同一托盘有三角木和圆弧木的纵梁数不多于两根,且外侧纵梁不得使用三角木和圆弧木;纵梁端面三角木缺损面积不大于端面面积的1/4;纵向长度不大于梁长3/4;钉子不得有外露;3.2.4 木板和纵梁结合处,钉子必须完全钉入木板,不得外露,板头不得露出纵梁,不得短于纵梁外侧面10mm 。
3.2.5 木板、纵梁不得有通透裂纹,面板上的纵向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板长的10%,纵梁上的纵向裂纹不得超过板长的三分之一;横向不得有裂纹。
3.2.7 木材不得有霉变、污物、变形。
4.2 角跌落试验方法4.2.1 把托盘按对角线AB 方向吊起,使其上升高度为H ,然后跌落在一个平滑、坚硬、钢性角跌落试验4.2.2 在第一次跌落之前和第三次跌落之后,测量对角线的长度y (测量同一对角钱);为避免局部变形的影响,A 和B 点(在它们之间测量对角线y )都应离开各自的角顶约40mm 。
5.2 抽样数量及判定:一车作为一个检验批抽样。
5.2.1经角跌落试验、外观检验均合格时,结构尺寸80%以上合格(另外20%的尺寸偏差未超出长度+7mm ,宽度+5mm ,厚度+4mm 的范围),则判定该托盘为合格品; 5.2.2角跌落试验、外观检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该托盘不合格;结构尺寸有20%以上不合格或有一项尺寸偏差超出长度+7mm ,宽度+5mm ,厚度+4mm 的范围,则判定为该托盘不合格。
木托盘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托盘)一、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eneral—purpose fIat paIlets for through transit Ofgoods—PrincipaI dimensions and toIerances(GB/T 2934 1996 eqv ISO6780:1988 代替GB 2934—8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木、塑或钢等材料构成的单层和双层单面使用的联运通用平托盘的外部尺寸以及与搬运车、叉车和其他装卸设备的相关尺寸。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联运的通用平托盘。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16—83 托盘名词术语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GB 3716所列各项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4. 尺寸4.1 平面尺寸4.1.1 公称外廓尺寸托盘平面公称外廓尺寸为:1200 mm×1000 mm、l200 mm×800 mm、1140 mm×1140mm、l219 mm×1016 mm。
4.1.2 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平面公称外廓尺寸的公差为0~一6 mm1)。
4.2 叉孔的竖向尺寸4.2.1 除叉孔高度不小于95mm的自由叉孔托盘外.托盘的叉孔高度应不小于98mm。
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图A1。
4.2.2 托盘凹槽顶面到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55mm;到其本身纵梁底的距离不应超过45mm。
见附录A图A2。
1)为了满足所规定的公差,有些材料由于收缩的缘故.在制造时需要有一个正公差。
这种托盘的制造公差为±3mm。
4.2.3部分四向进叉托盘及自由叉孔的双面托盘,从顶铺板最低部件的下边至地面的距离应不超过127 mm;四周有基底的托盘,该尺寸应不超过156 mm,见附录A图A3。